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各地方金融局地方性商业保理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使得商业保理行业步入实质性变化的阶段。
在新形势下,为提高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为从业者提供完善的行业指导和规划,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指导下,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牵头,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中贸远大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起草的《商业保理合同准则》团体标准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金茂律师团队有幸作为主要执笔律师全程参与该团标。
一、 过程概述
《商业保理合同准则》于2018年10月立项编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于同月受托承接该项目并随即成立了项目小组,核心成员包括金茂合伙人万波律师、顾倩菁律师、徐冰清律师。在历经公开征求意见、送审、专家审定会、报批等程序,经上级协会批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商业保理合同准则》经过两次大版本修改,十余次小范围修订。除全体起草单位、起草人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外,也感谢鑫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魏桥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惠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逸金融服务集团、山东易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及票据业务部、浙江自贸区久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富国商通融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盛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久金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保理公司、机构对《商业保理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反馈意见。
二、 团标背景介绍
自2012年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发展迅速,但各企业对行业的了解和研究水平参差不齐。随着行业监管政策陆续出台,企业经营不断涌现出新型问题,本团队在日常服务中也常遇到企业因使用的保理合同不合规或未及时随新规出台调整而引发的争议问题。2018年,商务部发文将商业保理行业监管职责转隶到银保监会及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同意将“保理合同章”列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审议。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格局逐步明确,合规经营是大势所趋,因而商业保理专委会于同年完成本项目正式立项编制,进入实质性起草阶段。2021年1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保理合同”首次纳入有名合同。从基本法认可的层面上给与了保理行业一剂强心剂。但同时,在法律和监管环境变更的新形势下,商业保理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已成为迫切需求,而商业保理合同及相关业务文件又是企业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核心所在,编制团体标准《商业保理合同准则》刻不容缓。《商业保理合同准则》的出台不仅能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最直接可适用的合同文本,也同时对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一种规则上的支持,更是以标准化手段促进行业自律,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三、 团标内容简述
团体标准《商业保理合同准则》主要参考了国内外、FCI等国际组织关于保理合同的文本,其他有团体合同准则领域的具体规则及其示范合同文本,结合国内商业保理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等内容,对相关保理合同准则进行编制。合同体例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CI1999年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以及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他具体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保理合同的章节、与保理业务以相关的债权转让、通知、担保等相关内容、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地方性法规《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三类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商业保理专委会《商业保理术语》、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有关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金茂律师团队早在2016年就受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委托与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组成课题组负责调研起草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于2016年12月8日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共同正式对外发布。此次团体标准《商业保理合同准则》在吸收《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合理内容外,结合法律和监管环境变更的新形势以及示范文本推广、使用过程中保理企业、会所、银行,特别是司法、仲裁案例的反馈信息,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团体标准《商业保理合同准则》旨在规范商业保理合同的相关术语、通用规则、内容要素、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和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特殊要求,适用于商业保理人与客户签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商业保理相关业务合同时参考。
其中正文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商业保理合同准则》的规范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了《商业保理合同准则》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部分,对《商业保理合同准则》中适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阐述和释义,原则上与《商业保理术语》做到了统一。
第四部分,介绍了商业保理合同中通用的合同定义及订立商业保理合同的一般要求。
第五部分,阐述了商业保理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要素,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一般内容的要求,基本内容,以及用于约定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合同的基础和预期发生变化时,合同各签订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确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部分,分别介绍了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和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的特殊要求。
以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为例,其合同结构可如下图所示:
附录由八个合同文本组成,分别是:附录A《应收转账转让申请暨确认书》、附录B《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录C《提款申请暨确认书》、附录D《应收账款回款账号变更通知书》、附录E《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附录F《付款担保申请暨确认书》、附录G《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附录H《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
金茂团队长期以来深耕包括保理、融资租赁在内的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行业,作为创始会员参与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并始终积极参与行业相关工作,在未来也将持续为行业发展尽绵薄之力。
在《商业保理合同准则》团体标准的内容中的不尽完善之处,也欢迎各行业同仁与我们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