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蓝杯”最近“火”了,先是公司自爆财务造假导致股价暴跌,再有客户“挤兑”打折咖啡券致使国内门店爆单,朋友圈清一色的蓝色小鹿,一时“风头”无二。财务造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从来不是新鲜的故事,毋庸置疑瑞幸咖啡(LuckinCoffee, NASDAQ:LK,以下简称“瑞幸”)将因此次造假付出代价,本次瑞幸的财务造假可能会承担哪些后果呢?我们可以先回顾一下历史上著名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是迄今为止美国影响力最大的财务造假案件之一。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承认累计虚增盈利总计近6亿美元,被曝光后安然公司、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投行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或索赔:安然公司被罚款5亿美元,股票退市、公司破产,同时因为证券集体诉讼需要支付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财务造假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徒刑并罚款2,380万美元;公司CEO被判刑24年并罚款4,500万美元;创始人肯尼思·莱因诉讼期间去世被撤销刑事指控,但仍被罚款1,200万美元。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帮助安然公司造假,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罪后宣告破产,并被处以50万美元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业务,自此销声于整个行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分别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
虽然从目前信息看,美国监管机构尚未启动对瑞幸财务造假的调查,但是参考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本次参与其中的造假者均需要承担类似后果,其中证券集体诉讼可能会让造假者付出最沉重的代价。
早在今年1月31日,美国知名做空机构“浑水研究-MuddyWaters Research”就在其推特发布了针对瑞幸的匿名报告,之后美国的很多律所启动证券集体诉讼,控告瑞幸违反美国证券法。纽约州的Rosen律所、Pomerantz律所、Gross律所、Faruqi律所,加州的Schall律所、GPM律所等相继在官网发布公告,邀请投资者加入针对瑞幸的集体诉讼,其中Pomerantz律所提出的诉讼已经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立案。
证券集体诉讼又称证券集团诉讼,是指证券投资者因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遭受损害,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投资者代表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其他投资者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参加诉讼,该代表提起诉讼的判决,对所有被代表的投资者均有拘束力。[①]集团诉讼源于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中的代表诉讼,美国律师和法律改革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带头编纂的《菲尔德法典》参照英国衡平法,首次对集团诉讼作出规定;1912年版《衡平法规则》第38条,明确了集团诉讼判决对未出席当事人的约束力。
1938年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集团诉讼的“登记加入制(OPT-IN)”,即原告必须明确选择加入,否则被视为退出诉讼。这个规则在实际的操作中遇到了重重困难,于是1966年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对其进行了修改,由“登记加入制(OPT-IN)”转为“选择退出制(OPT-OUT)”,即原告必须明确选择退出,否则被视为加入诉讼。“选择退出”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集体代表必须将集体诉讼消息通知潜在的集体成员;第二阶段,选择退出的集体成员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退出通知。如果成员不提出退出的要求,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将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
随着证券市场各种监管规定及理论的确立,美国证券集体诉讼自1980年起进入繁荣阶段。但是,美国集体诉讼在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并为投资者寻求正当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滥诉现象。针对这个问题,1995年美国国会为减少证券集体诉讼被滥用,通过《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案》,该部法案改变了证券集体诉讼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的产生规则、提高了起诉标准和损失证明标准、完善证据开示等规则、降低被告的诉讼成本、新增预测性陈述的安全港规则、明确律师收费比例并强化滥诉责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联邦法院对证券集团诉讼案件的独占性管辖权等。上述一系列法令构成当下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几个特点:1、确定证券集团诉讼原告人数时实行“选择退出制”;2、由首席原告及首席律师发起诉讼,律师多为风险代理;3、法院参与多个环节审查,具有主动监管职责。
三、新《证券法》下,国内投资者能否在国内对瑞幸提起诉讼
伴随着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瑞幸事件的高度关注,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保护专章在中国如何落地应用亦受到了特别的关注。这部于今年3月1日生效的新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瑞幸事件爆发之后,证监会于4月3日发布声明称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并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目前国内投资者一般通过QDII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权的投资,鲜少开立境外证券账户进行直接投资。我们认为,在新《证券法》仅就跨境追责做了笼统规定的情况下,如有QDII证券投资基金踩雷瑞幸,相关投资者能否在国内对瑞幸提起追责仍然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
国内资本市场主力军是以自然人为主的投资者,往往具有专业知识有限、信息渠道不畅、情绪化决策明显等特点,更容易受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或欺诈问题的影响,并且由于缺少专业法律服务支持,通常在遭受损失后不了了之。截至目前,国内尚未发生过证券集体诉讼的案例。
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近些年已经开启了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破冰之旅。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数名普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案系数名个人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提起诉讼,将上市公司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96,现更名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实际控制人鲜某、其他七名高管及匹凸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鲜某等主体赔偿其经济损失,这也是全国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2016)沪01民初166号】。此案后,上海其他法院也公布了数个以个人名义共同对匹凸匹公司提起诉讼的判决,如【(2017)沪民终56号】、【(2018)沪74民初610号】均认定匹凸匹公司应当就其虚假陈述行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论述逻辑与损失的计算方式基本与第一例案件相同。
与此同时,近几年个人证券诉讼数量急剧增加,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也通过不断尝试走向成熟。大智慧公告违规信息披露索赔案、祥源文化空壳收购案等受到大家广泛关注的案例都推动着中国证券诉讼的发展。
从司法探索来看,上海金融法院于今年3月24日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制度层面细化了流程,加快了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上海金融法院将该院管辖范围里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列入试行范围,即可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也可以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他群体性金融民商事纠纷可以参照该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处理),而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应明示加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需明示退出。
虽然新《证券法》颁布后国内尚未有证券集体诉讼,但近年来针对证券发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诉讼案例越来越多、标的额越来越大。从成熟的美国证券市场来看,让违法者对受损害投资人予以赔偿是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瑞幸事件不管结局如何,中国股民都可以从中学习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遏制证券市场作假乱象。
[①]罗斌:《证券集团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