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涉台投资涉及台湾关于商业秘密(台湾刑法称之为工商秘密,营业秘密法称之为营业秘密,两者实质内涵近似,实务上有主张工商秘密范围较营业秘密为广之见解)保护的法律规范,规定在于台湾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及营业秘密法。其中刑法规范为刑事责任,营业秘密法规范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其可能侵害商业秘密的态样主要为台湾技术人才携带原公司商业秘密在陆资入台投资企业或陆资企业任职;或台湾公司内部员工违法取得公司的商业秘密向陆资入台投资企业或陆资公司提供以取得一定报酬。近几年来在通讯产业、面板产业、半导体产业皆有相关案例发生。
台湾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台湾刑法第318-2 条规定,利用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这是原先台湾工商秘密刑事保护之规定,其中对工商秘密的认定,法院实务上多引用营业秘密法第2条对营业秘密的定义。然台湾于2013年1月30日修正营业秘密法,增加刑事处罚规定后,由于该法规定刑事处罚责任较重,故实务上多改以营业秘密法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为多。
台湾营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该法民事责任部分规定于第 12条第1项,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营业秘密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刑事责任部分规定于第13-1 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一、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者。二、知悉或持有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者。三、持有营业秘密,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告知应删除、销毁后,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该营业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泄漏者。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科罚金时,如犯罪行为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之三倍范围内酌量加重。同法第13-2条规定,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犯前条第一项各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科罚金时,如犯罪行为人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得于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范围内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