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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实务研究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佳颖  律师

 

导读

目前很多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股东将日常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和经理,因此存在股东无法及时获知公司日常经营状况的情况。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等正当目的了解其所投公司信息及经营资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有相应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及案例对有限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实务细节问题做一定的解读。

 

 

 

1、关于是否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我国立法中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在实务操作中,股东为更准确全面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常常会要求查看原始会计凭证,而查看原始会计凭证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会导致股东和公司出现争议和分歧。在实际实务中从法院判决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目前支持股东要求查看原始会计凭证。

参考案例: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件性质:本案为最高院公报案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

案情梗概:原告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为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其中要求查阅佳德公司的会计账簿、议事录、契约书、通信、纳税申报书等(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所有公司资料。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驳回原告请求,遂四位原告起诉要求行使前述股东知情权。

裁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二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判决支持四名原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2、关于非发起人股东是否可查阅公司成立初始相关材料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就非发起人股东可否查阅其未成为公司股东之前时间段的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未做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后投资的股东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认为被侵犯股东权益时通常要求查阅复印公司成立至审计方入驻日的所有会计账簿等材料,而公司往往以依据投资入股的行业规则及习惯认为后投资的股东在投资公司之初已经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完整全面的调查和审核后才投资为由拒绝。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支持非发起人股东可查阅公司成立初始至至审计方入驻日的会计账簿等材料。

参考案例:广州海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6民终11097号

案情梗概:原告广州海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成为该公司股东,其后发现今日景艺经营不善要求查看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流水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存货进销存账、资产负债表及记账凭证、原始会计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今日景艺称海格投资控股在成为今日景艺股东之前已做过尽职调查,遂拒绝海格投资控股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要求。

裁判意见: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有在股东能行使知情权,对公司经营运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保障股东行使投票权、分红权等其他股东权利。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会计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因此,海格公司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再次,公司的经营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股东只有查阅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等资料才可能完全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会计账簿,因此,海格公司要求查阅景艺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等资料合理有据。

 

 

3、关于聘请律师、会计师协助行使股东知情权

 

由于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专业性很强、内容繁杂,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会希望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辅助。关于聘请律师、会计师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第十条有明确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在实务操作中,股东可自行聘请会计师、律师无需公司同意或法院指定。

参考案例:与重庆市荣昌县长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渝05执复2313号

案情梗概:复议申请人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其有权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查询,不应由人民法院指定。

裁判意见: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股东行使查阅权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不必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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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能够保护股东权益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现代投资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有效及时地行使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保护自己投资权益的重要手段。前文中股东知情权的实务操作细节结合了笔者基于法律法规案例的查阅分析以及实务操作的经验,欢迎各位读者指摘。如各位读者有兴趣的,可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