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金茂律师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成功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17年4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2号】,核准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公司债券。

光明集团于2018年7月13日向合格投资者成功发行人民币30亿元3年期公司债券。本期发行超额认购4.45倍,发行利率4.43%,创同日AAA公司债利率最低。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庆律师、合伙人韩春燕律师、杨菲非律师团队为光明集团本次发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