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上一篇,我们从土地使用权续期、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居住权、抵押权等方面梳理了《民法典》对房地产领域的影响及应对建议。本文将继续分析《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规定和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供各位参考。
一、合同无效
影响及应对建议:
1、工程验收合格时的处理方式
(1)增加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不确定性
《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中“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表述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一修改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增加了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不确定性,显著加大了承包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更加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造成损失。
(2)扩大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范围
《民法典》删除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中“经竣工验收合同”中的“竣工”条件,即只要经验收合格,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承包人就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扩大了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范围。该条款不仅保障了承包人获得未竣工工程的工程价款的权利,而且防止了发包人因工程未竣工而拒绝支付价款导致其不当得利,有利于平衡无效合同中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利益关系。
2、工程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
(1)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合同解除
影响及应对建议:
1、明确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
2、扩大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民法典》删除了“合同约定”这一限制,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扩展到合同未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扩大了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3、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放宽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行使解除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第二,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然而,《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这一删减看似不利于承包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由直接解除合同,无需满足“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这一条件,这意味着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行使解除权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实质上是放宽了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4、明确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关于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基本采纳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若质量合格,则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若质量不合格,则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1]的规定处理。
三、措辞调整
影响及应对建议:
在起草合同文本、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文件时,应注意调整相关措辞,以保证表述的规范性和精准性。
综上,《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调整主要集中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从整体上来看,《民法典》增加了无效合同当事人的合同风险,也加强了对有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造成损失。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