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李奕轩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ECB和ESRB发布联合报告探讨在经济周期初期使用反周期资本缓冲的经验
2、FCA首次对MiFIR下的交易报告失误处以罚款
3、中斯(里兰卡)两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二、监管政策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5、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三、金融数据
1、BIS发布截至2024年9月底国际银行统计与全球流动性指标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3、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截至2024年12月底未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一、行业动态
1、ECB和ESRB发布联合报告探讨在经济周期初期使用反周期资本缓冲的经验
欧洲央行(ECB)和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发布了一份联合报告,旨在加深对在欧洲经济区(EEA)实施积极中性方法设定反周期资本缓冲(CCyB)的理解。报告阐述了17个EEA国家采用积极中性CCyB模式的经验并分析了采用该模式的动机导向。报告还强调了EEA国家在采用积极中性CCyB方法时的三个共同要素。首先,积极中性CCyB方法并非作为一种新的缓冲工具,而是在一个周期性系统性风险既未抑制也未升高的环境中,提前激活CCyB。其次,在大多数国家,采用积极中性CCyB方法预计不会在周期高峰期产生更高的CCyB要求。这与在周期早期积累CCyB的目标一致。第三,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这种更积极灵活的CCyB使用不需要通过降低其他要求来抵消,这与CCyB基于风险的特性相符。最后报告指出应明确欧洲宏观审慎框架,确保CCyB可以更灵活和积极地使用。(来源: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 网站)
2、FCA首次对MiFIR下的交易报告失误处以罚款
Infinox Capital Limited(Infinox)因未能提交46,053份交易报告而被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罚款99,200英镑,且此举可能导致市场滥用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Infinox未能提交通过其公司经纪账户执行的单一股票差价合约交易的交易报告。通过该公司经纪账户执行的交易占该业务线的大部分。尽管Infinox在第三方审查后发现未提交交易报告的失误,但未主动向FCA报告这一违规行为。FCA通过独立方式发现了Infinox提交的交易数据中的这一差异。该违规行为暴露了Infinox在高风险投资产品的交易报告系统和控制措施方面的不足。FCA曾对多家公司因交易报告失误处以罚款。然而,这是自《英国金融工具市场监管条例》(MiFIR)成为法律以来,FCA首次对公司因违反交易报告要求采取的执法行动。(来源: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网站)
3、中斯(里兰卡)两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4100亿斯里兰卡卢比,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二、监管政策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评级办法》坚持以下起草原则:一是坚持风险为本。监管评级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评级办法》要求全面考虑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充分真实反映其实际风险水平。二是立足我国实际。《评级办法》围绕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总结现行相关制度运行经验,有效提升了监管评级制度的科学性。三是统一评级框架。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评级办法》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评级框架,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有效提升评级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四是加强结果运用。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针对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监管机构发现未能掌握的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4、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5、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对于共同违法,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的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的基本规则。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实现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三、金融数据
1、BIS发布截至2024年9月底国际银行统计与全球流动性指标
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截至2024年9月底国际银行统计与全球流动性指标,主要内容:一、在2024年第三季度,银行的跨境信贷增长了6,290亿美元,同比增长3.4%。二、信贷扩张主要由向发达经济体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跨境银行信贷(即贷款和债务证券持有)推动。三、尽管与中国相比有所收缩,跨境银行信贷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信贷仍然有所扩展。四、BIS的全球流动性指标显示,美元和欧元对新兴亚洲的信贷持续疲弱,早在疫情后美联储和欧洲央行收紧货币政策的初期就已显现。(来源:国际清算银行 网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总计成交26.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2024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9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1.14万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3、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外汇基金总资产为40,824亿港元,较2024年11月底增加557亿港元,其中港元资产增加1,107亿港元,外币资产则减少550亿港元。货币发行局帐目显示,2024年12月底的货币基础为19,576亿港元,较2024年11月底增加74亿港元,增幅为0.4%。2024年12月底的支持资产总额增加36亿港元至21,446亿港元,增幅为0.2%。支持比率由2024年11月底的109.79%,下降至2024年12月底的109.56%。(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截至2024年12月底未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截至2024年12月底未经审计的财务状况,主要内容:一、外汇基金在2024年录得2,190亿港元的投资收入,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债券投资收益1,356亿港元、香港股票投资收益218亿港元、其他股票投资收益687亿港元、非港元资产外汇估值下调356亿港元及其他投资收益285亿港元。二、2024年外汇基金支付予财政储备存款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金及法定组织存款的息率为3.7%,2024年相关费用分别为132亿港元及157亿港元。三、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显示,外汇基金的总资产增加659亿港元,由2023年底的40,165亿港元,增加至2024年底的40,824亿港元。于2024年12月底,外汇基金累计盈余为7,316亿港元。四、2024年外汇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为5.3%,其中「投资组合」回报率为7.2%,而「支持组合」为4.1%。「长期增长组合」自2009年开展投资至2024年9月底的年率化内部回报率为11.5%。(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