评论文章
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甲方身份不同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务认定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朱怡雯  律师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中,电梯安装工程存在多种合同签订的模式,如:分别签订电梯供货采购合同与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或将供货与安装两部分包含在同一份合同中。合同主体上,也存在甲方是业主或者是总包单位的两种情况,即电梯安装承包人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两种不同方式。

单纯的电梯供货采购合同无疑属于买卖合同,其合同相对方自然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那么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呢?在本文中,笔者将先对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的性质进行界定,再从合同中甲方身份不同对优先受偿权认定的影响进行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二、电梯安装工程的界定

从规定来看,电梯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机电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工程。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1.0.3条规定:“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

第5.1.1条规定:“机电工程可分为机械设备工程、静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工业炉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等。”

第5.2条机械设备工程规定:“5.2.4电梯安装工程可分为曳引式电梯安装工程,液压式电梯安装工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小型杂货电梯安装工程,观光梯安装工程,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装工程,其他电梯安装工程等。”
就笔者检索到的案例而言,大部分法院认为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引其中一则判例以供参考:

【案例01】南充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初5666号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双方签订的是电梯定作、安装合同是否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能否享有优行受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定作承揽合同有许多的相似性,他们的区别主要是看合同标的物是否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构成不动产或不动产的一部分,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标的物是动产,应当是定作承揽合同。本案中,原告并不是将电梯直按交给被告,还要负责安装,且安装好后的电梯构成了该建筑工程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案涉工程至今未经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支持。

三、合同甲方身份不同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务认定

如前所述,实践中存在电梯安装工程承包人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的不同情况。在该两种情况中,甲方身份不同是否会导致对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上的差异?笔者将通过法律分析和案例梳理分别对以上两种情况进行阐述。

(一)当甲方为业主,即承包人直接与业主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时,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1、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司法裁判实务梳理

【案例02】广西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21)桂**民初2803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认为,《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是广西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广西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求尚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算。”的规定,同上所述,广西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求尚欠的工程款249000元就位于钦州市浦北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03】浙江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0)浙**民初1565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设备安装承包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电梯安装义务,并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院对原告的优先权主张予以支持。

(二)当甲方为总包单位,即承包人与总包单位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多数法院认为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中认为:“分包人亦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按照《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如涉及专门技术)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者将‘部分工程’(如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即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样,一方面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而不与发包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客观上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限,其应得工程价款同样有限。同时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施工需要合法分包后,承包人与分包人构成一个整体,承包人通常不会对分包人的利益漠不关心。在分包人只享有部分工程价款情况下,赋予分包人越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由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以优先实现分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债权,对承包人有失公平且不合理。”

2、司法裁判实务梳理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网站上通过限缩到“电梯安装”工程、“分包”、“优先受偿”等关键词进行检索,但同时涉及此三者关键词的案例较少,难以以此为基础展开大数据分析。故笔者通过检索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建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进行分析。其中就笔者检索到的案例而言,大部分法院认为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04】天津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某工程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因某工程管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故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应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某工程管理公司与保住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故某工程管理公司不应享有对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案例05】某装饰控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四、关于某装饰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受偿权的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优先权的行使主体是工程承包人,承包人行使对象是工程发包人。本案中,某装饰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其不具备向发包人主张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其次,本案中某装饰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间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某装饰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怠于行使优先权及发包人哈西办公室与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间存在恶意减少工程价款损害某装饰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故对某装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06】原告南京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常州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某基地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15270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认为: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原告,该行为无效,但原告依约完成施工,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原告并非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对其要求就其承建的案涉绿化及附属设施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但是也存在部分法院认为分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亦选取一例供参考:

【案例07】王某与周某、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38号

【本院认为】五、对于原告起诉的案涉工程款及利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周某和原告均认可周某在承接发包人广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后,周某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带施工队包工包料完成并交付使用,原告对案涉工程款提起诉诉讼后,发包人广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起诉和所举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款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以对广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的某度假村项目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小结

综上,对电梯安装工程承包人而言,因合同签订主体及签订方式的不同,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不同的影响,笔者通过图表总结如下:

那么,对于电梯供应商而言,如电梯安装承包人希望后续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权来保护己方的权利的,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尽量与业主方直接签订合同,且应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以保证最大可能地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前提。

对业主而言,如希望在己方与如电梯工程等电梯安装承包人间建立一道防火墙的,建议还是将权利义务做好隔绝,以将工程发包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再与电梯安装承包人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为主,防止后续电梯安装人可以直接通过合同关系向己方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