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金茂律师代理“常州毒地”一案二审胜诉

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江苏常州三家化工企业的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2018年12月2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常州“毒地”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三家污染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支付环保组织的律师费、差旅费,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本所吴荣良律师、万美律师分别代理本案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持起诉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参加了庭审

现场图片来源于江苏高院公众号

案件回顾

2015年9月,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搬入其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新校区后,数百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等恶性疾病。面对孩子们身体的异常反应,不少家长联想到与学校仅有一条马路之隔的常某污染地块。常某公司、某宇公司、华某公司曾于常某地块生产经营,对此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在搬离该地块前均未对其进行妥善修复。媒体随即对此进行曝光,“常州毒地事件”在舆论场上不断发酵。

图片来源:中新网

2016年4月29日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8460元。

2016年12月21日

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长达7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8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其中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土地已经被国家收储后,污染者是否还要承担修复责任。

2017年1月25日

案件一审宣判,常州中院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由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2017年2月7日

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3月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申请。

2018年2月28日

常州土壤污染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

2018年12月18日

常州土壤污染案二审举行庭前会议,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确认、对上诉人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2018年12月19日

常州土壤污染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12月2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二审争议焦点

经过2018年12月18日召开的庭前会议,在二审庭审中,主要争议焦点是:

1. 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2. 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

3. 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二上诉人认为,三家公司都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与其生产内容高度一致,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三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均承认存在污染行为及污染事实。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不因政府收储土地而免除。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常州市政府对污染地块进行风险管控,隔离、土壤覆盖等措施并没有实现污染消除的作用。目前污染地块大部分土壤和全部地下水污染都没有治理,没有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对于二审庭审时的争议焦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场地污染系三被上诉人长期从事农药、化工生产所致,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风险管控与污染修复与“污染者担责”并不冲突,被上诉人应就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对于“由三被上诉企业支付地方政府支出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上诉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超过了本案的支持范围,同时明确污染地块正在修复,如果未来修复不能完全消除危险,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继续起诉。

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自然之友、绿发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常某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某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江苏省常某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某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0000元;

四、驳回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费100元,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是土壤污染防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污染者应当对污染行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但对如何承担,仍待进一步研究。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据悉,“常州毒地”修复案(环保组织就“常州毒地”修复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污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正处在一审阶段,本所环境法律服务团队将继续代理该案,并在后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为落实相关法律和原则进行积极探索,与社会公众共同维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