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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流量造假”造成的法律后果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叶璐珅 律师

一、引言

视频播放量、电商平台人气与点评、广告点击量、搜索引擎关键词排名、网站访问量等,如今以上这些情景已经成为了“刷流量”的重灾区。“流量造假”的现象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已经不再陌生,各种不同的操作手段更是层出不穷。市面上有许多刷流量的工具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平台,通过模拟真实用户的操作行为,制造虚假的流量假象。2020年3月1日起,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首次启用了“流量欺诈”的概念。本文将结合现有法律、政策,从民事和刑事的角度就“流量造假”问题进行解读。

二、“流量造假”产业的滋生

所谓“刷流量”,是指某个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方通过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手段或技术提高某产品或服务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浏览量、销售额、分享次数、粉丝人数、或用虚假的账户提供虚假评论和信息等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流量逐步成为了衡量网络产品市场反应度的一项可以被量化的指标,成为判断该产品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市场潜力等重要因素。真实的流量可以反应用户的喜好,从而达到促进创新、有利于资本投入、惠及网络用户。而虚假的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误导资本投入、扰乱正常的网络环境。

因流量所承载的经济价值,使得不少平台对于“流量”存在既有需求,随之而来滋生了“流量造假”这一“高利润,低投入”的产业。主动的造假模式包括:雇水军刷点评、刷点击量、刷热度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诱导性的刷流量方式,例如:误导性的广告弹窗,关键词搜索过程中的误导性网页链接或推广链接等,诱使潜在用户进入特定的网站从而产生流量。

三、“流量假造”相关民事责任承担

1.  服务合同的效力

对于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提供“暗刷流量”服务的合同效力,2019年5月23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就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2547号」作出判决 ,认定“流量造假”服务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暗刷流量”行为仅关注与己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该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该行为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该合同无效。

在该案件判决中,法院考虑到了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的功能,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的裁判,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互联网领域通过非法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网上浏览量等违法行为表明了司法的态度。

2.  “流量造假”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流量作为新兴市场竞争对象,制造虚假流量数据这一行为,构成了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模式,“刷量”的行为给市场交易者带来了损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视频刷量实施主体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0104民初18960号」进行了审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由于视频播放商业领域中,视频的实际播放量对于视频内容的投资者、制作者、交易商、广告投放者等等都存在影响,虚假刷量的行为会导致视屏播放平台一方支出本不存在的播放费用,提高视频播放平台的检测、管理成本,此外还会影响到视频播放平台的商业形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刷量”实施人员消除不正当竞争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影响并赔偿损失。

四、“流量造假”相关刑事责任

“流量造假”这种非法进行的恶意竞争行为不仅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还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网络购物与消费已经变成了大部分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网络交易亦属于市场交易的一种类别。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例如刷单、制造虚假流量、删除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之规定,符合一定量刑条件的,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犯罪时还存在窃取、盗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还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虚构流量的实施过程中,如盗用他人账号密码或利用系统漏洞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相关设备,对他人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存储进行修改、删除、增加,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此外,如果制造虚假流量的行为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则该虚构流量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如果制造虚假流量是为了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如果制造虚假评论,损害他人商誉,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

五、结语

我国经历了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互联网空间中的黑色产业链也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与重视,随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施行,我国将进一步保护网络环境的健康,避免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