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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与体育争议解决:亚洲的发展方案?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蔡果 律师

“在亚洲发展体育仲裁的根本在于:建立强有力的国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

2020年9月是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简称AIAC)的体育主题月,由线上线下多场研讨会及工作坊构成。其中,9月的每周二,来自亚洲与世界各地的体育法律专家齐聚探讨亚洲体育争议解决的问题与前景。本所蔡果律师应AIAC邀请,主持了9月22日举办的“国际体育仲裁与运动员权益保护”网络研讨会。参与讨论的嘉宾包括:来自澳大利亚的资深仲裁员马尔科姆·霍尔姆斯(Malcolm Holmes),来自加拿大的卡萝尔·罗伯茨法官(Carol Roberts),来自瑞士的亚洲足球联合会(亚足联)前总法律顾问贝诺瓦·帕斯基耶(Benoit Pasquier),以及来自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强律师(Kok Keng Lau)。四位嘉宾均具备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担任仲裁员的经验,且霍尔姆斯仲裁员与罗伯茨法官均曾被任命为夏季和冬季奥运会CAS 特设仲裁庭成员。

本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为欧美主导的现状,以及亚洲地区的突破机会与限制。整场讨论围绕两大主线展开:一是CAS的现有模式是否对非欧美地区运动员不公平;二是打破该“欧美主导”现状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CAS现有模式是否导致非欧美地区当事人遭受潜在偏见或不公正待遇?

1、语言问题是否导致不公正?

比如,CAS程序以英文或法文进行(2020年7月新加入西班牙语作为官方语言),刘国强律师以孙杨案公开听证时的语言障碍为例,认为亚洲地区的运动员可能因为语言问题受挫,影响庭审准备和表现。此外,在完全不同的文化和语言环境中接受审视也可能让当事人倍感压力。
罗伯茨法官和霍尔姆斯仲裁员则认为,CAS现行制度已提供了足够多的语言选择,并允许当事人聘请翻译,因此语言问题并不会当然地导致不公平待遇。帕斯基耶律师指出,亚洲地区的要务是为其运动员提供有力支持,提供有能力在CAS代理案件的律师选择。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人才的匮乏,其实是亚洲地区当事人在体育案件中面临的困境所在。

2、现行仲裁员提名机制是否导致不公正?

刘国强律师还指出,CAS仲裁员的任命机制(主要由各大体育联盟提名)似乎对运动员不利,因为该提名机制没有赋予运动员与体育组织对等的提名权;并且CAS仲裁员的构成体现了典型的“欧洲中心”,即来自欧洲的仲裁员超过了CAS总仲裁员的半数,而来自亚洲的仲裁员仅占8%,且这占CAS仲裁员总数8%的亚洲仲裁员中,又有约六成从未获得过提名参与裁判CAS案件。并且,CAS的案件分布越来越趋于“集中化”:近年来,占比约为5%的仲裁员裁判了超过半数的CAS案件,这个所谓“CAS核心圈”的思路也就自然而然树立了CAS众多案件的先例(jurisprudence),甚至塑造了全球体育法的原则与规则。刘国强律师认为,欧洲仲裁员一定程度上主导了CAS案例的走向,的确对系统的公正性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

针对刘国强律师的担心,主持人蔡果律师结合自己选择仲裁员的经历,阐释了体育法领域里的 “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即先富者的财富会积累得更快):在初期积累了更多仲裁经验的仲裁员,会因为其丰富经验和公开的裁决纪录吸引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青睐,从而逐渐吸纳绝大多数的提名机会。虽然CAS的“核心仲裁员”数量较少,是一个较封闭的专业圈,但正因为圈子太小,大家在体育法领域抬头不见低头见,绝大多数仲裁员会爱惜羽毛,珍惜自己在专业圈中的声誉,因此CAS裁决的质量总体保持了很高的水准,也树立了CAS在整个体育大家庭中“最高裁判者”的权威。

帕斯基耶律师则回应,亚洲地区并非没有机会提名来自本地区的仲裁员,根本的问题是,亚洲地区愿意长期在体育法领域耕耘的法律工作者人数依然有限,够格担任CAS仲裁员的人选自然也相当有限。在他担任亚足联总法律顾问的任期内,他曾与团队讨论向CAS提名来自亚洲地区的仲裁员,却很难找到超过两名符合资格的人选。

3、欧洲以外地区的当事人与CAS的地理距离是否导致不公正?

除语言问题、来自亚洲的CAS仲裁员稀缺等问题,另一个有可能影响CAS公正度的因素是地理距离:试想,CAS位于瑞士洛桑,相比欧洲的当事人,来自亚洲或欧洲以外区域的当事人需要舟车劳顿才能抵达欧洲,参与程序,刘国强律师认为这对CAS程序的公正度也存在一定挑战,并建议CAS应考虑在亚洲地区建立分支机构。

但是,其他与会者认为,疫情下视频会议、远程开庭的频繁使用已一定程度缓解了地域带来的挑战。帕斯基耶律师则举了一个彼时他在亚足联工作时亲历的案例:该案件本可以在马拉西亚首都吉隆坡完成仲裁,但由于当事人一方坚持聘用一名西班牙律师,而这位使用英语和法语的律师更愿意在瑞士洛桑仲裁,于是当事人双方最终只好飞去瑞士洛桑参与仲裁。因此,CAS位于欧洲,与亚洲地理距离较远并非问题的关键——当事人对程序的理解对保障其自身利益也至关重要。

二、在体育争议解决领域打破“欧美主导”现状可能的解决方案

随着讨论的进行,各位嘉宾均认同,亚洲体育争议解决发展程度不够高的根源在于本地体育法人才的匮乏。刘国强律师认为,体育律师的数量和质量与本地职业体育的规模和发展机会息息相关。在亚洲绝大多数国家职业体育联盟和体育产业尚不够成熟的大背景下,体育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吸引力有限。罗伯茨法官认为,解决该人才匮乏的关键路径,是亚洲各国建立强有力的国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national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对此,来自体育产业发达国家的霍尔姆斯仲裁员(澳大利亚)与罗伯茨法官(加拿大)分享了他们各自国家的经验。

澳大利亚与邻国新西兰组成了澳新体育法律师协会,其成员为大洋洲两国的运动员提供法律服务。加拿大则设立了“全国体育争议解决中心”(Sport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of Canada), 结构模仿CAS,可理解为加拿大国内体育的最高裁判机构。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国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为本国律师提供了大量实战机会,积累经验,从而涌现了不少有资格被选任为CAS仲裁员的专业人才。因此,建设强有力的国内或区域体育争议解决机构,是为CAS储备仲裁员人选的关键一步。

针对这一点,霍尔姆斯仲裁员向刘国强律师提问,咨询新加坡以及亚洲地区各国本地的体育争议解决机构设置情况。刘律师坦言,新加坡作为亚洲商业仲裁重镇,却没有一个专门为体育服务的争议解决机构。而这在亚洲绝非个例,香港和吉隆坡同样具备商业仲裁的悠久传统,也同样缺乏专精于体育争议解决的服务机构。

霍尔姆斯仲裁员认为,既然亚洲仲裁基础如此优良,何不依托新加坡或香港的优势,建立区域体育争议解决机构?蔡果律师则回应道,在中国(或许也是大多数亚洲国家的情况),体育尚未完全市场化,竞技体育是由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因此,亚洲或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发展的关键并非争议解决设施的有无——因为争议解决的传统、硬件设施,中国的北京上海也同样具备;中国的国情决定——体育管理机关有必要从理解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开始,并同意在相关宪章、参赛表格等文件中将体育类争议提交国内争议解决机构。

有鉴于此,蔡果律师认为,在亚洲推广体育争议解决的第一步,是“增进了解”(awareness-raising),即通过教育和普及,提高运动员、体育管理者、法律从业者等主要利益相关者(key stakeholders)对该领域的认知,从而接受,进而建立体育争议解决体系。但刘国强律师则强调,光是“增进了解”是不足的——在亚洲推广体育争议解决,复制CAS体系的强制性(compulsiveness )非常必要。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初期,欧美各国体育组织率先接受了该强制仲裁制度,并顺应CAS的模式设计了国内和区域的仲裁机构,从而培养出了当下活跃并主导CAS体系的专业群体。在亚洲各国体育机构都必须学会和CAS体系打交道的今天,游说各国主要体育机构,引导政府力量参与到建设区域或全国体育争议解决机构,似乎是发展亚洲体育法与体育争议解决的必由之路。

三、总结

与会嘉宾们认为,CAS难言完美,还需要不断的修正,但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表明,CAS系统一直在进化得更科学,更公平。举例当下备受关注的“性别多元化”角度(gender diversity),2016年的里约奥运会,CAS特设仲裁庭成员首次达到男女人数均等。尽管罗伯茨法官认为法理当前,性别因素对裁判过程与结果影响不大,但她也乐于见证更多女性加入CAS仲裁员行业。此外,她也不认为女性作为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有特别的挑战——如果碰见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庭成员难以合作的现象,这也并非是女性“限定”的挑战。蔡果律师对罗伯茨法官拒绝将性别议题脸谱化深表赞同,尽管这(stereotyping gender issues)似乎是当下不少女性团体的流行做法。但是,从自身经历的案件出发,蔡果律师认为女性更善于倾听,似乎更善于促成当事人和解结案。

会议临近尾声,与会嘉宾们意犹未尽,纷纷为亚洲体育仲裁前景送出祝福。作为从1996年奥运会就参与到CAS奥运会仲裁的资深前辈,霍尔姆斯仲裁员认为,奥运会前,CAS针对东道国选任的、为各国参赛队伍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举办的培训,将是培养一国体育法人才的绝佳契机。奥运会期间的特设仲裁一大特点是高效(且免费),即从提交仲裁申请到(听证后)出具裁决,最快在24小时内完成,这便为东道国的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极高的专业要求。有过奥运会特设仲裁经验的霍尔姆斯仲裁员与罗伯茨法官均认同,历届奥运会仲裁的代理工作要求高,强度大,但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质量很高,对维护国际体坛的司法公正作出很大的贡献。蔡果律师则提及,北京冬奥会将于2022年召开,有志投入体育争议解决的中国律师应全力以赴,运用CAS专业培训的契机,作好准备——北京冬奥会或许就能成为中国体育法律人才储备的起点。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法学院2021届JD施骅伦对本文有贡献。

新书预告

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中英文版本已于近日分别由法制出版社、Wolters Kluwer(威科集团)出版。预订链接请点击:《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中英文版发布暨英文版电子书上线。本所蔡果律师与国际仲裁员Jeffrey G. Benz先生合著的《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为北仲《年度观察》系列首篇聚焦体育争议解决的专著。北仲及本所将于近期举办专题介绍,敬请期待。

律师简介

蔡果律师毕业于哈佛法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专攻国际法与宪法。本科毕业后,蔡果律师进行了约一年的国际法实践,包括赴海牙国际刑事法庭实习,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卡拉季奇(Radovan Karadžić)辩护组提供法律援助,以及作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战争罪研究中心驻柬埔寨金边观察员,为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红色高棉审判第一案(Duch案)撰写多期报告并参与相关纪录片制作。上述国际法的研究与实务经历锻造了蔡律师对多元文化的包容与理解,以及与各国人士交流、共事的能力。

蔡律师深度参与体育产业可追溯自2008年为北京奥运会担任专业志愿者;2016年里约奥运会期间一起涉中国运动员的体育仲裁案件促使她投身体育法律,以在中国运动员需要时,有中国律师具备能力提供对标国际的专业法律服务。迄今,蔡律师在国际国内层面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成功代理了体育专业人士、国际及国内体育组织,特别擅长处理新兴、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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