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本所举行二O一八年第二季业务交流会

2018年3月23日中午,本所举行了本年度第二季业务交流会,合伙人黄艳律师就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与律所的各位同仁进行了分享和交流,本所合伙人万波律师出席并主持了此次交流会。

黄律师就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和“执转破制度”的设计目的、申请程序、异议程序等向参会同仁作了详细介绍和讲解。2015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确立了“执转破制度”——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废除了针对企业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并重新对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分配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债权公平受偿问题需要参与分配制度来解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由此可见,目前的参与分配制度排除了对企业法人的适用,而执转破制度的确立,利用破产程序启动的倒逼机制引导执行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

最后,黄律师还就相关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强制清算和自行清算、公司重组和特殊资产投资等方面进行了案例介绍和分析。金茂律师事务所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之一,承办了多起由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通过此次交流会,对于不同情形中如何为当事人的诉求寻找适合的制度和操作路径得以实现利益最大化,黄律师的分享给在场的各位律师同仁带来了新的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