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美 律师 吴荣良 律师 黄启荣 律师 巢思源 律师 杨晓凤 律师 张程源 律师 黄雪骐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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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3. 天津市住建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4. 山东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发布《山东省建材行业碳达峰工作方案》
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3-2030年)》
二、 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6. 国务院国资委: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7.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启动2021、2022年度的配额发放和履约工作
三、 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8. 全国首个专业化碳期货研究中心挂牌
9. 全国碳市场八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75.00元每吨
四、 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0. 广东惠州首例“以碳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一、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8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3〕1093号)。《方案》提出,将布局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减污降碳协同、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并明确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重点方向、保障措施、组织实施方式等。2023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启动。
《方案》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按照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分为三大类。一是源头减碳类。当前,我国能源活动碳排放占整体碳排放的比例超过80%,能源生产环节降碳对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方案》提出非化石能源先进示范、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绿氢减碳示范等4个重点方向。二是过程降碳类。工业生产、建筑运行、交通运输等是消耗能源和产生碳排放的主要环节。为助力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领域降碳中发挥关键作用,《方案》在提出工业、建筑、交通3个领域关键技术类别的同时,还提出减污降碳协同和低碳(近零碳)园区2个重点方向。三是末端固碳类。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作为可以实现二氧化碳深度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是支撑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兜底”技术之一。《方案》提出全流程规模化CCUS示范、二氧化碳先进高效捕集示范、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示范3个重点方向。
《方案》还提出三方面支持举措。一是资金支持。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示范项目,统筹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二是金融支持。加强金融税收政策支持,积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并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保险补偿机制。三是其他要素保障。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将碳减排效果作为节能审查的重点考量因素;加强用地要素保障,鼓励地方探索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保障用地需求。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
《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明确绿证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健全绿证交易等,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作用,为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提出要有序做好绿证应用工作。要衔接碳市场。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制度合力。要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衔接。
3. 天津市住建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8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联合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30年前,天津市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力争率先达峰。
为此,天津市将重点推进加强城乡绿色低碳规划引领、提高新建建筑节能低碳水平等十项重点任务。在提升居住建筑电气化水平方面,《方案》提出,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电气化水平,开展新建居住建筑全面电气化试点示范,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为辅推进,采用电驱动热泵技术供暖;采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陶炉等电气炊具,取代燃气灶台,推动全电厨房建设;采用分电直热型和电动热泵型热水器制备生活热水,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用能向电气化发展。
同时,《方案》鼓励推广城乡建筑太阳能应用。根据《方案》,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进一步推动太阳能热水的规模化应用,鼓励学校、医院、旅馆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推广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支持小城镇居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支持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4. 山东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发布《山东省建材行业碳达峰工作方案》
8月1日,山东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建材行业碳达峰工作方案》(鲁工信发〔2023〕8号)。《方案》部署了“12345”举措,确保2030年前山东省建材行业实现碳达峰。
1个“严控”:严控新增产能。《方案》提出,严格落实国家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加强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管理,新建“两高”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度。到2030年,水泥产能只减不增,为碳达峰奠定总量基础。
2个“替代”:推动原料和燃料替代。在推动原料替代方面,《方案》明确逐步减少碳酸盐用量,加快低碳水泥新品种的研发和应用。到2030年,山东省水泥行业原料替代比例提升到5%左右。在推动燃料替代方面,《方案》支持垃圾衍生燃料、塑料、橡胶、生物质燃料等可燃废弃物替代燃煤,提高水泥等行业燃煤替代率。完善农林废弃物规模化回收、垃圾源头分类等上游产业链配套。到2030年,对山东省50%以上的水泥生产线进行以节能减排、协同处置、燃料替代为目标的技术改造。
3个“提升”:重点提升固废利用水平。3个“提升”,分别是提升固废利用水平、提升建材产品减量化使用水平和提升能效利用水平。《方案》明确,鼓励以高炉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超细粉,在混凝土生产中部分替代水泥,减少水泥熟料的消耗量,进一步加大玻璃纤维、岩棉、混凝土等产品生产过程中固废资源利用水平。到2030年,建材行业工业固废利用率达到70%。
4个“行动”: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一是开展低效产能整合退出行动。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严禁省外水泥熟料产能转入山东省。二是开展低碳关键技术攻关行动。三是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行动,聚焦建材生产碳排放关键环节,着力推进低碳典型应用。推动省内绿色建材智慧园区建设。四是开展常态化错峰生产行动。严格执行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规定要求,加大落实和检查力度,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避免水泥生产排放与取暖污染排放叠加。
5个“推广”:“清洁”“绿色”成关键词。5个推广包括推广清洁绿色能源、推广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广碳捕集利用技术、推广高效清洁生产和推广绿色建材。在推广清洁绿色能源方面,将引导建材企业利用矿山、厂区、建筑物等资源,开发生产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绿色能源,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在推广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方面。在推广高效清洁生产方面,《方案》指出,到2030年,全省绿色建材认证产品达到1000项以上,创建30家省级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
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3-2030年)》
8月2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3-2030年)》(粤环函〔2023〕440号)。
《方案》提出,力争到2030年,碳市场运行实现成熟化专业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匹配的碳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定价基本反映减碳成本,纳入碳交易的企业碳排放占全省能源碳排放比例达到75%。粤港澳三地市场化减碳机制合作加速融合,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国际碳定价机制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化,逐步形成“国际+国内”“强制+自愿”开放有序的碳市场体系,有力支持广东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广东2060年实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有序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省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组织开展纺织、陶瓷、数据中心、交通、建筑等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并将其逐步纳入广东碳市场。研究开展欧盟碳关税机制应对,将欧盟碳关税覆盖行业纳入广东碳市场管理。研究降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纳入广东碳市场的准入门槛,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
《方案》同时提出,做好与全国碳市场有序衔接。进一步提升广东省电力企业等在碳排放数据监测、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碳配额分配、交易登记结算、市场风险控制及碳配额清缴履约的能力,严把碳排放数据质量关,建立数据质量常态化监管制度,实施定期核实和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全力配合做好广东省电力企业等在全国碳市场各履约周期的工作。
推动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与香港、澳门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协同机制,推动常态化沟通。探索基于广东碳市场现有基础,链接港澳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企业,研究大湾区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碳排放核算、数据报告指南、核查指引等标准和制度体系,开展能力建设活动,适时开展碳配额分配方案研究。搭建联通三地的数据报送、注册登记等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发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相关机构的平台功能,依托其搭建大湾区碳交易等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
二、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6. 国务院国资委: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8月21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进一步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勇挑重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贡献更大力量,更好彰显国家队的使命担当。
会议强调,要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力度,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要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着力加强长江、黄河流域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保护,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和“三北”防护林建设等重点工程。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准确把握路径方式、力度节奏,有计划分步骤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会议认为,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指导推动中央企业积极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助力地方党委政府加快推进恢复重建工作。要制定考核奖励措施,继续跟踪督促有关中央企业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尽最大努力保障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指导中央企业配合地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建设工作,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灾后重建。要指导中央企业加强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为重要民生商品保障供应充足、物价稳定提供有力支撑。要统筹做好中央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密切关注汛情变化,加强灾害风险研判,指导中央企业强化险工险段除险加固,做好预案、队伍、物资等应急处置准备。要深化安全管理强化年行动,全面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点领域重大风险防范,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7. 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启动2021、2022年度的配额发放和履约工作
8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近期,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启动了2021、2022年度的配额发放和履约工作,共纳入发电企业2200多家,两年度分别履约、配额清缴时间均截至2023年底,每家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
刘友宾表示,目前,已基本完成配额发放,清缴履约工作已全面展开。在夯实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组织编制下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研究扩大行业覆盖范围路线图,力争今年年内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
刘友宾明确,为做好企业纾困工作,生态环境部特别研究制定了柔性履约政策,配额缺口大的企业可预支2023年度的部分配额用于当前的清缴,但此政策仅限于2021和2022年度,以后不再实施。
三、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8. 全国首个专业化碳期货研究中心挂牌
8月22日,“资源协同、业务赋能‘碳期货研究中心’挂牌仪式暨碳期货发展座谈会”在弘业期货举行,由弘业期货与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首个专业化碳期货研究中心“弘业期货-中研绿金碳期货研究中心”成功挂牌。
据了解,碳期货研究中心将分别发挥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在碳领域的专业、品牌和市场优势,致力于国内外碳期货发展、碳期货产品市场的研究和推广,后续还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启动以来,经过两年的发展,现货交易规模和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碳期货交易是碳交易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欧盟碳期货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例超90%,2021年以来碳期货累计交易量超108亿吨。
9. 全国碳市场八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75.00元每吨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信息,2023年8月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13,397,711吨,总成交额825,755,529.77元。
挂牌协议交易月成交量1,459,168吨,月成交额100,741,840.76元,最高成交价75.00元/吨,最低成交价62.60元/吨,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68.79元/吨,较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涨6.26%。
8月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量11,938,543吨,成交额725,013,689.01元。
四、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0. 广东惠州首例“以碳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7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以下简称惠城分局)就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与该公司磋商成功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为惠城区2023年首宗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并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惠州市首宗以认购“碳减排产品”补偿性生态修复方式承担责任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惠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对该公司举报线索,立即展开现场检查。后经查实,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通过管道排至厂区外部市政管网,涉嫌私设暗管非法排放水污染物。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惠城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随后,惠城分局委托专家对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认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本次事件的环境污染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确定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惠城分局于2023年7月12日组织赔偿义务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期沟通及磋商会,向其阐明了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
经过详细的释法说理,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磋商建议所提各赔偿金额没有异议,并自愿申请购买价值2万元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产品用于碳减排项目建设以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圆满成功。
【合规意义】
本次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充分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通过引入“碳减排产品”探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新路径,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契合全国低碳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