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王亚萍 律师 黄韵录 律师
摘要:上一篇《跨境遗嘱之 中国公民订立涉日资产遗嘱的法律指引》中,我们已经说明了“哪些财产属于遗产”,本文不再重复展开。本文讨论:一名中国公民名下同时有中国和加拿大资产时,能否用一份遗嘱一并安排中加两国的动产和不动产?
准据法层面原则上可以写在一份遗嘱里,但亦存在一些实际执行不能的情况。尤其涉及加拿大不动产、多省资产、保单受益人安排或高价值资产时,建议分别订立“中国遗嘱”和“加拿大遗嘱”,并明确二者互不撤销、各自只处分对应国家或地区的财产。
一、中加两国继承的冲突规则
加拿大为联邦制国家,继承属各省立法权限,联邦层面并无统一继承法;惟普通法各省的冲突规则大体一致: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domicile)法律。比如安大略省《继承法改革法》(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下称“"SLRA”")第36条规定:遗嘱涉及土地权益的,其订立方式、实质效力及效果依土地所在地法;涉及动产的,依立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遗嘱形式上,该法第37条采宽松的多选一规则:订立地法、订立时住所地法、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任一符合,形式即有效。又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下称“BC省”)《遗嘱、遗产与继承法》(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下称“WESA”)第80条规则,也与之相近,并增列财产所在地法作为选项。魁北克省虽属大陆法系,其民法典的冲突规则与普通法各省并无实质差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相同结构:法定继承中,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一条);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的,即为成立(第三十二条);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三条)。
表:中加两国继承准据法对照(以经常居所地及住所均在中国为例)

由上表可见,中国和加拿大冲突规则结构高度相似:如果是法定继承,动产依身份为连结点、不动产依所在地为连结点。安省SLRA第34条明确以国内法(internal law,即不含冲突规则的法律)为准据,排除了反致,故不发生类似中日规则之间的互指问题。但如果立有遗嘱,一份按中国法订立的遗嘱并非当然能在加拿大使用,涉及加拿大不动产时,加拿大法院和登记机构仍会特别关注资产所在地省法。
还需要提示的是,中国法采“经常居所地”(侧重于事实状态的描述,通常要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加拿大各省采“住所”(侧重于法律拟制的归属,一般要求同时具备“实际居住”和“永久居住的意图”),后者稳定性更强;立遗嘱人日后如移居加拿大并设立住所,动产继承准据法即可能转为加拿大省法,遗嘱应随身份变化及时检视。
二、中国遗嘱能否处分加拿大资产?
如上所述,一份按中国法订立的、涉及加拿大资产的遗嘱,其形式效力在加拿大通常可以得到承认,前提是符合各省冲突规则认可的标准(如遗嘱人住所地法或遗嘱行为地法)。若遗嘱人一直是中国公民且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则中国冲突规则下遗嘱的形式效力和效力通常指向中国法;加拿大如BC省普通法规则下,动产的遗嘱实质效力也通常指向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然而,涉及不动产时,无论是中国规则还是BC省规则,不动产的实质效力(包括处分权限、是否受当地强制继承规则限制等)均受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因此,若一份遗嘱中直接写“温哥华的公寓归女儿”,这一条款处分的实质效力,需要根据BC省继承法来判断。
遗嘱有效,继承人是否就能拿着它就能去银行取钱、去登记处过户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遗嘱有效与遗嘱可执行系属两件事:执行人欲在加拿大处分房产、提取存款,通常须先向资产所在地省法院申请遗嘱认证(probate;安省称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BC省称Grant of Probate),经法院确认遗嘱效力及遗产代表人权限后,银行与登记机关方予办理。办理遗嘱认证一般至少需要准备:
(1)遗嘱原件或经核证副本,及证明遗嘱依订立地法有效订立的材料;形式有争议的,可能需要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2)经认证的英文译本,身份关系文件、死亡证明、婚姻关系文件用于加拿大时通常译成英文,魁北克为法文。
(3)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自2024年1月11日起在中加之间生效,中国公证书办妥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领事双认证。特别说明,附加证明书仅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加拿大用文机构仍可能对文书内容提出要求。
此外,遗嘱执行人很重要,加拿大遗产程序高度依赖执行人(executor / estate trustee,魁北克称liquidator),如果遗嘱只按中国习惯写“由继承人自行办理”,而没有指定清楚的遗嘱执行人,利害关系人通常需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更为复杂,耗时和费用也可能增加。
三、继承加拿大的动产、不动产、保单分别需要注意的点
1、不动产
加拿大房产是最需要谨慎处理的资产。纵然中国遗嘱形式和实体内容均有效,房产过户仍须在所在省完成遗嘱认证或相应遗产管理程序,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如果房产是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业权在死者去世时自动转移给生存共有人,无需遗嘱认证。
如果遗嘱没有指定适合在加拿大办理手续的遗产执行人,或者遗嘱文本没有英文/法文版本、财产描述不清、原件保管不便,程序都会延宕;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被扶养人提出家庭财产分割、扶养救济、遗嘱能力、胁迫或不当影响等异议,法院还可能暂停或延后遗产分配。
2、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资产
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公司股权等通常被视为动产或金融资产,但银行、券商、基金公司并不会仅凭一份中文遗嘱直接付款或过户,通常仍要求认证文书、死亡证明、受益人身份资料、税务文件及经认证的译本。对于联名持有的账户通常自动转移给生存共有人;已指定受益人的注册账户(RRSP、TFSA、RRIF等)通常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所以对于此类资产的关键,不在于遗嘱能否处分,而在于执行人能否取得当地机构认可的授权文件。
3、保单
保单要单独看。加拿大人寿保险、养老金、注册退休储蓄计划等资产,常常可以通过合同或计划文件直接指定受益人。若已经有效指定受益人,保险金或计划利益通常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进入遗产,也不按遗嘱分配。因此,遗嘱里写“加拿大保单归某某”通常不能改变既有受益人指定(指定受益人优先于遗嘱)。若想调整保单安排,应同步核对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表、是否存在不可撤销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是配偶,考虑将其指定为“继任持有人”(successor holder)或“继任年金领取人”(successor annuitant),而非普通受益人,可简化程序并保持税务递延。
四、实务建议与结语
对同时拥有中国和加拿大资产的中国公民而言,如果加拿大资产价值不高、结构简单,且主要是银行账户或少量金融资产,一份中国公证遗嘱加财产清单、英文译本、附加证明书,原则上可以作为基础方案。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建议采用“两份遗嘱”模式:加拿大有房产;加拿大资产价值较高;资产分布在多个省;有配偶、前婚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被扶养人;有加拿大公司股权、信托、注册账户或复杂保单;担心中国遗嘱原件被加拿大法院留存,影响中国手续。
两份遗嘱的核心不是简单多写一份,而是要避免互相撤销。因此,两份遗嘱应明确写明:一份仅处分中国境内财产,另一份仅处分加拿大境内财产;后立遗嘱不撤销先立遗嘱中不属于本遗嘱处分范围的内容。加拿大遗嘱的执行人最好选人在当地、熟悉认证程序的,若非居民执行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保证金;与中国遗嘱中的遗产管理人各管一段、彼此衔接。资产若在魁北克,若遗嘱人能在当地公证人面前完成订立程序,公证遗嘱可免法院认证。
跨境遗嘱的难点,从来不是把财产名称写进遗嘱,而是让遗嘱在不同法域都能被看懂、被承认、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