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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 | Newsletter for Marketing Compliance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合伙人  陈超逸 合伙人 杜逸白 律师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市场营销与监管相关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企业、社会组织等及时、准确地了解法规动态、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目 录

一、 市场监管 

1. 市监总局拟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 市监总局拟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3. 市监总局拟发布《首违不罚清单(二)》《轻微免罚清单(二)》 

4. 长三角市监部门联合规范异地执法 

5. 江苏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6. 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二、 食品安全 

1. 市监总局指导8家平台签署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安全自律公约 

2.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新规 

3. 最高法聚焦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发布新一批精选问答 

4. 上海市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 

三、 广告合规 

1. 市监总局公布十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 市监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3. 北京市监部门查处首例利用AI技术发布虚假广告案件 

4. 长沙市监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虚假摆拍广告案 

四、 知识产权 

1. 市监总局拟发布《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 

2. 市监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倡议并召开国际研讨会 

3. 市监总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涉及商标与产品标识规范 

4. 最高法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5. 上海法院判决AI提示词不构成作品,原告著作权诉求被驳回 

6. 广州知产法院发布新质生产力知产司法服务典型案例 

五、 反不正当竞争 

1. 市监总局、发改委发布治理价格无序竞争公告 

2. 江苏市监局拟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强化平台与大型企业监管 

3. 北京市监局:全国首张“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罚单 

一、市场监管

1. 市监总局拟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按照“小切口”立法模式,尽快补齐关键制度短板。解决制约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的关键节点,优先解决《办法》存在的列严流程繁琐、条线职责不清等迫切问题,并强化制度衔接,进一步厘清职责、优化程序,增强操作性。增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列入情形,强化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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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监总局拟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25年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

《办法》明确违法所得定义及认定原则,规定可扣除的合法必要支出包括原材料、商品购进价款、人员薪酬、技术开发管理运维成本等,不符合人体健康和安全要求的支出及违法活动人员薪酬不得扣除。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证据材料,未按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扣除。特殊违法行为如计量器具作弊、价格违法、传销等按全部收入或多收少付价款计算违法所得。已退赔款项计入违法所得但不予没收。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裁判、审计、统计数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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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监总局拟发布《首违不罚清单(二)》《轻微免罚清单(二)》

2025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

其中,《首违不罚清单(二)》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义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用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等三类初次违法行为,符合规定条件可免予处罚。条件包括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未造成健康或财产损害等。学校、托幼、养老机构及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不适用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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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长三角市监部门联合规范异地执法

近日,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以下简称《八项举措》),通过强化区域协作,共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服务型执法要求落到实处。

《八项举措》提出,开展异地执法应最大程度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要求包括避免发生违规行政强制行为、在案件争议期间暂停相关执法活动,以及推动长三角地区执法裁量标准逐步统一。同时,要指导经营主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区域执法监督,及早发现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违规趋利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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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苏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近日,江苏省法院、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

案例包括快递公司串通操纵价格被罚、家具企业以假充真被没收并罚款、企业拒绝提供价格检查资料被罚、企业虚假宣传“高新技术企业”但因初次违法未被处罚、原料药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被差异化罚款、电梯公司交付未经检验电梯被从重处罚、酒业公司销售过期食品因小过重罚被撤销处罚。各案例明确执法标准,强调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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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司法部近日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无权执法、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选择性执法、机械适用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行为。

《准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禁止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第三方机构执法,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罚没指标、截留或私分罚没财物。执法应平等对待当事人,禁止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必须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审核,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执法需文明规范,禁止侮辱性语言和粗暴行为。强调执法与服务结合,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违规营利、干预案件。案卷归档需规范,禁止造假和泄密。违反规定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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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

1. 市监总局指导8家平台签署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安全自律公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京东、美团、拼多多、抖音电商、小红书、淘宝、微信小店、快手电商8家平台企业共同发起并签署《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公约》。

《公约》要求平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资质信息,利用政务数据核验、视频核验、地址定位等方式进行资质审查。平台需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网售食品标签、宣传销售、消费评价等行为进行全覆盖监测排查。协同建立“黑名单”并实现信息共享和跨平台约束,防止违法主体重新入网,实现“一处违法,全网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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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新规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废止2021年第248号令。

新规适用于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不含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企业须经海关总署注册,注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延续。注册需提交企业信息、身份证明、承诺声明,部分食品需主管当局推荐。海关总署可根据风险评估调整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清单注册。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撤销、暂停及恢复均有明确规定。已注册企业须持续符合要求,违规将被注销或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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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法聚焦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发布新一批精选问答

2025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八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专题,明确《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及相关法律条款适用标准等。

本批答问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知假买假”者小额多次购买不合格食品,惩罚性赔偿金应按每笔价款10倍或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支持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的诉求;二、职业打假人购买过期药品,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部分可按价款10倍或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超出部分不支持;三、购买“三无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区分预包装与散装食品,均需结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认定,超出部分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违法经营者不得因其他经营者已承担赔偿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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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海市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

2025年10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办法》规定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举报人可获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级,按罚没款金额及案件影响程度计算,内部人员举报可获双倍奖励。明确举报范围、条件、申领流程及不予奖励情形,要求各部门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和虚假举报行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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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合规

1. 市监总局公布十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金融等重点领域。前三季度全国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22185件,罚没款1.11亿元。

典型案例包括: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人物形象、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及药品广告、普通食品虚假宣称治疗功效、金融广告保证性承诺及未提示风险、医疗美容广告虚假包装医生资历及擅自添加审查文号、庸俗低级表达违背社会风尚等。相关企业被处以罚款10万至120万元不等,部分案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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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监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天津、福建、江苏、青海、上海、四川、甘肃、湖北、江西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违法案件。

案例4中: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在网络交易日常监测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医疗效果。经查,当事人在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使用医疗用语推销普通食品“江中牌高膳西梅饮”,销售金额20.58万元,广告费6.17万元。2025年5月,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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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监部门查处首例利用AI技术发布虚假广告案件

2025年10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查处首例利用AI技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案件,涉案公司通过视频账号宣传“深海多烯鱼油”产品,利用AI技术伪造央视主持人形象,已被行政处罚。

涉案公司通过AI技术剪辑央视知名主持人视频,加入自行设计的口播内容,在自有网络视频账号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宣称具有医疗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治疗或保健功能,经营者不得利用AI技术冒用他人名义或形象进行营销宣传,须严格遵守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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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长沙市监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虚假摆拍广告案

近期,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某教育机构虚构“某大型科技公司前首席女技术黑客”身份发布虚假广告案,涉案企业被罚款20万元,相关账号已注销。

该企业在短视频平台以虚假身份和摆拍视频进行宣传,刻意营造“技术高手”“每天直播8小时却无人问津”虚假悲情氛围,诱导网民购买课程,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删除全部虚假视频。此次联合执法强化了对网络虚假营销的打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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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

1. 市监总局拟发布《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

2025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4日。

《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服务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核验并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交易等信息,15个工作日内反馈。收到涉嫌商标侵权通报函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措施。对经营者信息不实,48小时内标注预警并通知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反馈。未履行协助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跨区域案件需移送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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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监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倡议并召开国际研讨会

2025年10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广东广州召开商业秘密保护国际研讨会,现场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倡议。

倡议呼吁各国坚持创新驱动、公平保护、诚信共赢、交流互鉴,推动构建公平、合理、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国际环境。会议围绕商业秘密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企业数据与商业秘密保护、粤港澳大湾区协作等议题展开研讨。全国已建立近3万个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点,46个创新试点地区发布434项制度性成果,18个试点地区落地商业秘密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累计金额超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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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监总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涉及商标与产品标识规范

2025年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三批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安徽阜阳市、四川广元市苍溪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地市场监管部门。

安徽阜阳市查处鹏飞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始祖鸟”等品牌服装,涉案金额2亿余元,6人被判决,15人被审查起诉。四川苍溪县查处淇阳商业公司违规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罚款3万元,推动行业自律。新疆稼佳宝农业科技公司因化肥产品标识不规范被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强化企业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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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法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及五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专利权人滥用诉权、诱导取证、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起诉时机与索赔金额畸高等情形。二审判决明确:恶意诉讼认定需审查权利基础、主观恶意、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对恶意诉讼行为,法院支持全面赔偿原则,包括合理开支、预期利益损失及消除影响。部分案件强调对上市企业的影响,判令公开声明消除负面影响。判决同时强调审慎认定恶意诉讼,保障正常维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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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法院判决AI提示词不构成作品,原告著作权诉求被驳回

2025年11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裁定涉案提示词不具备作品独创性,原告不享有著作权,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六组AI提示词仅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和个性化表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无法主张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二被告使用提示词生成画作不构成侵权,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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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州知产法院发布新质生产力知产司法服务典型案例

2025年10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涵盖高端芯片、生物医药、5G技术、开源软件、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

典型案例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明确独创性及芯片封装企业责任认定;5G核心技术专利案全额支持4000万元赔偿请求,适用证据披露及举证妨碍规则;开源软件著作权案全国首份判决明确开源协议合同性质;植物新品种权案厘清科研育种与商业行为边界;生物医药商业秘密案强化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会议强调司法保护新质生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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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不正当竞争

1. 市监总局、发改委发布治理价格无序竞争公告

2025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公告》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定价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重点行业将调研评估平均成本,行业协会需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对涉嫌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未整改者将重点监管并依法查处。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失信惩戒。经营者须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规,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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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苏市监局拟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强化平台与大型企业监管

2025年10月21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2日。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签订排他协议、限流、屏蔽、低价销售等干预交易。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或拖欠账款。电子商务经营者须协助调查并保存交易信息不少于三年。监督检查部门可约谈、信用监管、联合执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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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监局:全国首张“职业弹幕人”虚假宣传罚单

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直播间雇佣“职业弹幕人”批量发布虚假弹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查明,直播间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雇佣“职业弹幕人”操控虚假账号,批量发布预设话术弹幕,虚构产品功效及用户评价,制造虚假流量,诱导消费者下单。虚假弹幕内容包括虚假瘦身效果、促单信息等,单场直播虚假弹幕占比近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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