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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工期延误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探析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刘菊 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客户咨询:其作为光伏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施工单位应在工期内完成施工并实现并网发电。但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并网,业主不仅错过了原计划的发电收益,同时还可能面临因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调整、上网电价下降等因素导致项目收益减少。那么业主如何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工期延误损失?

光伏项目因其收益形成机制具有一定特殊性,延期并网导致的收益损失在司法认定上的司法实务值得探讨。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光伏项目工期延误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司法实务情况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不仅需以有效合同及违约责任为基础,还需证明相关损失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并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一般建工项目与光伏项目在工期延误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异同

(一)一般建设工程案件中,因工期延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法院通常采取较为审慎的裁判态度,重点审查损失的可预见性、确定性以及计算依据。

一方面,施工项目利润受到市场行情、成本控制、经营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法院往往认为仅依据合同金额、定额利润率等方式推算未来收益,难以证明损失必然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通常需要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际投入等专业依据进行判断。

例如,(2019)最高法民申2011号案件中,因当事人未能证明已为履行合同实际投入机械设备、组织人员等,法院认为其利润损失缺乏合理预期,未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277号案件中,法院亦认为建设工程利润受市场风险及经营因素影响,仅依据定额取费利润率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依据不足。

(二)相比之下,光伏项目收益形成机制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发电量、装机容量、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等因素通常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延期并网可能直接导致电价差额、补贴减少等具体损失。

因此,司法实践中,光伏项目工期延误导致的收益损失虽然同样需要满足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要求,但因其收益来源及计算基础更加明确,在证据充分且损失具有确定性的情况下,相较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光伏项目相关收益损失更容易获得法院关注和支持。

四、光伏项目下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司法实务

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相比,光伏项目收益形成路径相对明确,主要围绕损失类型、计算依据、因果关系及证明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由于不同项目的建设条件、运营模式及政策环境存在差异,业主主张相关损失时,仍需结合具体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合理范围。

实践中,法院对于光伏项目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主要围绕以下几类展开:

(一)延期并网导致的电价补贴差额损失

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在特定政策期限内并网,从而错失较高电价或补贴标准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已有支持案例。

【案例01】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舜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申*****号

【法院裁判认为】如果涉案工程于2018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7元。因济南某公司的逾期交工,导致江西某公司丧失享受发电项目补贴的机会。江西某公司要求济南某公司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发电项目补贴,本院予以支持。江西某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的5年用电合同,证实5年发电时间对于江西某公司具有确定性和可期待性;……江西某公司主张以项目运营期发电量表所载的5年发电量作为计算损失赔偿数额的依据,具有合理性和可期待性。

除上述案例外,各省能源局发布的价格政策,亦成为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依据,以下案件为例:

【案例02】合肥某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郑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皖0111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具有确定性?确定性规则要求可得利益无论从性质和数额,还是从获得的可能性上都能够被确定下来。关于电价补贴损失,现合肥某某公司就其主张电价补贴损失提供的计算依据是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家补贴竞价光伏发电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19)68号)和合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家补贴竞价光伏发电项目工作的通知》(合发改(2019)827号)规定的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并按合同约定的装机容量等计算,其可得利益的损失为2,068,275元,本院认为,由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必将延误,合肥某某公司的补贴也必将减少,因损失必将产生,故本院酌定电价补贴损失数额为1,000,000元。

(二)延期并网期间的发电收益损失

对于项目延期导致未能按期发电,业主能否主张减少的发电收益损失,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项目具备明确的发电条件,且能够根据装机容量、利用小时数、上网电价等因素计算延期期间减少的发电收益,则该部分损失可以作为可得利益损失予以主张。除上述提及的【案例01】外,另有以下:

【案例03】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的电价补贴损失82.6816万元,因本案已对应竣工时间做出认定,故本案中并不涉及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主张的电价补贴损失问题。关于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的电能损失33.35万元……的问题。杭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竣工势必导致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产生工期延误期间因电能购置产生的电费支出损失以及该期间因未能利用光伏发电产生的发电量补贴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杭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给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及国家级、省级、市级以及区级的四级补贴标准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认在杭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期间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产生的电费支出损失以及补贴损失合计21万元并无不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期延误并不当然导致整个运营周期内收益减少,若业主无法证明延期期间发电收益损失具有确定性,仅依据理论收益进行测算,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案例02】合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皖0111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工期延误损失,合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主张工期延误损失提供的计算依据是三处光伏电站合同约定容量,推断按电价计算出电价损失2,113,038.845元,此外,合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再提供其他证据以证实。本院认为,合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对预期补贴进行了推测和估算,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预期损失的确定性,且凡经营生产都会有风险,建设工程的工期也会有变化,故,合肥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证据不足,本院本案不予采纳。

(三)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结合项目特点酌定确定

由于光伏项目收益受到建设进度、运营条件、政策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案件中,业主虽然能够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受限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单一计算方式准确确定损失金额。对此,有法院结合违约程度、项目运营特点、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已有证据材料,在合理范围内对损失进行综合判断和酌定。

1、以已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资金占用成本酌定损失

【案例04】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但因合同约定的可得利益是在涉案项目正常运营状态下获得的,项目建成后能否正常运营具有不确定性,亦可能会出现因发包方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况,故针对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情况及电力行业运营的特点等因素,认定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损失以已付工程款36,054,7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万)。

2、参照已有的实际发电的收益酌定损失

在部分案件中,虽然延期期间的发电收益无法通过理论计算方式准确确定,但如果已有实际运营数据作为参考,法院也可能结合同期发电收益、项目运营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对损失金额进行酌定。

【案例05】江门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件(2025)粤0705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双方对涉案工程于2024年4月报供电局并网验收并无异议,只是之后因设计等原因导致并网验收时间过长,扣除并网验收的合理时间后,结合违约程度、违约造成的损失(参照2024年9月和10月的发电收益)以及兼顾双方的利益平衡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

五、我们的建议

综上,鉴于法院重点审查损失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及因果关系,建议项目业主可从以下方面做好风险防范:

1. 明确并网节点及违约责任。在EPC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竣工日期、并网时间节点以及延期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涉及补贴政策、电价调整的项目,应明确约定因延期并网导致的电价差额、补贴损失等责任承担规则,提高损失的可预见性。

2. 完善收益测算及证据留存。业主应提前留存项目备案文件、可研报告、发电量测算报告、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电价及补贴政策文件等材料,用于证明项目收益来源、计算依据以及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3. 证明延期原因及损失因果关系。在发生工期延误时,应及时固定施工进度计划、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延期责任归属于施工单位,并证明该延期行为直接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并网及收益减少。

4. 合理选择损失计算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选择主张电价补贴差额损失、延期期间发电收益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对于未来收益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形,可结合项目特点及现有证据,请求法院综合酌定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