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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7.21-8.1)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2、商务部等三部门: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布局海外研发中心,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全球产业链

3、我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首张负面清单出炉

4、四大门类超60项指标构建深度评价体系 江苏省金融局解读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监管评级

二、司法审判

1、支持以未来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畅通中小企业资金融通渠道——某保理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三、新闻事件

1、深圳再公示54家失联商业保理企业另27家涉P2P被提示风险

2、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更新非正常经营类商业保理公司名单

3、上半年天津商业保理注册资本同比增长84.67%

4、天津市金融局深入远东租赁主动问需

5、重庆、昆明共公布200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立法动态

1、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期网传银保监会制定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15号文下发执行的直接对象是银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该文从总体思路上来看其实是之前监管思路的延续,但与之前的监管文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不论是对于在基建领域提供投融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财务投资人等,还是需要获取投融资的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城投平台等,该文对具体项目决策时均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

对于租赁公司来说,15号文直接相关的条款有:(1)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的方式变相抵押、质押。(2)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现客户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将终止提供融资,已签订融资合同的终止提款,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监管机构。(3)向地方政府相关客户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根据查询结果实施分类管理。(4)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或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或土地储备作为担保,应重新落实合法担保。(5)银行保险机构被要求不得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不得承销变相增加或虚假化解隐性债务的平台公司债券。

据报道,金租公司特别是银行系金租很快在总行的指导下做出政策调整严格限制承租人涉及隐债主体的融资,部分大中型银行金租直接停掉了平台业务;产业系金租相对自主权更大,政策执行取决于当地银监管控力度。而对于商租来说,呈现分化态势,对于远东平安等资金来源充裕机构,迎来其他机构收缩之后的市场机会。而对于一些地方国企租赁及民营租赁公司,由于15号文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业务管理,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其资金来源受限后将被压缩该领域业务投入。

2、商务部等三部门: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布局海外研发中心,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全球产业链

据商务部7月23日消息,近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印发《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要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全球产业链,加快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优化数字经济走出去布局。指引称,推动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要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全球产业链。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布局海外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汇聚全球创新要素,加强与境外科技企业在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领域开展合作,联合研发前沿技术。鼓励开展数字技术产业化国际合作,加快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产业化优势对接融合,带动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鼓励企业加强国际上下游产业链合作,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来源:央广网)

3、我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首张负面清单出炉

商务部26日公布了《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这是我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首张负面清单。而此前,无论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的减让表,还是签署的自贸协定,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采取的都是正面清单方式作出承诺。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副司长袁园将其总结为4个“新”——采用新模式、引入新规则、开放新领域、达到新水平。从新模式来说,负面清单模式是当前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在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开放安排的主要模式。从引入新规则来看,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而开放新领域则是指清单在我国现有开放水平基础上,在专业服务、交通运输、金融、教育等跨境服务贸易领域提出针对性开放举措。(来源:央广网)

4、四大门类超60项指标构建深度评价体系 江苏省金融局解读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监管评级

7月30日下午,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邱志强带领相关处室成员走进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解读《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于今年6月正式印发,目的为推动和引导全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不断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更加积极主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新兴产业发展。访谈过程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就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行业概念、《指标体系》印发背景、具体条款介绍等方面做出详细解答。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个行业的指标体系整体框架与评价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发展导向、经营风险及违法违规情况、接受监管情况等四类评级要素。其中,“经营状况”和“发展导向”两个要素为加分项,共计100分,分别占比70%、30%,旨在全面评价公司内部管理与经营指标状况,并引导行业发展回归本源;“经营风险及违法违规情况”为扣分项,旨在充分体现强监管导向,该评级要素分值基本不设上限,并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一票否决”;“接受监管情况”为加减分项,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评分范围内酌情加分或者扣分,旨在督促企业提升主动接受监管、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来源:新华日报财经)

司法审判

1、支持以未来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畅通中小企业资金融通渠道——某保理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与某保理公司签订《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将其与学员之间的分期支付培训费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保理公司,并由某保理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融资款;如学员未按期向某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某科技公司同意从某保理公司处连带受让转让标的债权。某科技公司通过线上与学员签订《培训费支付协议》,并向学员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某保理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发放融资款后,部分学员发生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某保理公司认为《保理融资服务合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学员违约时,其有权向某科技公司行使追索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的回购价款,即学员欠付的培训费51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当庭认可某保理公司主张的培训费。

朝阳法院近期公布了该案的裁判结果,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有关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融资服务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已履行了将基础债权转让于某保理公司的义务;某保理公司也实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融资款、提供应收培训费管理,履行了保理人义务。鉴于涉案保理属于有追索权保理,故某保理公司有权向某科技公司主张回购债权,判决支持某保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两区”建设相关工作方案指出,要全力推动金融业开放成果率先落地,使金融要素及资源实现自由流动与市场配置,形成多点支持、功能完善的金融业发展制度环境。保理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上为应收账款这一资产提供了经济价值再发挥的可能。对于企业而言,保理的业务模式提供了一种快速流转资金、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的重要方式。相较其他融资途径,保理提供了一种允许企业直接以应收账款的单独价值融通资金的渠道,从实践中看,保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一般不会再另行签订与物相关的担保合同,故在中小企业运营良好。

我国《民法典》将未来应收账款纳入保理业务范围之内,本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即为某科技公司与学员订立培训服务合同后,在某科技公司提供服务后方可获得的应收服务费,属于已经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有应收账款。本案作为朝阳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涉“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纠纷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对于保障“两区”建设中企业融资途径、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法官提示:国内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民法典》设立保理合同章节,为保理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参与保理业务的各主体而言,也有了依据《民法典》创新业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的机遇,同时,也应注意相应的风险防范。

1.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订立保理合同时应注意查看保理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保理经营资质及业务范围。具有保理经营资质是开展保理业务合法合规的前提,谨防以“保理”名义订立高利借贷合同。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查看对方公司名称中是否含有“保理”二字、对方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具体业务范围等方式来进行具体判断。一般来说,保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不限于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

2.对于保理公司来说,在订立保理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债权债务人的资信及基础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存在。保理公司可以通过审查债权债务人经营、财务、信用状况判断二者的资信;可以通过审查基础合同原件、交易内容、付款凭证及行业习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合同、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新闻事件

1、深圳再公示54家失联商业保理企业 另27家涉P2P被提示风险

7月26日综合消息,今日下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圳市第十一批失联商业保理企业名录的公告,本次名录所列54家企业符合205号文第十五条“失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来源:金融虎)

2、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更新非正常经营类商业保理公司名单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7月28日发布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前期本局会同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清理排查、发布警示整改公告的基础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相关规定,将本市部分商业保理公司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并分批予以公告。鉴于其中部分企业近期已转型经营或主动注销,现将更新调整后仍纳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的本市商业保理公司向社会公告。我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相关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有关业务办理申请;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转型经营(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与“商业保理”有关内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主动注销;建议社会各方审慎评估相关非正常经营企业风险,切实防范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部分名单如下)

(来源:保理课堂)

3、上半年天津商业保理注册资本同比增长84.67%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近日从市金融局获悉,截至今年6月末,该局共完成商业保理项目审批46个。其中,新设项目22个,增加注册资本15个,占商业保理项目事项总数的80.43%;净增实缴注册资本达56.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4.67%。据悉,在具体项目中,国新保理增资10亿元,大唐保理、中车保理、中化保理分别增资3亿元,南方航空、小鹏汽车分别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一系列央企、重点国企、知名民企完成在津商业保理项目的设立、增资。市金融局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出台两批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措施,将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和监管权力事项分别委托下放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在津集聚。(来源:北方网)

4、天津市金融局深入远东租赁主动问需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了解工作实情,推动解决企业和基层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近日,天津市金融局会同东疆金融局共同深入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动问需,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金融局向远东租赁介绍了市金融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有关情况,双方就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地方金融监管趋势、天津融资环境、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等进行了交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细则征求了企业意见。远东租赁介绍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布局。公司在聚焦发展城市公用、电子信息、民生消费等九大行业的同时,不断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向普惠金融发力。市金融局对远东租赁践行新发展理念,在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创新和践行普惠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并鼓励支持远东租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服务天津实体经济,助力科技型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贡献更大力量。市金融局强调将持续关注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发展问题,坚持以创新意识为引领,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支持。下一步,市金融局将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帮助融资租赁公司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在优化融资环境、促进机构业务创新等方面加大支持服务力度,积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深耕天津市场,持续为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5、重庆、昆明共公布200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金融虎讯7月19日消息,近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分别公布了当地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名单,共涉及200家公司。其中,重庆长期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和失联的企业达33家;昆明市官渡区在清理排查中被列入“失联”“空壳”的违法违规类企业达167家。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告指出,请相关公司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与注册区县金融管理部门联系,按程序及时转型经营(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与“融资租赁”相关内容,并不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或主动注销。请社会各方在与相关企业合作或开展业务过程中,审慎评估有关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利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公告指出,公告期为30天(从公告公布之日算起)。公告期满后,仍未与该办取得联系并开展整改的企业,将按相关规定处置。(部分名单如下)


(来源:行业观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