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内部承包责任制是建筑施工行业常见的经营管理模式。内部承包协议通常约定由总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载明“自负盈亏”“损失自担”等条款。然而,当项目出现亏损、出现争议无法调和,总包方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内部承包人主张损失时,首先面临的便是管辖争议:案件究竟应依协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次,在项目体量较大、资金往来繁杂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计算与证明损失金额,亦是实务中的核心难题。
本文结合笔者承办案件的经验,就上述管辖争议、诉讼思路及损失认定要点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二、管辖争议:协议管辖约定与专属管辖的冲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排除。
(二)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系总包方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就内部权责分配达成的约定,其主体并非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内容亦不直接涉及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等与建设工程实体密不可分的事项,故不适用专属管辖,应以协议约定管辖为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实质上系总包方与内部承包人在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内在关联,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三)司法实践趋势
从既有裁判案例来看,大部分法院倾向于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判断:若争议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鉴定、工期扣款等与建设工程实体密切相关的事项,则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
小部分法院倾向于以追偿权纠纷或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案由立案,如有约定,适用约定管辖。
三、诉讼思路:以“收支差额法”为核心的举证路径
(一)在内部承包下总包追偿纠纷中,总包方提起索赔的主要依据为内部承包协议中关于自负盈亏、损失自担等约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内部承包法律关系中,在有前述约定情况下,总包方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内部承包人追偿,要求支付垫付的款项或称损失。
且司法实践中,多为直接举证垫付款的方式进行追偿。
【案例】(2022)鲁1502民初***号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实质是企业经营管理权向内部承包人进行有偿让渡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承包人与发包人虽然存在隶属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内部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提供劳务外,还享有经营利润分配的权利及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因此内部承包人具有主体独立性,内部承包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内部承包关系的性质,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利依据内部承包协议要求被告潘某承担相应损失。
(二)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因项目体量较大、资金往来繁杂,逐笔举证垫付款不仅举证难度极高,且诉讼效率低下,故多数法院经内部商议后,多以“收支差额法”确定损失诉请,在此情况下主要涉及到:
1、关于项目收入的认定
法院通常会要求总包方以项目结算金额(即应收工程款)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
内部承包模式下,通常由内部承包人掌握施工资料并负责与建设单位结算。如内部承包人不配合结算或拒绝确认建设单位审定的结算金额,总包方可以建设单位审定的结算金额作为应收工程款的计算依据。总包方应提供建设单位结算明细及报告、向内部承包人发出的催告函件、配合催促结算的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已付工程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总包方已履行配合与督促义务。
2、关于项目支出的认定
项目支出涉及材料采购款、人工费、机械费、分包工程款、管理费等,且部分款项已付、部分应付未付,全面举证难度较大。对此,可申请司法审计,即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项目成本支出(含已付款及应付款)进行专项审计。
在申请司法审计时,总包方应注意:
(1)提前梳理财务凭证、合同、付款记录等基础材料;
(2)明确审计范围包括已付款及应付未付款;
(3)对应付款项说明其真实性及与项目的关联性,必要时请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
(4)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可一并主张将经审计确认的应付款项在本案中处理。
四、损失认定
上述“收支差额法”解决了损失的计算路径问题,但诉讼中仍需回答:项目支出减去收入的差额,为何构成总包方的损失?
(一)内部承包纠纷的法律性质
从法院审理角度,虽然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亏损均由内部承包人承担”,但该类纠纷的本质并非简单的违约损害赔偿,而是双方基于内部承包约定进行的债权债务结算。总包方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请求法院依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经济责任进行清结。
(二)损失认定的关键考量因素
在债权债务结算框架下,法院认定损失时通常审查两个核心因素:
第一,项目收入是否因总包方(原告)原因而减少即总包方是否有不配合竣工结算、索赔、上报签证或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应收工程款金额。
第二,项目支出是否因总包方(原告)原因而增加。如:总包方是否在未经内部承包人确认的情况下产生不合理支出;是否存在重复支付或超额支付;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上述审查本质上是法院对因果关系和可归责性的判断。如法院认定部分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系由总包方原因所致,则该部分金额可能被从损失中扣减。
(三)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总包方作为原告,应对项目收支情况及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就收入部分,应举证证明应收工程款金额;就支出部分,应举证证明已付及应付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关联性。内部承包人如对相关金额提出异议,亦应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五、结论与建议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下总包追偿纠纷涉及管辖确定、损失计算、举证责任分配等多重程序性与实体性问题,具有较强的实务复杂性。结合笔者办案经验,建议注意以下方面:
1.管辖策略。起草内部承包协议时,应充分认识专属管辖对协议管辖条款的排除效果。诉讼启动前,应结合是否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鉴定、现场勘验等因素,合理制定管辖策略,避免因管辖权异议导致程序空转。
2.证据准备。内部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应注重保留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文件、付款凭证、设计变更签证,以及与内部承包人的往来函件、会议记录和对账文件,既作为日后证明项目收支的依据,亦证明总包方已尽管理及配合结算义务。
3.诉讼策略。对于项目体量大、资金往来复杂的案件,优先采用“收支差额法”并结合司法审计确定损失金额,可有效降低举证难度。诉前应充分梳理财务资料,为司法审计做好准备。
4.风险预防。建议在内部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
(1)内部承包人的结算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
(2)信息报送和定期对账机制;
(3)内部承包人不配合结算时以建设单位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依据;从合同设计层面降低纠纷风险与维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