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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所受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邀请就中国民法典对保理行业的影响撰文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成立于1968年,总部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是一个由全球各国保理公司及开展保理业务的银行参与的开放性的跨国民间会员组织,在90个国家/地区拥有近400家成员公司,是目前国际上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组织,为跨境保理合作提供了独特的网络,其会员交易占全球国际保理量的近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首次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到合同编中,中国保理业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历史性突破,保理行业的发展有了来自立法层面的坚实基础。全球的保理行业从业者也对此十分关注。

近日,金茂合伙人万波律师、徐冰清律师受FCI邀请就中国民法典对保理行业的影响撰写The Influence of the Civil Code on China’s Factoring Industry一文并发表于FCI IN-SIGHT Newsletter八月刊。文章列举分析了《民法典》实施以后对保理商而言有利的方面,例如保理商在善意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伪造了应收账款,也有权向债务人索取全部本金和利息;限制了基础交易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对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权,否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商不发生效力。同时,文章也提到了《民法典》中除了保理合同章节外,在许多条款中都体现了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则,例如《民法典》第414条中关于相同财产双重抵押优先权规则和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条款均反映了中国立法为将中国的担保交易规则与联合国《担保交易示范法》等国际规则相结合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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