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褚琪 律师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有客户咨询:其作为一家国有企业A公司,与另一股东B公司共同持有C公司的股权,后A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部分股权。在转让过程中,A公司已依法通知B公司,告知其挂牌意向、条件及流程等。但挂牌期间,B公司未按交易规则进场竞价。目前A公司与股权受让人D公司的股权交易已完成。B公司事后提出异议,主张其优先购买权,要求以成交价行权。
那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进场,法律后果是什么?经过司法检索,该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笔者梳理如下。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关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3、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在同等条件下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通过北交所指定方式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三、司法裁判实务梳理
(一)观点一:未进场交易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部分法院认为,国有股权须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非仅以出价相同即可满足《公司法》规定的 “同等条件”,还须严格按照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完成报名、竞价等程序性要求。未实际参与场内交易流程的,即便报价一致,也不能认定已满足同等条件,不能据此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01】慈溪市某公司与浙江建材公司、常德市某电杆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湘0703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被告浙江建材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其股权属于国有资产。……本案被告浙江建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原告慈溪市某公司在明知该股权转让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股权出让方的转让要求于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原告慈溪市某公司没有按照被告浙江建材公司的出让程序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报名参与转让程序,故其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同等条件”,不能仅凭相同价格就认为是“同等条件”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故对于原告慈溪市某公司诉请确认原告对被告浙江建材公司向被告常德市某电杆厂转让的第三人湖南某公司股权中的30.18%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02】梁某与广东省某公司、杨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4民初***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的实质为被告广东省某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违背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原告与被告广东省某公司签订的《广东中粤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告虽表明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双方已约定涉案股权在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经查,被告广东省某公司所持有的中粤公司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根据上述规定,在双方已约定涉案股权在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应参照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而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涉案股权已两次公开挂牌转让,已履行通知义务。……原告作为股东,在明知涉案股权将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况下,如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理应按该交易所公布的时间及交易规则参与竞价,而非在被告杨某已完成交易后再要求按该交易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综上,原告未按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布的交易规则进行缴纳保证金、提交资料等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主张两被告损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以转让价1000元对涉案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观点二:未进场交易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部分法院认为,产权交易机构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其权利并不丧失。
【案例03】 上海电力某公司、中国水利某公司与中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号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效果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再次,联交所作为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法律并未赋予其判断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和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综上,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中静公司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中静公司未进场交易并不能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丧失的结论。从商事交易的角度来说,商事交易尽管要遵循效率导向,也要兼顾交易主体利益的保护。并且,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联交所亦可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最后形成的价格的意思表示,不到场并不必然影响交易的效率。若片面强调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到场交易则丧失该权利,无疑突出了对联交所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弱化了对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利益的保护,必将导致利益的失衡。……据此作出判决:中静公司对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转让的新能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审法院认为:中静公司并未丧失涉案股权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一、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其他股东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所涉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等多项主要的转让条件。结合本案,首先,在电力公司于新能源公司股东会议中表示了股权转让的意愿后,中静公司已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电力公司确定将股权转让给水利公司后,也并未将明确的拟受让人的情况告知中静公司。故而,中静公司及时、合法的行权受到了阻碍。而权利的放弃需要明示,故不能当然地认定中静公司已经放弃或者丧失了该股东优先购买权。理由二、中静公司在联交所的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提出了异议,并明确提出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要求联交所暂停挂牌交易。但联交所未予及时反馈,而仍然促成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达成交易。并在交易完成之后,方通知中静公司不予暂停交易,该做法明显欠妥。需要说明的是,联交所的性质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的事业法人。基于此,联交所并非司法机构,并不具有处置法律纠纷的职能,其无权对于中静公司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做出法律意义上的认定。故当中静公司作为新能源公司的股东在挂牌公告期内向联交所提出异议时,联交所即应当暂停挂牌交易,待新能源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依法解决后方恢复交易才更为合理、妥当。故其不应擅自判断标的公司其余股东提出的异议成立与否,其设定的交易规则也不应与法律规定相矛盾和冲突。理由三、虽然电力公司已经与水利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交接手续,但水利公司也已经登记入新能源公司的股东名册。但如若作为新能源公司股东的中静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行权的,则前述登记状态并不能与法律相对抗。即,股权转让并不存在不可逆的情形,而仍然有回旋余地……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小结
对企业及股东而言,国有股权挂牌转让中未进场竞价股东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精细化分析。关键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有无特别约定、转让方是否依法履行了针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不仅是挂牌公告)、产权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公示情况、未进场股东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过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合理事由等。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裁判倾向存在差异:部分法院认为未进场交易即构成对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强调程序合规性;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未进场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更侧重对股东法定权利的保护。
鉴于此,企业及股东在操作中需结合当地司法判例审慎决策,必要时咨询国资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及专业人士等,同时应综合考量多重因素。此外,我们也将持续跟踪相关裁判动态,及时为大家分享最新的法律实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