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瑞士,固有印象往往是遥远如皑皑雪山,与之相伴是诸如“昂贵”、“家族办公室”、“精密仪表”等颇具疏离感的关键词。瑞士法律则更是小众,似乎于中国法律实务毫无交集——实则不然:中国与瑞士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互动频繁,渊源匪浅。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成为国际贸易、工程的重量级玩家,中企与外国相对方签订合约时需要约定双方均可接受的适用法律和管辖地,瑞士基于其“永久中立国”地位常常成为合同双方妥协后的选择。因此,即使合同双方国籍、交易内容、标的与瑞士无关,一些中国企业所涉争议仍需适用瑞士法律、在瑞士仲裁或诉讼,甚至因为“仲裁地”在瑞士,相关仲裁裁决需诉至瑞士最高法院进行司法监督。若中国律师参与代理此类案件,不可避免需要与瑞士律师紧密协作并熟悉相关瑞士实体法与程序法实务。
金茂北京分所历年代理了多起涉中国当事人的国际足联(FIFA)与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案件,由此深入参与了瑞士司法实践。FIFA 案件主要适用国际足联规则,而国际足联(以及各大体育组织)设在瑞士,本质系依瑞士法成立的 组织,其规则脱胎于瑞士法,最显著的例子便是足球法“剩余工资价值”映射瑞士劳动法规则,反映的是瑞士当地社会形态与价值观,与其他国家(如我国)有异(详见《南方人物周刊》对金茂北京分所律师专访:“金元足球”落幕欠薪纠纷频现,中国足球俱乐部须“有约必守”)。CAS的法律适用情形则稍显复杂,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优先适用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法律;但在对体育组织(如FIFA)内部争议解决的上诉程序中,则优先适用国际体育组织规则(如上所述,基本脱胎于瑞士法)并补充适用瑞士法。此外,CAS案件本质是仲裁地在瑞士的国际仲裁,申请撤销CAS裁决需要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 为准绳,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申请。
特别与中国当事人相关的是,瑞士法律与中国法同根同源——均根植于大陆法系制度。因此,若跨境争议适用瑞士法,从实体法角度对中国当事人、代理人更易理解运用。例如在合同法中,瑞士和中国均以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作为缔结合同关系的核心;相较之下,普通法传统上并未将“诚实信用”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再如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原则,相较大多数普通法系司法区,瑞士和中国法庭会更加注重缔约方主观意图和双方合意,以发掘合同“真实意图”。

在北京吉祥大剧院举办的“成功解决中国相关争议的文化钥匙”实务研讨会现场
围绕上述中瑞法律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互动,金茂北京分所主办、参与了中国瑞士商会、瑞士仲裁协会分别举办的专题研讨活动。北京分所与中国瑞士商会合办的“成功解决中国相关争议的文化钥匙”实务研讨会在位于北京中轴线上拥有百年历史的吉祥大戏院举办;中外来宾在浓烈的中国传统文化氛围中共同关注东西方文化差异对跨境争议的影响,例如中国传统倾向回避冲突、迂回不直接的表达方式经常被外方误解为“恶意、不真诚”;中文语境的含蓄、隐喻常常令语言直白的西方人云里雾里;在冲突或较为尴尬的沟通中,中方领导/老板习惯性缺位,交由副手传话,这种做法也很可能被外方认为是不够尊重,有逃避责任的嫌疑。研讨过程中,本所举例曾代理的某国际体育组织与中国相对方争议解决案例,正是通过对双方文化差异造成沟通桎梏的敏锐感知,向外方释明中方行为逻辑,以跨文化、跨法域的沟通力争取双方互相理解,共同配合调整,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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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CMS律师事务所举办的香港国际仲裁周体育仲裁圆桌讨论分会场
在2025年10月举行的香港国际仲裁周,北京分所应瑞士仲裁协会邀请,作为发言人参与From the Swiss Alps to the Pearl River Delta: Adapting the Swiss Sports Arbitration Experience for Asia(从阿尔卑斯山脉到珠三角:瑞士体育仲裁经验在亚洲的本土化适用) 圆桌讨论,与黄锡义(Michael Huwang)、Julie Raneda、Tom Christopher Prostler、丘扬万(Yang-Wahn Hew)、Chui Ling Goh、Alain Grieder等来自瑞士、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等地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国际体育仲裁中瑞士法与国内法的化学反应;香港律政司等政府机构派员出席了圆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