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7日正式批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第一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12月24日。2002年3月25日,金茂所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此次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后,金茂所共有53位合伙人,设立资产为1075万元。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必须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并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资产。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其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所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优势在于降低合伙人的风险敞口,为律所规模化建设铺平道路。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律师界尚属于新生事物。2009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北京市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2011年,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上海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据悉,目前上海近1600家律师事务所中,只有11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2018年是金茂所成立30周年,金茂将在“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上登上新的高峰。为进一步提升金茂所的综合竞争力,有效地整合总所和分所资源、加强各业务领域之间合作和国际间协作,同时也为了提升事务所的管理效能,金茂所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增加投资,修改章程,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是金茂所发展道路上的历史性跨越,其深远意义,必将在金茂所今后的开拓里程中得到充分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