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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初探(系列五)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邬晓嫣 律师  王慧婷 律师  梅颖达 律师  石天琪 律师

5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未来发展

5.1 完善配套制度

我国地域发展差异较大,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地区间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我国目前采取的方法为由点及面的传导型立法方式,即先在经济比较活跃、社会观念相对开放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先行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但是由于这些发达地区具有其他地区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和优越性,再向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时以下的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必须通过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来确定个人财产范围,并据以确定可用于破产清偿的财产与破产人自由管理和支配的财产。其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例如,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和采集数量,将银行、企事业单位、法院等部门拥有的有关个人资产收入、消费信贷、诉讼记录等信息进行整合,形成信息全面、覆盖面广泛的个人征信系统。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在信用数据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建设。此外,还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支撑。例如,需要有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和各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配套。这些制度不仅能切实为破产人减轻经济压力,也能在宏观上减少社会矛盾和社会负担。

5.2 明确重点问题

在个人制度设立之初,值得重点考虑的问题有以下方面:其一,个人破产规则应通过重整、和解与清算的不同制度设计,引导债务人诚实披露财产信息,更多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其二,个人破产规则应考虑和解,特别是庭外和解对个人债务问题解决中作用的发挥。其三,考虑设立破产行政机构,以解决个人财产状况调查、债务人行为监督以及“无产可破”债务人财产管理等问题。其四,刑法层面应对虚假破产罪进行修改与完善,以防范个人债务人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虚假破产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中,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刑事惩罚体系的层次化设计十分关键。我国《刑法》有虚假破产罪,且不说其能否类推适用于个人破产,即便能够适用,单一的刑事惩罚体系也十分死板,实际适用可能举步维艰。这方面,还需要编织一个多层次的惩罚之网,既确保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获得救济,也确保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行为,基于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受到严苛且不同层次的惩罚。唯有如此,才会让恶意破产的债务人不敢滥用、不能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5.3 建立监督机制

应建立起遏制道德风险的事前预防体系。即严格按法定条件谨慎掌握个人破产案例,防止一些“赖债户”趁机钻空子。就是将所有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由专门机构组成的专家队伍进行集体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民众的民主评议,让破产试点经得起全社会的检验,消除个人破产案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纳入个人破产范围的债务人准确无误,实现个人破产的公平公正,扫清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上的行为障碍。

应建立起遏制道德风险的事中严格监管体系。即对纳入试点破产范围名单的个人财产状况、信用状况进行“白名单”管理,建立立体社会监督体系,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网络监督信息举报平台,让监督覆盖破产人所有环节,堵塞有可能出现的任何漏洞。对发现财产与信用存在虚假故意掩盖逃债行为的债务人从“白名单”中拿掉,及时对其财产进行清查,督促其还债或依法追责,对拒不还款的债务人采取法律追债,情节特别恶劣的除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刑责,加大借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成本。

应建立起防范道德风险的事后纠错机制。即对已执行个人破产程序的自然债务人,如果发现有故意逃债或转移财产的嫌疑,政府监管机构及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一经查实。给予最为严厉的处罚,就是说可依法将其所有财产进行清查和处置以偿还债权人,直到其倾家荡产,增强借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震慑力,让所有“赖债户”增强对个人破产法律的敬畏意识,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讲究诚信,为个人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扫清一切障碍,营造有利环境。

6 结语

对个人和社会而言,个人破产制度从多个角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升社会整体公共利益。首先,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高效实现资源再分配;其次,能够防止无限债务追索引发的恶性事件,减少社会不稳定性因素;最后,能够让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让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