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章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2026年第3期)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Newsletter for Marketing Compliance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合伙人  陈超逸 合伙人 杜逸白 律师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市场营销与监管相关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企业、社会组织等及时、准确地了解法规动态、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目 录

一、 市场监管 

1. 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销售产品质量抽查办法征求意见 

2. 市场监管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 

3.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二、 食品安全 

1. 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 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 

3.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4. 工信部就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国标修改单征求意见 

三、 广告合规 

1. 市场监管总局深化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工作并明确整治重点任务 

2. 市场监管总局就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3. 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第六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四、 反不正当竞争 

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2. 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3.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4. 浙江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五、 知识产权 

1. 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2. 最高法印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 

3. 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4. 最高法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5. 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6. 北京高院发布知产典型案例明晰新业态法律边界,AI并非侵权挡箭牌 

7. 上海高院发布202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8. 浙江高院发布2025年度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市场监管

1. 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销售产品质量抽查办法征求意见

2026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5月10日。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适用于境内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自建网站等网络渠道销售的工业产品。办法要求销售者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许可及强制性认证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核验,对无相应资质证明产品不提供平台服务。抽样实行匿名网购,需全程留痕并保存视频不少于两年;发现“三无”、伪造产地、冒用认证、失效变质等情形应立即报告并移送属地核查。对检验结果异议,可在十五日内申请处理或复检;抽查不合格的,销售者应暂停并停止销售,监管部门依法公开不合格产品及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等信息。

点击查看详情

2. 市场监管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

2026年5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6月14日。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七条,拟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权限调整至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仅可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事项制定基准;明确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裁量阶次及罚款区间;细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适用情形;统一“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立功”“违法情节恶劣”等认定标准;要求在告知书、决定书中说明裁量依据,并建立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点击查看详情

3.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条例》共8章77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全面审查,细化可申请行政复议情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认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期限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等复议前置情形;完善自行纠正、行政复议委员会、提级审理、合并审理、调查取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和复议决定制度,并规定地方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点击查看详情

4.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近日,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四批)》。

本次发布8个典型案例,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破产重组、特色产业帮扶、交通执法治理、高新企业服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修复保障和企业“法治体检”等领域。案例内容包括多部门联合运用区块链开展版权保护,围绕箱包产业实施“一企一策”质量帮扶,深化府院联动推动企业重组复产,前置服务高新企业高危工艺布局,健全跨平台信用修复联动机制,对轻微违法适用“首违不罚”,以及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协同治理交通执法问题。

点击查看详情

二、食品安全

1. 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6年3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4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六条,将食品抽检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新增风险抽检实施情形、程序简化、结果研判与报送规则;调整复检与异议程序,规定复检机构应从承担同级及以上抽检任务的机构中随机确定,总局本级复检原则上跨省确定。文件还明确网络食品以消费者购买方式抽样,购买时无需告知用途,相关文书可不经被抽样单位签字;食用农产品不再强制陪同抽检,可采用均质备份;建立监督抽检结果公示满三年撤销机制,并增加跟踪抽检、风险交流、风险信息收集和补充检验方法等要求。

点击查看详情

2. 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

2026年4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5月3日。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五条,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抽检核查处置的分级分类机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或问题食品检验结果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召回、自查、原因排查并整改,且复检异议期间不得停止风险控制;细化网络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柜台出租者的协查、下架、报告等义务。文件规定承检机构2个工作日内上传报告,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领取并启动核查处置,对严重风险24小时内启动处置,原则上90日内办结;同时明确跨区域协查、信息公开、信用监管及多批次不合格重点治理机制,并细化拒绝核查、虚假材料、未整改等行为的处罚幅度。

点击查看详情

3.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2026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6年4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覆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广告活动主体等。整治重点包括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混淆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虚假标注产地成分功能、伪造检验报告、虚假交易和刷量刷评等;同时查处食品广告涉疾病治疗、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代言及未标注警示语等行为,并整治平台审核巡查、隐患报告、投诉处置、资质公示、专区设置和标签说明书不规范等问题。

点击查看详情

4. 工信部就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国标修改单征求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7月13日。

修改单拟调整GB 23350-2021附录A表A.1食品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将“罐头”细分为“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k值分别为2.5和8.0;将方便食品脚注d修改为“冲调类产品k值取11.0,自带容器冲泡类方便米/面k值取15.0”;在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项下新增脚注,明确挂耳咖啡产品k值取8.0。征求意见稿同时载明,该修改单发布即实施。

点击查看详情

三、广告合规

1. 市场监管总局深化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工作并明确整治重点任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深化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整治重点任务》。

两份文件对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作出全面部署,并启动为期半年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整治行动。《通知》提出五方面任务,包括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和新业态广告监管、强化监测技术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广告宣传导向和价值引领。《重点任务》明确六项整治重点,涵盖互联网广告导向监管、直播电商广告监管、人工智能生成式广告监管、互联网弹窗广告规范、“矩阵式”广告投放行为规范,以及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点击查看详情

2. 市场监管总局就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6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6月15日。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及监管,重申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文件细化四类产品广告内容边界和显著标注事项,要求广告批准文号清晰可辨;列明禁止性内容,包括借用专家、患者等名义推荐证明,使用“安全无毒副作用”等表述,以及说明书外理论引用。文件新增网络直播规则,禁止以健康养生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要求平台监测、排查并采取警示、限流、暂停直播等措施;同时明确申请主体、受理补正、审查时限、公开要求、批准文号有效期及注销情形。

点击查看详情

3. 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第六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六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本批共5起案例,涉及直播电商虚假宣传、帮助经营者制造虚假流量、违法广告及直播营销人员身份核验义务等。具体包括:以虚构公务员、警察、创业成功等人设销售网课并虚构优惠、收益;直播宣传黄鳝苗成活率及合作培育来源无佐证;搭建机房操控账号和手机为直播间挂榜、刷人气;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消毒产品广告含无法证实内容,普通食品广告涉疾病治疗功能;经营者未核验直播人员身份信息且未保存记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详情

四、反不正当竞争

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2026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通知》围绕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提出重点:整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内卷式”竞争,查处平台强制低于成本销售;明确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优势地位认定与整改处理;强化数据、算法、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虚假交易评价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细化仿冒混淆、商业贿赂、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并提出研究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条例》、探索域外执法。

点击查看详情

2. 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2026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

修正草案围绕健全审查机制、完善审查标准和强化监督责任,对现行《实施办法》作集中修改。其一,在总则中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保障经费,将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其二,在审查标准方面,细化对以本地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税收社保、本地服务便利度等作为信用加分、设置不合理时间和方式限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禁止性规定,重申“无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不得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税收”,并要求适用“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其三,在程序和监督上,强化对起草单位初审质量的督促,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政策须修改后重新审查,将第三方评估引入适用例外情形,完善抽查、约谈及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政府部门委托的招标采购、招商引资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点击查看详情

3.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系统回应了当前网络新业态发展下社会各界对网络竞争秩序司法治理的迫切需求。

该批12件案例涉及开发“数据搬家”软件搬运电商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解包”并披露游戏未公开数据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商家对用户评价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法益,其他商家基于真实交易获取相同评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用户合法授权收集游戏原始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非法提供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电商平台上以恶意投诉方式进行维权构成商业诋毁,短剧经营者“挂剧引流”构成虚假宣传,使用他人知名商品非正式名称可构成不正当竞争,搭赠营销引发IP联名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合理限度内的跨行业“搭便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未形成竞争利益冲突的标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仅有域外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装潢在中国境内“有一定影响”。

点击查看详情(1)

点击查看详情(2)

4. 浙江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共8件案例,涵盖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涉及外贸经营信息、电子科技、工业过滤膜、医疗设备、测流仪、医用除病毒过滤膜、离心机、电商经营信息等。案例集中体现违反保密义务、携密跳槽、内外勾结、单位犯罪、教唆侵权、反向分析、改进型使用等争议类型;处理结果包括刑事追诉并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责令停止侵权、判赔损失、返还专利权,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罚款。

点击查看详情

五、知识产权

1. 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司法解释同时废止。主要明确:原告应提出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依据,一审辩论终结前可追加请求;同一侵权事实未主张惩罚性赔偿且经释明仍未主张的,诉后另诉不予受理。细化“故意”与“情节严重”认定,新增和解后再次侵权、借关联公司等逃责、以侵权为业等情形;明确基数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计算,法定赔偿额不得作为基数,必要时可参照许可使用费;以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为基数的,可参照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倍数可为非整数,且已执行罚款、罚金应纳入倍数考量。

点击查看详情

2. 最高法印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实施方案》明确“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包括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著作权、商业标志、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人工智能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出加大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先行判决、惩罚性赔偿适用,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方案还部署优化技术类案件管辖、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衔接,研究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健全技术事实查明、统一法律适用及虚假恶意诉讼治理机制。

点击查看详情

3. 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为集中展示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最高法从2025年法庭审结的3146件案件中筛选132件案件,提炼159条裁判要旨,形成《摘要》。摘要共分八类案件对要旨进行列举: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二、专利权属、侵权案件;三、植物新品种案件;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五、技术秘密案件;六、计算机软件案件;七、垄断案件;八、程序性案件。

点击查看详情

4. 最高法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发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包括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行政案、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内外串通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刑事案、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假冒注册商标民刑衔接案、“网络黑嘴”商业诋毁案、网售盗版电子书著作权侵权案、反复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等10个案例。

点击查看详情

5. 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1日,最高检公布《关于印发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本次发布案例涉及商标无效宣告抗诉、著作权虚假诉讼监督、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工业软件和药品赋码软件著作权侵权、服务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全链条制假售假打击以及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等事项。案例集中体现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认定、商标与字号权利边界、软件技术措施保护、服务商标案件办理、地理标志规范使用与监管等规则的处理等10个案例。

点击查看详情

6. 北京高院发布知产典型案例明晰新业态法律边界,AI并非侵权挡箭牌

2026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本次共发布10个典型案例,涉及虚拟数字人著作权纠纷及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1中,法院指出,虚拟数字人形象若具备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借鉴;案件2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明确AI并非侵权“挡箭牌”,以AI为工具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并牟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有力震慑了“盗图—AI加工—电商销售”的全链条侵权模式。

点击查看详情

7. 上海高院发布202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并通报202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及涉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共发布15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涉网络聚合支付平台数据权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某米”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荣某”驰名商标纠纷案,卡牌“换皮”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先权益认定与域名侵权规制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人工智能搜索引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侵害“特某拉”商标纠纷案等。

点击查看详情

8. 浙江高院发布2025年度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14日,浙江高院公布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共10件,涵盖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正当竞争、平台数据抓取利用、二手商品翻新商标侵权、直播带货引流侵权、学术论文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中捐献原则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跨境电商售假、跨境传播盗版短剧、媒体标识混淆行政处罚等。典型裁判明确了AI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公开数据获取使用边界、商标权利用尽适用条件、直播场景下指示性使用边界、论文买卖中的共同侵权责任、说明书未写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以及不公平高价、非法经营数额、混淆类不正当竞争等认定规则。

点击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