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监管政策
1、EBA发布关于监管独立性的最终指南
2、FCA和PRA确认旨在简化高级管理人员问责机制并促进经济增长的改革措施
3、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4、中国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中国证监会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7、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8、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二、金融数据
1、BIS公布截至2025年12月底的国际银行业统计数据及全球流动性指标
2、ISDA发布年度保证金调查报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5、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2026年3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一、监管政策
1、EBA发布关于监管独立性的最终指南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根据《资本要求指令》(CRD)制定的《监管独立性最终指南》。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主管当局应采取的安排,以预防和管理涉及其工作人员及治理机构成员的利益冲突。这些安排包括利益声明、金融工具交易限制以及离职后限制。监管独立性面临的风险对监管的稳健性和良好治理构成挑战。因此,CRD中引入的新要求旨在加强管理此类风险的框架。为维护对主管当局治理的信任并确保程序透明度,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与治理机构成员任命及其任期相关的其他方面。为支持利益冲突的预防与管理,指南就入职前、年度及临时性利益声明的提交与评估,制定了最低统一标准。指南还包含针对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金融工具出售或处置的统一程序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CRD中规定的金融工具交易禁令。最后,当各国法律允许的冷静期超过CRD规定的最短期限时,指南旨在确保欧盟范围内采取相称且一致的做法。为此,指南确立了主管当局在确定此类期限的适当长度时应考虑的程序和评估标准。(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2、FCA和PRA确认旨在简化高级管理人员问责机制并促进经济增长的改革措施
随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公布的改革措施,各公司将受益于成本降低和灵活性增强,并更容易遵守《高级管理人员和认证制度》。这些变革是政府和监管机构推出的多阶段改革方案的第一阶段,将坚持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的核心原则,并通过以下方式惠及各机构:一、在发生意外或临时变动时,给予更多时间提交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二、取消对人员同时担任多个重叠职能的认证要求,这将使所需的认证职位总数减少约15%。三、协助简化年度“适任性”核查流程。四、通过将许多强化标准的企业门槛提高30%,仅要求规模更大、结构更复杂的企业达到更高标准。五、帮助更清晰地理解某些高级管理职位的定义。六、延长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变更的时限。七、延长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提交前,其犯罪记录核查结果的有效期。八、为更新列有获认证员工的目录提供更多时间。(来源: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网站)
3、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4、中国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四种类别,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出提示性规定。(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5、中国证监会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是将违法类型区分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前者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作为违法所得,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后者原则上以“违法行为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是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之间违法所得独立计算,彼此不得盈亏相抵。四是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五是对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进行规定。(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6、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强化了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等。(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7、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职责范围。细化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二是健全履职保障。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提供保障,促进董事会秘书充分依法履职。三是完善任职管理。提升董事会秘书任职的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禁止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兼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对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8、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二是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并通过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三是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此外,根据规则变化与业务需要进行适应性修订,包括优化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完善部分规则表述等。《交易规则》于2026年7月6日起正式实施,为市场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做好技术准备预留过渡期。(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二、金融数据
1、BIS公布截至2025年12月底的国际银行业统计数据及全球流动性指标
国际清算银行(BIS)公布截至2025年12月底的国际银行业统计数据及全球流动性指标,主要内容:一、跨境银行信贷同比增长11%,创下自2008年第一季度以来的最高年度增长率。二、2025年第四季度,银行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信贷增加了420亿美元,使其年增长率升至7%。三、无论是在全球范围还是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以美元和欧元计价的外币信贷均保持强劲增长。(来源:国际清算银行 网站)
2、ISDA发布年度保证金调查报告
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发布最新的年度保证金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主要衍生品市场参与者为其非清算衍生品头寸收取的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增长了9.3%,达到创纪录的1.6万亿美元。该调查报告于ISDA在波士顿举行的年度大会期间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受访机构收取的初始保证金为5,247亿美元,较上一年的4,312亿美元增长了21.7%。收取的变动保证金总额从9987亿美元增长4%至1.0388万亿美元。调查显示,市场参与者正在扩大用于为非清算衍生品头寸提供担保的资产范围。尽管现金仍是满足保证金要求的最常见方式,但其在保证金总额中的占比已从2020年的80%降至2025年的67.6%。在此期间,政府证券的占比从12.7%升至20.2%,其他证券的占比则从7.4%增至12.3%。就初始保证金而言,政府证券的占比从2018年的66.5%降至2025年的52.6%,其中美国国债占比最大,而其他证券的占比则从12.7%升至37.2%。调查还发现,截至2025年底,所有市场参与者为经主要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交易向其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为4,235亿美元,较2024年底增长8.7%。(来源: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网站)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30.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5.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5.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2026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5.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0万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截至2026年3月31日,外汇基金总资产为43,423亿港元,较2026年2月底增加488亿港元,其中港元资产增加719亿港元,外币资产则减少231亿港元。货币发行局帐目显示,2026年3月底的货币基础为20,650亿港元,较2026年2月底减少66亿港元,减幅为0.3%。2026年3月底的支持资产总额减少58亿港元至23,001亿港元,减幅为0.3%。支持比率由2026年2月底的111.32%,上升至2026年3月底的111.39%。(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5、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2026年3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的2026年3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显示,截至2026年3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3.19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1.8%。从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1.95万亿元、占比61.1%,政策性金融债0.77万亿元、占比24.1%,同业存单0.33万亿元、占比10.3%,其他品种债券0.14万亿元、占比4.5%。3月份,新增3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3月末,共有1194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630家通过结算代理渠道入市,840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276家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3月份,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约为1.91万亿元,日均交易量约为867亿元。(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