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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律师代理案件入选上海海事法院2025年十大精品案例

近日,金茂律师代理的一起船舶保险纠纷中的管辖异议部分获评上海海事法院2025年十大精品案例。

该案当事航运公司向国内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租家责任险。预约保单约定,保险人按照保赔协会2016年1类规则、附则和章程承保。虽然预约保单未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作出约定,但保赔协会2016年1类规则第57条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应该适用英国法来解决,通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交唯一合法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当事航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据此提出管辖异议。

金茂律师指出,涉案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是当事航运公司与保险人的纠纷,保险人将其保险责任“分保”给保赔协会,属于“再保险”,是两层法律关系。保赔协会规则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未在预约保单中明确载明,对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并未对管辖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约定,亦无证据显示双方对仲裁进行协商约定或达成管辖协议。故保险人主张本案应当提交仲裁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住所地在上海,故本院具有管辖权。

保险人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预约保单未明确约定保赔协会2016年1类规则、附则和章程中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适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接受该仲裁条款,亦不能证明案涉当事人已就仲裁条款达成合意,故系争仲裁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涉及否定境外仲裁条款效力,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人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该案进入实体审理后,在上海海事法院主持下,金茂律师代理当事航运公司与保险人达成和解,取得了大部分保险赔款,使该案获得较为圆满的解决,双方均合理地避免了诉讼风险。

案件索引:上海海事法院(2024)沪72民初46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民辖终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