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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所代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获评“2022年沈阳中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金茂所合伙人梁鹏律师、程文璐律师代理被告的一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有幸入选。

一、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A科技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B环保公司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数百万元。

案件利害关系重大,一旦败诉,不仅要进行巨额赔偿,而且这类设备将来也不能再被生产,背后涉及金额数以亿计。梁鹏律师团队代理B环保公司应诉后,通过侵权比对及大量的文献检索之后,发现涉案设备与涉案实用新型存在一些差别,但从权利要求的字面上没有体现出该等差异,于是制定了“两头堵”的应诉策略,要么彻底将对方专利无效掉,要么迫使对方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保住专利而做出对诉讼案件不利的陈述。

充分准备后,梁鹏律师团队便代理B环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A科技公司为了保住该专利,不得不对其专利进行限缩性解释,承认了权利要求暗含了差异特征,并进一步承认这些“细微”差别构成重大差别,这种解释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认为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为“功能性的技术特征”,原告对专利的限缩性解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导致涉案设备不再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A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A科技公司的上诉,B环保公司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二、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式

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利要求逐一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侵权比对,查看是否真的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当确定被诉侵权的产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时,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对原告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达到将原告专利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甚至即使不能无效掉原告专利,但能逼迫原告对其专利做出限缩性解释,进而缩小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最终不构成侵权。

三、案例的典型性

本案例涉及到功能性特征的识别和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和专利审查、无效档案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法认为,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对于功能性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