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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爬滚打在刑辩的路上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叶超   律师

 

自毕业加入律师大军至今,一晃已经三年了,相比同龄的其他律师小伙伴大多都在资本市场、金融、非诉的圈中混迹,而我一出道就被带上了刑辩之路,好像有点与众不同,当然这也是自己心甘情愿的选择,工作就应该在自己喜欢的领域里发展。

回忆自己学法的初心来源竟是各种刑侦律政之类的TVB剧,小时候看着那些戴假发穿法袍在庭上走来走去,动不动就一句objection的TVB大状们,泛滥而出的敬仰之情,犹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幻想哪天自己也可以带着假发捧着本法条,站在法庭上质问对方质问证人请求陪审团。不过学法后发现,捧着法条可以,其他还真是幻想,法系不同,审判模式不同,我们没有假发也不让站着。

 

回归正题,其实刑事辩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就像上面提到,同龄律师小伙伴们毕业后的大趋势都是走非诉方向,各律所的招聘公告十个也能有九个是招非诉方向的人才,不禁思考这是为什么?律师给人第一反应都是诉讼律师,诉讼律师又很容易就会联想到刑辩律师,可是为什么现在刑辩之路却走的人很少呢?最主要的原因无非九个字:高风险、低收入、低效果。 

——高风险 

刑事辩护中的风险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受理案件的风险、阅卷后的风险、会见中的风险、调查中的风险、辩护发言中的风险。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面对这些风险时的一些心得。 

A.受理案件时的“承诺” 

委托人请刑辩律师的目的无外乎就是能让在里面的人尽早出来,并且讲了一大堆“事实和理由”,希望律师给出承诺。一些律师秉着业务来了不能放走的想法,作出了承诺,虽然案件是得以承办了,但风险亦随之而来。法院的判决若没达到承诺时,委托人找上门来,责难、谩骂或要求退费的比比皆是。 

对此,我和老师在与委托人洽谈时,不会向委托人作出任何承诺,措辞上使用“尽力而为”、“可以做,但不保证”之类的词汇语句,并且在律师合同中会有明确,律师及助理人员的任何言语均不得认定为胜诉的保证。 

B.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信息传递” 

现在大部分案件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律师就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找上门来,要带话的,传纸条的,甚至让你用手机让嫌疑人、被告人与其通话。如果书信与案件无关,只是问候或介绍家庭近况的,可以读给嫌疑人、被告人听,但不能给他们看。 

传递与案件有关书信和借手机与外界联系,属于违反律师执业准则以及看守所会见制度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拒绝。 

C.阅卷、复制案件材料后的“案情泄露” 

律师阅卷后,当事人亲属往往会询问案情甚至提出看案卷材料,容易发生串供、对证人进行威胁等情况。 

对此,一是不能将材料交与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查阅,更不能让其复制;二是在与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情时只能让其阅本人的供述、司法文书、鉴定意见,同案的供述、证人证言不能阅。 

D.调查中的“伪证陷阱” 

这是最大的风险点。实践中,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存在的问题亦多,证人被强制后所做的虚假或者夸大的证言最为常见。律师向证人调查后虽然获得所需证言,但该证言经公检法人员的复查后,极易被再次“改口”,而改口的原因又往往推至律师身上,于是乎,恭喜您获得刑法306条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因此,若实在确有必要调查时,先取得办案机关同意,调查后,最好是告知办案机关,请求其复查,切忌作为“突袭”证据当庭出示。 

E.辩护发言中的“禁言” 

涉及政治、官场争斗背景的案件,相关的背景内容不要提及;被害人亲属旁听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死亡、重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不要放大;犯罪原因中的社会因素不要过度渲染;因征地、拆迁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城管等群体性案件不要煽情。 

——低收入 

比起一些非诉项目动不动大几十万、几百万的律师费,刑案的收费好像是真的少的有点可怜。上海律师收费标准规定刑事案件收费,最高分别为侦查10000元、审查起诉10000元、审判30000元,合计一套流程50000元,不过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在5倍以内协商收费,就是说最多还是可以有250000的,稍微安慰了一点。这里请注意:刑事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低效果 

相对于做无罪辩护来说,中国社会“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对于已经提起了公诉的案子很少会有无罪释放的情况,甚至一些判决结果在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和公诉人商量好,庭审也就走个过场。这里可以结合我出道后接触的第一个刑事案子来谈一下,还是挺打击初出茅庐的我的信心的。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简介:本案被告人A,系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在某旅游局主办的推介会上向各企业的负责人宣传投资项目,在2013年的某一次推介会后,A和五名企业负责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高额利息,借款目的为扩大A公司的发展。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几期利息后,A因投资失败等原因无法继续按时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2014年中,被告人A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在移送起诉,阅卷过得知,原来那五名企业负责人的资金来源于其他人,且人数高达50多人,而被告人A供述所称并不知道那五名企业负责人的钱款来源,也不知道这50多人的存在,本案重要的证据就是这50多人的情况说明,均是听谁谁介绍,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得知被告人A有项目,便把钱以现金方式通过谁谁转交给A。 

这个案子一看不就是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么,为何会扯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时,心中瞬间窜出一群要维护公平正义的小泡泡。我和老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从证据不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出发,进行无罪辩护。50多人是由于五名企业负责人擅自、主动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被告人A需要资金的事实,被告人没有明示或暗示过要求向社会公众宣传,并且虽然该50多人出具了情况说明,但是他们无法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借条等证据,无法证明该50多人与被告人A之间存在直接的资金关系。主观上,A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均是为扩大企业发展为目的的借款协议,属于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客观上,A没有向社会公众宣传借款事实,也没有向不特定的人借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对于民事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不应因现被告人无法及时还清借款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然而以上并没有什么用,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不过现在想想,案子结果虽然不理想,但是让我学到了很多,首先,它锻炼了我的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找出有利和不利的情节,选定辩护思路。我因为经验不足,会发现不了很多很重要的东西,辩护意见也在老师的指导下修改了4次,在这件案子后我学会了对比自己与老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发现自己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其次,旁听了带教老师的庭审,我发现非常有必要锻炼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开庭时不能因为公诉人语气强硬就退缩,还有庭审过程中一定要专心,时时刻刻把心思放在案件上,这样在面对法官的发问和公诉人的意见时,我们才能做出正确适当的反驳。最后,并不能就因一些个案就认定刑辩没有效果,我们不能把“死罪”辩护成“活罪”、“重罪”辩护成“轻罪”、“轻罪”辩护成“无罪”、“有罪”辩护成“无罪”作为刑辩有用的唯一标准。 

综上,只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律师,在刑辩路上摸爬滚打了一段时间后的一些经验体会,虽然现在刑辩之路看着不是很像一条阳光大道,但是个人觉得不做诉讼不会刑辩的律师生涯是不完整的,昂首挺胸,不走走看怎么知道未来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