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小引
联合国贸法会模范法 、各仲裁机构对裁决书均说理有要求 ,而在一些立法 和先例 中要求更高,甚至对因说理不充分的情况时有构成“法律错误”、“违反自然公正”而招致裁决被撤销 或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而说理的方法、深度始终是热议不断的话题,也是彰显仲裁专业度、公信力的窗口。
一、易读、简洁与说理充分的关系
在各类仲裁指南 、文章 中一般都会列出对裁决书撰写的上述几点共同要求,而在仲裁员实际工作中,上述几点要求的关系有时不好把握,甚至可能感觉有一定矛盾冲突,尤其是在案情周期长、材料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中,更难以处理。
1、裁决书读者及各自关切
裁决书作为仲裁裁决的最终产品,不仅是解决纠纷各方的最终法律文件,也会因执行(包括域外承认与执行)而进入司法审查和公共视野。因此,仲裁裁决就将同时兼具私文书和准公文书的特征,所面对的读者及关切也不同:
2、简洁不简单、充分不繁复
简洁实际上是建立在准确基础上的较高修辞要求,不等同于用词、用句和篇章组织上的简单,而是通过提高内在组织性水平,实现外在表达形式的有序、紧凑。这就对裁决书的结构布局、内容调度和内在逻辑安排提出了要求。而对不同读者的关切需求,不必做在所有内容上做一刀切的处理。力求对法律术语、逻辑关系做最精密专业论证的同时,并不妨碍对案件事实、争议归纳事项做易懂、清晰的叙述,各从其类、各取所需。
众所周知,长篇不代表完整,繁复不代表严密 ,反之亦然。而仲裁员难以避免会遇到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事实表述大相径庭,乃至陈述的思路和法律争点交织混杂的情况,在此时如果仲裁庭不加组织和处理地直接进行引述双方表述,往往难以厘清案件争点和意见的针性。同时,面对含混不清的双方表述,全数引用可能出现内容庞杂\枝蔓不清,而挑选引用又担心遗漏事项,两厢为难。对此,仲裁庭需要在庭审结束前或至迟在合议完成前进行结构性闭环梳理,为裁决形成和文书撰写扫清障碍。
二、裁决说理的结构
3、仲裁裁决的回溯性特征
仲裁裁决在处理案件实体争议时一般会对案件程序进行回溯,而从案件争议提出的伊始直至裁决做出,实际上仲裁庭做了一个U形的运动,从确定仲裁(反)请求开始,到判定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结束。在典型的国际仲裁程序(以普通法风格程序为显著,如下图)中,除了一开始的仲裁请求、答辩,双方并没有充分的机会来进行法律观点过多交锋,而是在事实处理(交换文书请求、文件披露请求、交换证人证言、庭审)后,才涉及法律观点、援引规范和先例的大幅展开,仲裁庭尤其需要注意其中可能出现的争点遗漏,或导致当事人表达不充分,嗣后面临败诉方挑战裁决的风险。
(笔者制图,2021)
在这个U形的运动中,有两组对位结构,一组体现在审理上\一组体现在裁判上,笔者稍加列出:
4、裁决说理的布局技术
全面覆盖
对仲裁庭而言,需要先后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阶段,是否从请求中识别出了每一争议事项,又从每一争议事项中识别出了每一争议事实,进而这些争议事项、争议事实得到了双方提供了意见和证据,最终才能由仲裁庭来评价和事实认定。第二阶段,仲裁庭需要从完成裁决论证出发,考虑是否构成支撑裁决的每一有关事项和有关事实都已经得到了澄清,尤其在于避免双方没有提出争议,但是就完成论证本身确必不可少的事项、事实的认定未厘清,避免在程序结束时发现事项、事实缺环。
第一阶段全面覆盖的目的是在于,保证了双方的陈述权利和裁决的完整性(包括不超裁、漏裁),而第二阶段的目的就在于为说理的完整性、严格性进行铺垫,避免出现意外裁决或“意外说理”。
次序有度
仲裁庭在说理行文时,如何安排撰写内容的具体次序以彰显内部的紧密逻辑联系和前后顺承的思路,有时颇费思量。
【情形一】对于案件请求、争点集中、关键事实凸显、内在逻辑直白的案件,仲裁庭采取逐一直接以三段论方式分析仲裁请求即可,典型表述为:
针对申请人仲裁请求X
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后果为XXX,被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后果为XXX。其中,关键争议事实,经仲裁庭认定为XXX,由证据X、证据X佐证。仲裁庭认为,相关的法律关系应为XX,结合法律规定(引用XXX,大前提)及上述认定事实(小前提),对此项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结论)。
【情形二】如果仲裁庭面临的法律关系、争议事实都比较复杂,恐怕就不宜采取集中表述的方式,而要采取前后呼应的方式,可以考虑如下的布局、结构:
三、裁决说理中的推理论证
5、四种不同的推理
仲裁庭或仲裁员一般会遵循形式推理大前提、小前提及结论的论证方式,这其实只是最终结论做出时的所用的推理。而在法律论证中至少涉及四种推理 ,分列如下: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知晓,上述四种推理之间是不同种类的,无法相互替代,任何一项推理的缺陷,都会影响最终论证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因此,在简单的案件中,以三段论方式进行直接陈述,与读者的直觉逻辑不会发生冲突,因此并没有必要详加展开。否则,反而容易让人感觉叠床架屋、拉杂繁复。而在复杂案件中,仲裁庭恰巧需要精密地考虑好各个论证环节的有效性、严密性,确保逻辑衔接周延、滴水不漏。
6、各种推理的有效性保障及典型表达方式
形式推理(三段论)想必读者都已十分熟悉,笔者不再赘述。谨就其他三种推理的有效性保障及具体(典型)表达方式稍作梳理,并将裁判者应当达到的心证标准做一下形式化剖析:
不算小结:仲裁员实用工具推荐
作为仲裁庭在管理仲裁程序和撰写裁决书的整个过程中,尽早进行争议事项、争议事实的梳理总结,并且在早期开始尝试准备一份裁决书草稿或核对清单总是有好处的。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几个常用工具对仲裁庭撰写裁决有所帮助:
试图请争议双方尽早达成无争议事项、事实清单,和争议事实、事项清单;
作为仲裁庭,制作一份双方请求、争议事项、无争议事项的对照要素表;
如果仲裁所涉及的文件、证据、证人较多,可以考虑请各方当事人提供各自的争议事项观点摘要、争议事实摘要与证据出处索引表;
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仲裁庭可以需要考虑自行或要求双方来制作一份共同的案件事实时间表、相关人士的人名表(姓名、职务、案件角色)。
最后,逻辑的完善不能替代谙熟商业规则的经验,形式的严整不能取消洞悉人心的精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