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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监管动态(3月下)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六类地方金融组织减量提质取得积极成效 累计清退不合规机构超过5600家 

2、第一届粤港澳深四地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召开 

二、监管政策 

1、EBA发布修订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监管技术标准最终草案 2
2、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5、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两项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四季度及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5、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6、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6年2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一、行业动态

1、六类地方金融组织减量提质取得积极成效 累计清退不合规机构超过5600家

2024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聚焦强监管严监管主线,统筹调度、分类施策,指导各地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地方金融组织专项规范整治,大力清退“失联”“空壳”及严重违规经营等不合规机构,严肃治理息费过高、变相多头收费、不当催收等市场乱象。各地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通过公示不合规机构、取消业务经营资质、实施信用惩戒、清退等方式,持续改善行业生态环境,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5年12月末,六类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同比下降26%,与历史峰值相比下降55%。2024年以来,累计清退不合规机构超过5600家。(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2、第一届粤港澳深四地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召开

第一届粤港澳深四地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于3月23日至24日在广州南沙举行。会议由广东金融监管局主办,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和深圳金融监管局代表出席。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政府代表亦应邀参与。会议期间,各方就行业发展、监管工作及市场最新发展进行深入交流,其他重点包括银行业支援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监管;保险业服务城市治理高品质发展、跨境医疗场景保险服务便利化、消费者保障等议题。会议通过深化粤港澳深四地金融监管合作,凝聚共识,积极推动银行业及保险业高品质发展,共同推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消费者保障。(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二、监管政策

1、EBA发布修订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监管技术标准最终草案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修订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监管技术标准(RTS)的最终草案,将主管当局和处置当局处理金融机构申请减少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工具的时限从四个月缩短至三个月。EBA认为,各当局现已积累了足够的程序经验,能够更高效地开展评估工作。因此,针对《关于自有资金和合格负债的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的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减轻金融机构的非必要监管负担,带来立竿见影的效益。此外,鉴于《(EU)2024/1174号指令》(即《Daisy Chain法案》)引入的豁免条款已取消清算实体在减少合格负债工具时须事先获得许可的要求,相关RTS中针对此类实体设定的简化程序条款已被删除。(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2、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1章9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着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九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二是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三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5、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两项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末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9,775亿美元,对外负债14,11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5,665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1,436亿美元,外币净资产7,101亿美元。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531亿美元,债券资产5,47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770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58%、28%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5,843亿美元,美元资产9,704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4,228亿美元,分别占30%、49%和21%。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10,051亿美元,占比51%;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9,724亿美元,占比49%。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559亿美元,债券负债2,68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86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6%、19%和34%。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279亿美元,美元负债2,647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84亿美元,分别占比52%、19%和30%。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230亿美元,占比37%;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880亿美元,占比63%。(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四季度及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26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96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43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75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9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621亿元。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2,43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5,171亿元。按美元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3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10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8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4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348亿美元。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5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735亿美元。按SDR计值,2025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89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7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56亿SDR,初次收入逆差182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22亿SDR。2025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3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711亿SDR。(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银行结汇14,338亿元人民币,售汇11,362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4,38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5,819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结汇2,064亿美元,售汇1,636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4,927亿美元,累计售汇3,701亿美元。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68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211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6,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185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01亿美元,对外付款5,645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8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640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6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2026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5万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5、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截至2026年2月28日,外汇基金总资产为42,935亿港元,较2026年1月底增加79亿港元,其中外币资产增加474亿港元,港元资产则减少395亿港元。货币发行局帐目显示,2026年2月底的货币基础为20,715亿港元,较2026年1月底增长128亿港元,增幅为0.6%。2026年2月底的支持资产总额增加261亿港元至23,060亿港元,增幅为1.1%。支持比率由2026 年1月底的110.74%,上升至2026年2月底的111.32%。(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6、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6年2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2026年2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3.32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1.9%。从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00万亿元、占比60.2%,政策性金融债0.78万亿元、占比23.5%,同业存单0.40万亿元、占比12.0%,其他品种债券0.14万亿元、占比4.2%。2月份,新增4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2月末,共有1191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627家通过结算代理渠道入市,839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275家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