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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当地病假工资计算的实操口径研究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林烽  律师           

 

                                                           

 

计算病假工资最基本的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

 

一、病假工资基数

 

对于病假工资基数,当前本市人社系统(包括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与司法部门(人民法院)观点有以下不同:

 

  • 本市人社系统(包括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依据2016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与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认为病假工资的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 1.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 2.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 3.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4.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本市司法部门(人民法院)中主管劳动诉讼案件裁判的最高机构,即上海高院民一庭于20149月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该会议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简单来说,上述观点的差别在于:如劳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月工资标准,但未对病假工资基数作出任何约定(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也未作出任何规定)。在此情况下,本市人社系统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的100%计算病假工资基数,而本市司法部门自20149月起按照月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基数。两者有30%的差距。

 

考虑到司法部门是双方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程序,为最大限度减少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的空间,进一步明确病假工资基数的标准,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以相关员工(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标准

 

二、病假工资系数

 

以上海为例,1、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2、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病假工资的上下限

 

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积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