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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12个创新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毛惠刚 律师

2023年11月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2023上海仲裁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专场论坛上,发布新版仲裁规则(“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立足当事人中心主义,优化设计仲裁庭程序主导权和仲裁机构程序管理权,创新之处颇多,笔者整理了其中12个创新,以与业界共同交流研讨。

创新一  受案范围扩展至国际投资仲裁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

在司法部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将现行《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删除了“平等主体”的表述,为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投资仲裁、体育仲裁案件开辟了路径。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参照《仲裁法》修订精神,先行先试,明确将国际投资仲裁列入受案范围,并规定该类案件直接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

创新二  特设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仲裁中心专章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主任周敏浩先生在论坛上宣布,上国仲将于2024年在香港成立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特设第九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明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管理的案件仲裁地为中国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地区法律、仲裁裁决为中国香港裁决,并对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临时措施决定权作出了规定。

创新三 发布国内首部《数据仲裁规则》和《航空仲裁规则》

上国仲在2014年发布第一部特别仲裁规则,也是国内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后,于本次论坛上发布第二部特别仲裁规则,也是国内首部数据仲裁规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数据仲裁规则》、第三部特别仲裁规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航空仲裁规则》,完成特别仲裁规则“三英会”。

创新四 发布数智化平台和《在线仲裁指引》,拥抱智慧仲裁

数字经济时代对仲裁信息化、数字化提出了新要求,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借助数字智能技术进行仲裁程序的启动权不仅限于当事人,秘书处或者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启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仲裁庭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采用互联网在线方式进行开庭,解决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则在线仲裁难以推进的程序难题。

在本次论坛上,上国仲举行了上海国仲数智化平台发布仪式,该平台提供在线立案、电子送达、文书在线交换、电子卷宗、在线庭审和在线签署六大功能。在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了数智化平台为当事人仲裁文书和证据材料的优先提交途径,在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数智化平台为秘书处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的优先送达途径,提供了有力的规则支持。在《数据仲裁规则》第四条中,上国仲还规定数据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原则上通过数智化平台以在线方式进行。

笔者注意到,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在线庭审的案件,仲裁庭可以采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可以称之为数智化平台中“智”的体现。当然,在线下庭审场景中,也可以使用语音识别技术,既方便当事人,也减轻了仲裁秘书的工作量。

尤其令人称道的是,上国仲关注到了在线仲裁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合规问题。在配套发布的《在线仲裁指引》中,附上了《争议解决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声明》,明确上国仲在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最低限度收集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调解员等争议解决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

创新五 强调诚信仲裁

在司法部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提出了诚信仲裁的概念。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八条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善意合作、信守承诺的原则参加仲裁,确保其在仲裁程序中正当行事,所作陈述和提交材料真实。

为解决个别当事人故意增聘与仲裁员具有回避事由的代理人,以“狙击”仲裁员、人为造成仲裁程序拖延的问题,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了预防措施,规定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需要变更或者新增代理人的,需要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变更或者新增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并作出兜底性规定,明确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因当事人的主动行为导致出现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存在仲裁员应披露事项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以该等事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为解决个别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在审理终结、裁决出具前撤回仲裁请求和反请求,不合理地增加对方当事人负担的问题,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应对方法。在此种情况发生时,仲裁庭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时有权不同意撤回申请、继续仲裁程序,对方当事人亦有权提出要求撤回请求方承担己方仲裁相关费用的请求或者反请求。

为解决个别当事人在各个仲裁程序环节采取拖延战术、造成仲裁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了处理原则。规定此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突破常规费用分担原则,对该当事人的费用承担作出特别决定。

创新六 改良多份合同合并仲裁制度

随着商事交易的日趋精密复杂,一项交易包括多份合同、多方当事人、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不断涌现,在航运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创新金融领域,这种情况更为多见。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十五条中,将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范围扩展到多份合同的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同一仲裁中,对多份合同项下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出仲裁申请。在规则第四十条中,上国仲进一步打通存量案件和新立案件之间的通道,规定在仲裁庭组成人员相同且各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新立案件可以合并到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案件。该条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宽松、高效、便捷的选择空间,但考虑到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裁决期限,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案件的仲裁庭结案压力也是现实存在的。

创新七 完善追加当事人制度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四十一条中,就同一仲裁协议项下其他协议方加入案件事宜,规定机构或者仲裁庭有权依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协议方申请决定追加;就不同仲裁协议项下的案外人加入案件事宜,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追加。当然后者也会产生一个值得讨论的事项,即该规定是否事实上再次扩张了多份合同合并仲裁的范围,已不再限于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

就追加当事人后可能发生的仲裁员选定困境问题(如申请人申请追加一位或者多位被申请人并获仲裁庭批准后,被申请人方不能就共同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创设性地规定了除非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另行达成约定外,仲裁庭全部成员均由机构指定,应是对公平和效率综合平衡之后作出的决断。

创新八 设立临时措施专章

在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仲裁庭一般具有作出包括保全在内的临时措施的权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案件各类保全的决定权归属人民法院,但在临时措施在境外执行以及仲裁地在境外等情况下,国内仲裁机构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确有客观必要性和实际可能性。司法部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中,对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权也进行了制度设计。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第三章中将临时措施区分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其他措施四大种类,并就仲裁前临时措施作出特别规定。就仲裁中临时措施,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机构可以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提交仲裁庭、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

该规则第三章对临时措施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大幅度缩短了临时措施决定作出的期限,规定有担保的申请需在提供担保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其他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二是就临时措施决定的变更作出规定,赋予相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和紧急仲裁员、仲裁庭的主动变更权;三是规定不遵守临时措施的单项损失赔偿义务,申请方可以就相对方违反临时措施单独提出赔偿申请。

创新九 引入IBA利益冲突指引作为仲裁员信息披露参考依据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指定时直至仲裁程序终结后,均负有对于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信息之持续性披露义务。国际律师协会发布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虽然并非国际公约,但其简洁清晰的红色清单、橙色清单、绿色清单体系在国际仲裁实务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适用。此次上国仲将其明确引入规则,作为仲裁员信息披露参考依据,在笔者印象中为国内首创。根据规则第二十五条第八款,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同样也适用于紧急仲裁员。

创新十 设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专章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在第六章设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专章,分别就调解员调解、仲裁庭调解、仲裁外和解的程序作出安排,其中调解员可以单独会见当事人、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员不再担任仲裁员、仲裁外和解协议裁决由独任仲裁庭作出等规定,都是具有实践意义的举措。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机构出具与调解程序有关的证明,来源于《新加坡调解公约》第四条,为当事人依据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进行了在前制度设计。

创新十一  修改部分裁决条款,增设中间裁决条款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在2015版规则第四十六条已有的部分裁决条款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部分裁决的终局性,部分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此外,新规则还在第六十一条增设中间裁决条款,为仲裁庭解决仲裁语言、适用法律、证据规则等程序性问题提供了有效手段。

创新十二  改良仲裁收费机制修改

2024版上国仲仲裁规则采用了更为适宜仲裁实务的收费机制,一是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部分不再收费,二是规定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决定按件另行收费,三是明确对简易程序案件、在线审理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案件可以减收仲裁费,四是对于适用特别仲裁规则案件和特殊情况案件作出了分批缴纳仲裁费的制度安排(如《航空仲裁规则》第十五条和《数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均规定,适用先行调解的案件可以分批缴纳仲裁费,首付比例不低于25%)。

值得注意的是,上国仲在本次发布的《临时仲裁协助服务指引》中,对指定仲裁员和紧急仲裁员、作出仲裁员和紧急仲裁员回避决定以及通讯、场地、档案保管等临时仲裁支持保障服务的收费标准予以了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临时仲裁在上海的落地作了周到安排。

2023年,上海加快了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建设步伐。2023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6.0版》,就司法支持仲裁工作提出多项改革措施,包括率先在全国开通仲裁保全等申请电子立案,探索司法支持仲裁庭审理开具调查令机制等。2023年6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提升上海航运服务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提出研究制订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支持境外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在上海设立机构并开展业务。2023年9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上国仲发布的新仲裁规则,具有顺应中国仲裁发展趋势、对接国际仲裁实践、呼应数字时代浪潮的鲜明特色。笔者将继续认真学习和运用这部10章92条的新仲裁规则以及相关特别规则和程序指引,也期待着上国仲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事业继续做出更多的探索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