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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宗商品交易的担保问题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段洁琦 律师  赵奕 律师助理

担保机制在大宗商品交易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旨在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本文聚焦于大宗商品交易中的主要担保方式,深入剖析部分担保方式的运作机制、风险特点及风险防范策略,结合司法案例,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理论指导与实践参考。

一、保证金制度

大宗商品交易主要分为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两大类。期货交易是一种标准化合约交易,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商品交割。期货交易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风险转移等功能,参与者包括生产商、贸易商、金融机构及各类投资者。

保证金制度是大宗商品期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风险控制机制。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需按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规定,预先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保证金制度旨在确保交易者在市场波动时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潜在亏损,防止因交易者资金不足导致的市场风险累积。

交易者在开仓时,需按照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初始保证金。随着市场波动,保证金金额会随持仓盈亏动态调整。当交易者账户权益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时,期货公司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至初始保证金水平。若交易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期货公司有权对交易者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以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然而,保证金不足引发的强行平仓问题,往往成为期货交易纠纷的焦点。以下结合司法案例,对保证金制度在大宗商品期货交易中的运作、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深入探讨。在(2016)赣01民初177号判决书中,原告袁某某持有的期货合约风险度超过100%,但其未采取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措施。被告期货公司在未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情况下,以“来不及通知”为由对原告袁某某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法院认为,被告期货公司未依约通知原告袁某某追加保证金即强行平仓,构成违约。然而,原告袁某某在明知持仓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关注保证金充足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对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责任。

保证金不足引发的强行平仓,可能导致交易者在不利市场条件下被迫平仓,造成额外损失。交易者应密切关注持仓风险,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避免由期货公司实施强行平仓进而产生争议。

二、保兑仓交易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八条对保兑仓纠纷审理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个意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再一次明确保兑仓是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并界定了保兑仓的基本交易模式: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根据该模式可知,保兑仓业务至少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包括买方与银行间的融资合同关系,卖方与银行间货物监管担保关系及卖方与买方间买卖合同关系。

保兑仓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在大宗商品交易中采用保兑仓担保方式时,银行为确保贷款安全,会对货权进行有效控制:买方在提取货物时,必须通过银行这一环节,即向承兑银行提交提货申请并按要求缴纳保证金,而非直接向卖方发出发货指令。这种安排实质上限制了买方在传统买卖关系中享有的直接向卖方要求发货的权利。与此对应,卖方在保兑仓交易框架下也承担特定的发货责任,必须严格遵循保兑仓协议的约定,仅在收到承兑银行发出的正式提货通知后,方可向买方交付货物。卖方不得擅自向买方发货,或在未遵循银行提货通知具体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发货操作,否则将对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在(2016)冀民终21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保兑仓三方协议同时约定,以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向阳泉煤运公司出具的《提货通知书》作为其向买方发货的唯一有效凭证,并未就货物质押、提货问题作出其他约定。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履行承兑义务后,买方未将相应票款如期支付银行,应承担偿还欠款本息的责任。卖方在承兑汇票到期前未按约定将汇票余款6900万元退还银行,并在未收到银行提货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买方,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应对买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货物质押

在《九民纪要》中,在保兑仓相关交易中也提到了货物质押,即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货物质押比较常见,通常是以仓单质押的形式实现,也存在同时对货物和仓单进行质押的情况。

大宗商品作为种类物,较难实现质押所要求的特定化,在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例如,质押人可能同时设立仓单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动产质押或动产浮动抵押,导致质权与质权、质权与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清偿顺序的确定依赖于公示(交付、登记)的先后,操作不当或记录不清可能导致质权人权益受损,如在清偿顺序上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因权利冲突导致质押无效。

另外,在动产质押中,对“实际控制”的认定存在争议,监管人是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监管协议的效力,都可能影响质权的效力。动产浮动抵押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及时、准确登记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影响优先受偿权。

在对货物进行质押过程中,质权人应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保管人,并对其经营状况和管理制度进行调查。保管人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或恶意行为可能导致质押货物损毁、灭失或被非法处置,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质权人需确保仓单底层资产特定化,即能够明确识别为质押标的,否则可能因无法区分质押货物与非质押货物,导致质权实现困难。

四、第三方担保

不论是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还是其他商事交易中,第三方担保都很常见,第三方担保主要包括银行保函、信用证等形式。第三方担保方(如银行、保险公司)承诺在交易对手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且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其担保能有效提升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降低交易风险。通过第三方担保,交易者可以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担保方,减轻自身风险负担。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担保方,确保其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交易者应详细阅读并理解担保合同条款,明确担保范围、期限、赔偿条件等关键内容,避免因合同纠纷引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