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邬晓嫣 律师
听说大S 过世,我很震惊也很惋惜。虽然我现在对明星什么的不太关注了,但她差不多是我的同龄人,我以前也很爱看《流星花园》。她的孩子现在都还未成年,她走的时候肯定是还有很多牵挂,这实在是一件憾事。
据传大S身后留下的遗产折合人民币有1亿以上,所以相关的继承问题一定会成为大家的关注重点。
由于大S作为明星,公众人物,又是跨国婚姻,所以很可能存在多国、多地均有资产的情况,后续继承可能会比较复杂,涉及到多个维度的复合考量。我作为中国大陆的律师,只能从中国法律角度出发去探讨,涉及台湾地区或外国的法律规定,我是通过一些渠道了解的,如果有误,请在评论区告诉我。
首先,一般说到继承,先是看有无遗嘱,接下来看遗嘱是否有效、遗嘱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执行。这两天看到一些新闻说大S是留有遗嘱的,那么可能还要进一步考虑几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遗嘱有效性的问题:
如果大S只是在某一地或一国订立的遗嘱,就会涉及到这份遗嘱在另一地或另一国是否仍然有效?会不会有根据该国该地的法律或政策规定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当然根据我国的相关程序法规定,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但如果是遗产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就要看遗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与继承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规定了。
第二,遗产范围的问题:
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是否单纯为大S遗产有没有可能存在争议,即大S再婚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可能会有部分无效的情形。当然理论上,大S作为公众人物,资产众多的情况,相信她再婚和立遗嘱都是会在律师的服务下进行相应考量和安排的,这方面的风险应该不算高。
第三,遗产特留份的问题:
根据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即便是有遗嘱的情况,也是需要给到一定序位的法定继承人留存特留份的,可能主要是避免家庭成员失于所养。因为不是我们大陆的法律规定,这里就不多展开,仅作提示。
第四,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基于户籍身份的继承限制问题: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公民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 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也就是说,即使有遗嘱,只要大S的子女是大陆公民,所能继承到的在台遗产就会大幅缩水。我看到2023年有新闻爆料称大S要为孩子们改籍,改成台湾居民或韩籍,不知道当时是否出于传承规划的需要,以及现在是否已经完成孩子的身份规划。如果没有的话,遗嘱中指定给其子女继承的遗产超出限额的部分,就会在其他继承人(理论上是母亲和配偶)间进行分配。
其次,如果存在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需要法定继承的部分,就要去讨论遗产所在地、遗产形式以及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台湾地区的遗产就不说了,大S本身是台籍居民,所以她在台湾的遗产应该是根据台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操作。
但如果遗产是在大陆的话,台湾法院是否会就此作出裁判,不好说,而且就算台湾法院在判决中涉及在陆遗产,能否在大陆得到承认与执行,还是未知数。因为对于在陆遗产的争议,大陆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大陆已经起诉也被大陆法院受理,那么台湾法院的判决书可能就无法得到大陆的承认与执行。
而且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港澳台民事诉讼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别规定,那么需要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定继承的情况,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我国法律;其他类型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如果遗产在其他国家,那要看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如何,这里不展开。
最后,提一下大S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理论上母亲过世,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应该由生父取得。但是涉及到遗产,涉及到孩子可能继承到巨额的资产,生父、继父和外祖母之间可能会存在争夺。如果孩子是大陆公民,有继承的限额,汪小菲取得抚养权的阻力可能会小一点,当然他取得抚养权,回来可能还要面临孩子和再婚妻子的关系如何相处的问题;如果孩子是台湾居民,那结果还真不好说,拥有巨额台湾财产的台湾孩子,又是实际在台湾生活,在母系亲属的监护下,说不定台湾法院会以未成年人利益为首要考量,把孩子留在台湾。此外,虽然继父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低,也可能会有尝试,起码之前有新闻说大S曾想让孩子改跟继父姓、入韩国籍,是不是办理过收养手续,有没有证据证明大S曾有指定监护的意思表示,都不好说,且看后续事态发展了。
(PS: 发稿前听说具俊晔表示放弃继承,但看意思上是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看来,韩国的继承税可能实在是蛮高的,孩子的身份也应该不受限额限制)。
当然,我个人希望各方能够保持理性和克制,尊重逝者的意愿,达成真正为孩子利益考虑的解决方案,不要对簿公堂,让孩子因为亲人反目而饱受童年创伤。希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