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中老跨境数字支付互联互通正式启动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举行中国与东盟及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合作研讨会
3、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印尼中央银行加强跨境支付合作
二、监管政策
1、EBA发布了关于第三方风险管理的最终指引
2、EBA确定MiCA审查工作的优先事项
3、EBA就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联合决策的修订版技术标准征求意见
4、ISDA就IMA调整事宜向PRA提交意见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6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二季度及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一、行业动态
1、中老跨境数字支付互联互通正式启动
2026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在广西南宁联合举办中老跨境数字支付互联互通启动会。中老跨境数字支付互联互通是落实两国领导人共识、深化双边金融合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双方央行行长于2026年6月签署的《关于加强金融创新、数字支付和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框架下达成的阶段性成果。(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举行中国与东盟及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合作研讨会
2026年9月17日—18日,金融监管总局在广西南宁举行中国与东盟及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合作研讨会。来自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韩国、蒙古国、尼泊尔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及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的30余名代表参会。此次中国与东盟及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合作研讨会在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举行。作为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分论坛之一,研讨会围绕加强区域监管合作应对跨境金融风险、人工智能在金融业的应用场景及监管思路等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与会监管代表介绍了本国金融业最新发展、风险和监管关注,业界代表分享了金融机构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的经验做法,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代表就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现状、前景和风险挑战进行了交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当前亚洲区域经济金融整体稳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快速发展深刻影响金融业运行方式,改变了区域内跨境风险的表现形式和蔓延方式,监管当局应持续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3、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印尼中央银行加强跨境支付合作
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印尼中央银行9月24日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双方在二维码跨境支付方面的合作。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印尼中央银行致力加强双边关系,并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促进香港与印尼之间更快捷、便宜、透明及普惠的跨境支付。根据备忘录,双方将就有关技术、营运及监管事宜展开对话,并探讨促进两地二维码跨境支付互联互通的安排。(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二、监管政策
1、EBA发布了关于第三方风险管理的最终指引
作为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简化监管框架持续努力的一部分,该指引重点关注支持关键或重要职能(CIFs)的第三方安排,即一旦中断将对金融机构的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安排。通过聚焦这些高风险安排,该指引在保持稳健风险管理的同时,减轻了针对风险较低安排的不必要运营和监管负担。该指引倡导对信息通信技术(ICT)及非ICT服务中的第三方风险管理采取整体性方法,并涵盖第三方安排的全生命周期,包括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合同签订、分包、监控、文件记录及退出策略。该指引反映了在公开咨询期间及通过有针对性的外联活动收到的利益相关方反馈,并参考了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第三方风险稳健管理原则》在内的国际标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将有助于该指引的平稳、适度实施。(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2、EBA确定MiCA审查工作的优先事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针对欧盟委员会关于《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审查的定向咨询的回应。尽管MiCA已为欧盟境内的加密资产活动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框架,但加密行业仍在快速演变,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并进入市场。在此背景下,EBA建议欧盟委员会在MiCA的审查中优先处理特定问题。EBA评估认为,现行MiCA对资产挂钩代币(ARTs)和电子货币代币(EMTs)发行人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当的。然而,对于第三国的多发行人计划,EBA建议欧盟委员会考虑调整监管措施,以强化监管框架,从而缓解此类计划带来的重大至非常重大的风险。此外,在保持有效风险管理的同时,应重新审视对发行人的准备金要求——尤其是作为存款持有的最低准备金金额。EBA指出,MiCA中对加密资产的分类对行业和监管机构而言都是一项挑战,导致企业在产品推出过程中产生本可避免的成本和延误,从而阻碍创新并削弱欧盟市场的竞争力。基于这些原因,EBA建议欧盟委员会考虑采取措施,澄清MiCA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鉴于加密资产对消费者构成的风险,EBA还鼓励欧盟委员会考虑对加密资产借贷进行监管,包括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协助用户接入去中心化借贷协议的情形。最后,EBA建议欧盟委员会采取措施,审查针对发行人和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报告框架,以支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监测。(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3、EBA就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联合决策的修订版技术标准征求意见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就《资本要求指令》第113条所规定的、关于特定金融机构审慎要求联合决策流程的《实施技术标准》(ITS)修订提案启动了公开征求意见程序。EBA提议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以简化联合决策流程,并使其与当前的监管实践保持一致。这反映了自2014年ITS首次通过以来监管和监督框架的发展情况,包括《资本要求指令第五版》(CRD V)以及修订后的《EBA关于监管审查与评估流程(SREP)的指南》所引入的变更,并基于EBA十余年的实践经验。修订后的ITS:1.支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要求和指导进行更全面、更协调的评估;2.通过引入一份简化且整合的单一风险评估报告,精简并简化模板;3.使联合决策流程与修订后的SREP框架及当前监管实践保持一致;4.将定性监管措施更明确地纳入联合决策流程;以及5.更新联合决策的范围,将其扩展至涵盖第二支柱指导意见以及与杠杆率相关的第二支柱要求和指导意见。总体而言,此次修订旨在提高联合决策流程的效率,并进一步增强监管评估及其向机构传达信息的一致性。(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4、ISDA就IMA调整事宜向PRA提交意见
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国际金融协会及英国金融业协会于9月18日就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关于调整市场风险资本框架下内部模型法(IMA)——即“交易账簿基本审查”(FRTB)——的征询,提交了联合意见书。由于操作复杂性极高,且资本要求过于保守、与潜在经济风险不符,FRTB(尤其是IMA)仍带来诸多挑战。因此,PRA提出的修改既必要又值得欢迎。该领域的国际协调依然至关重要。英国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美国提案草案及欧盟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修订。PRA计划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FRTB-IMA,但ISDA建议应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在此背景下,本反馈意见主要针对咨询文件中提出的主要要素提出建议,并补充了业界希望就FRTB替代标准化方法以及交易账簿与银行账簿之间的界限提出的若干观点。(来源: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网站)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流程,重点对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规范。在移送条件方面,《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案件移送程序,特别是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程序操作。在证据使用方面,《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6月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202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21,443亿美元,对外负债14,72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6,717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754亿美元,外币净资产7,470亿美元。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694亿美元,债券资产6,67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3,07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55%、31%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7,077亿美元,美元资产9,833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4,533亿美元,分别占33%、46%和21%。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10,841亿美元,占比51%;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10,602亿美元,占比49%。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472亿美元,债券负债2,39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86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1%、16%和3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831亿美元,美元负债2,784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11亿美元,分别占比53%、19%和28%。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216亿美元,占比3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510亿美元,占比65%。(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6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21,804亿美元,对外负债83,55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8,249亿美元。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5,84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1,57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15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6,005亿美元,储备资产37,86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9%、18%、0.4%、21%和3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41,70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6,23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1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40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0%、31%、0.3%和18%。按SDR计值,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9,819亿SDR,对外负债61,614亿SDR,对外净资产28,205亿SDR。(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二季度及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24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06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789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45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28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750亿元。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6,07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3,852亿元。按美元计值,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3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78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5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5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571亿美元。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8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452亿美元。按SDR计值,202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18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40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0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263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149亿SDR。202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763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521亿SDR。(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3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2026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7.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1万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显示,截至2026年8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3.19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1.7%。相比7月末,境外机构持债规模环比有所下降。从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03万亿元、占比63.6%,政策性金融债0.76万亿元、占比23.8%,同业存单0.26万亿元、占比8.2%,其他品种债券0.14万亿元、占比4.4%。8月份,新增3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8月末,共有1204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639家通过结算代理渠道入市,844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279家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