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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行业合规资讯与评论(2024.7)

编委会:金茂律师事务所  段洁琦 律师  赵奕 律师助理  陆涛 实习生

目录

一、法规动态

1. 上期所就业务规则体系优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公布 

3.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二、新闻动态

1. 证监会依法批准暂停转融券业务 

2. 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修订 

3. 多所交易所对交易所部分期货和期权交易收取申报费 

4. 上海推进天气指数期货等天气衍生品发展 

一、法规动态

1. 上期所就业务规则体系优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6月30日,上期所就业务规则体系优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拟按照优化业务规则体系,不修订具体内容的总体原则,对现行31项第二层级业务规则进行优化,形成“业务管理办法+品种业务细则”为主体的业务规则体系。

优化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根据上位法并结合业务运行情况,修订交易、结算、风控、交割等9项基本管理办法;二是删除黄金交割、燃料油交割、钢材厂库等11项个性化较强的品种管理办法,将其分层分类优化至基本管理办法或者品种业务细则;三是制定18项已上市期货品种业务细则,满足期货品种交易流程性个性化规定;四是依法对会员、信息管理、指定存管银行等5项基本管理办法和除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以外的17项期货品种合约进行了文字表述调整。

2.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公布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5日通过,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第43号令)同时废止。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价格指数时,应当尽量使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确有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情况时,可以使用合理的询盘、报盘和其他实际市场信息,使用情况应当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充分披露。

3.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中期协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下称《适当性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中期协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适当性细则》。《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次修订保持自律规则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调整:一是对标题表述进行调整。二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规则制定依据。三是将条文中“投资”相关表述修改为“交易”。四是调整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相关表述。五是调整经营机构提供的业务服务范围和自律管理措施表述。六是明确经营机构每年抽取不低于10%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七是明确交易者低买高的禁止情形。八是对附件中有关内容的调整。

二、新闻动态

1. 证监会依法批准暂停转融券业务

为切实回应投资者关切,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经充分评估当前市场情况,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月30日了结。同时,批准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自2024年7月22日起实施。

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多空平衡与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具有积极作用。从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和集中监管实际需要出发,我国从2013年前后建立了转融通制度,一方面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逆周期调节措施提供了手段。

2023年8月以来,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关切,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融券和转融券业务监管的举措,包括限制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降低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证券划转效率,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等;同步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持续加大对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截至2024年6月底,融券、转融券规模累计下降64%、75%。融券规模占A股流通市值约0.05%,每日融券卖出额占A股成交额的比例由0.7%下降至0.2%,对市场的影响明显减弱,为暂停转融券业务创造了条件。此次调整对存量业务分别明确了依法展期和新老划断安排,这有助于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市场稳健有序运行。

2. 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修订

7月17日,上期所发布公告,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涉及质押业务、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

本次修订一是拓展了保税标准仓单的功能,在原有交易业务基础上增加了质押功能,相应地在《规定》中增加了第五章“质押业务”,包括质押业务范围、市场参与者、线上质押业务流程、解除线上质押业务流程以及违约处置等条款;二是增加了仓单交易商、贷款银行参与线上质押业务中的违约违规情形及处理措施的规定。

3. 多所交易所对交易所部分期货和期权交易收取申报费

7月19日盘后,大商所、郑商所、广期所纷纷发布通知称,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对交易所部分期货和期权交易收取申报费。

广期所发布关于对工业硅、碳酸锂期货和期权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称,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广期所将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起,对工业硅期货、工业硅期权、碳酸锂期货和碳酸锂期权的交易收取申报费。

大商所发布关于对部分期货、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的通知称,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对聚氯乙烯、聚丙烯、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焦炭、焦煤、粳米、玉米淀粉、鸡蛋、胶合板、纤维板期货合约及全部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其他期货合约申报费维持不变。

此外,郑商所也发布关于对部分品种交易收取申报费的通知称,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24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对部分品种交易收取申报费。

4. 上海推进天气指数期货等天气衍生品发展

7月19日,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上海市探索“气象×金融”协同联动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4—2026年)》(下称《方案》),旨在深化气象、金融联动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再上新台阶。

《方案》提出,将联合开展长三角城市群气象保险服务、开拓气象保险衍生服务合作领域、探索“一带一路”气象巨灾保险服务,同时探索研发重大灾害性天气风险转移金融产品;在发展银行气象服务方面,将通过气象赋能气候投融资试点,加强气候变化对金融行业的影响评估,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争使上海成为全球气候投融资中心,同时探索“一带一路”城市气象减灾债券,强化气候适应能力。

《方案》还致力于研究推进天气指数期货等天气衍生品的发展,开展气温、降雨、风力、日照等天气指数衍生品设计,加强气象资讯类服务,助力企业强化ESG能力建设,提升趋利避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