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章
写在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当日

今天,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有点激动。近期共参与了三场苏州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的新行政处罚法培训,并在上海市律协、江苏省律协的关心支持下,参与上海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沪苏两地新行政处罚法线上、线下研讨会。不断地通过强化对行政处罚新增定义的解读和类型化的体系分析,将本次修法的精髓——行政处罚权的“定规矩、划界限”进行普及,再进行其他修改亮点的学习和传播。

值此新法正式实施之际,我饱含深情地写这篇纪念文章,在官媒之外、在情怀之内,表达我对行政处罚的宏观、中观、微观维度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当与不当之处,依然欢迎读者们热烈的共情、激烈的批评、善意的指正、感人的收获。

【宏观层面】

我希望一个充满善治的社会,公共行政多一些给付少一些惩处。所以,天真的人们希望行政处罚的设定在百万、千万级数量的行政法渊源中逐渐减少。

然而,在国家安全、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等领域,我们依然看到了罚款这一行政处罚种类的笨拙——它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下显得微不足道,即使十倍、二十倍的罚款数额仍然难以修复因各类违法导致的社会危害;它又在情有可原、错与罚难以服众的“方林富案件”中显得呆滞而不思变通。

所以,罚款,作为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法定类型,它需要每一部、每一次单行立法、修法的时候,每一个地方性立法、修法启动之前,做一次科学的、深度的研判。

此外,本次修法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定义,但一部基本法律规范难以触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思路扭转,如何设定各自领域内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使得教育与惩戒在借助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得以真正原则彰显——我们更加将眼光投向未来行政处罚作为政策工具时的使用,我们希望,各类行政处罚种类的配比能够在设定时就足够科学且灵活。

【中观层面】

我们期待,无论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还是“三项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各省、市一级政府法制部门能够充分理解本行政区域内权力集中且下放之后的难处,切实有效地解决一线执法最后一公里的困难。

在一次次与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接触中,对于行政处罚深层次的历史意义,他们普遍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那么,如何从根子上提高他们的认识、提高他们的公法价值观,是不是能够成为层层文件下发后有温度的不成文工作?毕竟,任何工作,都还要具体地由人来落实。人,包括执法人员在内,他们不是工具人,也是有思想的执法主体,他们对依法行政的灵魂信任程度直接决定着所有依法行政理念贯彻后留给行政相对人的具象。

因此,重视他们的思想层次,意味着这项工作的全部。

【微观层面】

因处理多起行政处罚案件,我会发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需要警惕的不正确认识:

第一,觉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都是狡辩。忽略了新老行政处罚法上都坚持的一句话——对违法事实依法、全面充分调查,这意味着既要调查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事实也要调查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事实。多少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曾真正、扎实地去核实?多少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及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曾被笔录所记载?

第二,觉得听证皆为走过场。凡法定程序,执法人员考虑只要“打卡成功”有记录即可。是,听证了。事实上听证与不听证结果一样的案件比比皆是。何以听证走过场?就连一些全国有影响力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部分行政相对人都主动放弃了听证权,可见——连行政相对人有时候都不相信听证有用。甚至有一种想法,如果听证有用,还要行政复议和诉讼干嘛?“不服你去诉吧”“不服你去诉呀”。

第三,觉得主观状态的认定太麻烦。经过激烈地论证,目前新法保留的方案仍然大部分推定为过错,而不是推定为无过错,进步的是,增加了无过错举证环节。但多少基层执法人员对此充满疑惑——是否需要处理、如何处理、如何快速地处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认为自身无过错的证据”?

第四,只要有“背锅侠”就可以,不考虑违法实际行为人和法律上责任主体之间的意思是否有联络。绝大多数单行法没有涉及,执法人员也就没有这方面意识。一个厂房,它可能存在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建筑物可能又被分割成多部分,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生产经营者均可能是违法行为主体,但行政执法活动总是以一句“你们之间民事责任自己去理”而出现机械确定所有权人、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经营者作为违法责任主体,导致后续量罚难以适当——那些不知情的所谓“违法主体”实际没干过行政违法行为,又怎么去确定他们的主观过错程度、来定他们的量罚区间?

坐而论道者比比皆是,实践却总能出真知。以上四个问题只是一线执法中问题的剪影。行政处罚法只是一部一般法,在它修改之前就已经存在、在它修改之后也未必能涵盖住所有的、浩瀚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体处罚规范,早已深深印记在各自行政执法条线的意识里。让正当程序价值能够深入人心的,靠且只能靠无数次正确的行政执法活动。所以,使命必达,所有人准备好了吗?学,不用心,则永远学的是皮毛而非骨骼。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让我们真正用心去呵护、探索、完善这部法律,才无愧于生于斯、长于斯的这片热土。祝它如明灯亦如阳光,光明且温暖:光明到不容忍狡猾的违法,温暖到守法的人都得到它善意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