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邬晓嫣 律师 梅颖达 律师 石天琪 律师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本案属于重整类型。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
一、免责制度的意义
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为了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退出市场的救济通道,鼓励其重振旗鼓,重新开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免责制度的核心
个人破产制度最核心同时争议也最大的就是债务免责,即通过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整合全部债权债务,在保留必要生存所需财产的前提下,由管理人通过拍卖、变卖财产后公平地向债权人清偿。如债务人通过免责考察期,则对仍然无法偿还的部分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透明地清理资产、债务后,在经过一段法定的免责考察期,可以免除余债偿还的责任,获得经济再生。
三、免责制度的内容
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
1、豁免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在法定范围内保留一部分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破产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权利保障。
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能够维持债务人继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手段和条件。前者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要求,后者则是基于人的发展权的要求。豁免财产制度的设置是出于人道主义、维持公序良俗、实现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考虑,是为保障破产人在破产后必要的生存与工作条件,所以规定这些虽然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用于破产清偿。
2、免责考察制度。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在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没有违反行为限制和法律义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认可,可以免于偿还未清偿债务。
设定免责考察期更多是基于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保护企业家精神的角度考虑。一部良好的个人破产法必须合理、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免责考察期的设定必须十分谨慎。
“免责考察期短一些当然可能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但是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包括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慎重,以及金融机构的谨慎放贷等新的社会问题,这其实从另外一个方面也会影响到债务人的重生。”这是我国第一部相关立法,社会大众心理接受程度也需要考虑。
四、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即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1、限制消费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相关法条:
第八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五、三种破产程序下的免责制度
破产清算 重整 和解
债务人可保留财产范围 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经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将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作为偿债基础。 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未来收入安排 债务人有未来收入的,需申报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分配。 重整计划必须包含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
债务人行为限制期限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免责,即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仍需继续遵守债务人行为限制。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起,在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解除行为限制。
债务人免责时间 债务人经破产宣吿和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结束语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相信未来个人破产制度会辐射全国,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关键的一步。
【其他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和豁免财产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其中的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九十九条 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债务人的收入、支出、财产等的变动情况以及管理人履行职责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第一百零一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本案属于重整类型。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制度】
一、免责制度的意义
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为了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退出市场的救济通道,鼓励其重振旗鼓,重新开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免责制度的核心
个人破产制度最核心同时争议也最大的就是债务免责,即通过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整合全部债权债务,在保留必要生存所需财产的前提下,由管理人通过拍卖、变卖财产后公平地向债权人清偿。如债务人通过免责考察期,则对仍然无法偿还的部分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透明地清理资产、债务后,在经过一段法定的免责考察期,可以免除余债偿还的责任,获得经济再生。
三、免责制度的内容
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
1、豁免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在法定范围内保留一部分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破产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权利保障。
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能够维持债务人继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手段和条件。前者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要求,后者则是基于人的发展权的要求。豁免财产制度的设置是出于人道主义、维持公序良俗、实现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考虑,是为保障破产人在破产后必要的生存与工作条件,所以规定这些虽然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用于破产清偿。
2、免责考察制度。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在经过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没有违反行为限制和法律义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认可,可以免于偿还未清偿债务。
设定免责考察期更多是基于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保护企业家精神的角度考虑。一部良好的个人破产法必须合理、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免责考察期的设定必须十分谨慎。
“免责考察期短一些当然可能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但是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包括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慎重,以及金融机构的谨慎放贷等新的社会问题,这其实从另外一个方面也会影响到债务人的重生。”这是我国第一部相关立法,社会大众心理接受程度也需要考虑。
四、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即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1、限制消费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八种禁止消费行为,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相关法条:
第八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五、三种破产程序下的免责制度
破产清算 重整 和解
债务人可保留财产范围 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经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将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作为偿债基础。 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未来收入安排 债务人有未来收入的,需申报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分配。 重整计划必须包含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
债务人行为限制期限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免责,即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仍需继续遵守债务人行为限制。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起,在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解除行为限制。
债务人免责时间 债务人经破产宣吿和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结束语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具有开创意义,相信未来个人破产制度会辐射全国,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关键的一步。
【其他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分项和各分项具体价值上限标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豁免财产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提交财产申报和豁免财产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其中的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九十九条 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债务人的收入、支出、财产等的变动情况以及管理人履行职责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第一百零一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