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来自中国、瑞士、俄罗斯、德国、瑞典、美国、荷兰、香港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专业人士就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作在线研讨。本所蔡果律师应邀以“体育争议解决需结合国际法、宪法学分析及人权法思维”为题发言。
蔡律师简要回顾了北京奥运会及对体育的热爱是她参与体育行业并将其与法律专业相结合的原动力;通过实践,也证实了自身国际法与宪法学的专业背景是从事体育法和体育争议解决的天然优势。这是因为:
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统一的体育规则与行业规则,方能在奥运会或世界杯等国际赛事上以国为单位进行对抗,使超越政治的国际体育交流成为可能。因此,处理体育法律事务必须熟练掌握国际规则,在此过程中需要运用到不少国际法基本原理。
2. 几乎任何一项体育运动都有负责管理这项运动并制定和实施该项运动规则的国际体育组织
负责在世界范围内管理和发展某项运动的是世界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简称“IF”),如ITTF(国际乒联)、IAAF(国际田联)、FINA(国际泳联)。IF是通过其成员,即国家体育协会,对在册运动员进行管辖(即“体育金字塔”治理模式)。这无疑会产生体育治理(sports governance)相关问题,要求律师在代理运动员处理与国家体育协会或IF的纠纷时,具备类宪政思辩模式。
3. 如果能证明某些规则违反了基本人权,类宪政辩护更容易取得成功,即通过证明规则违反基本人权而不能适用。
人权法理论与实务也与体育息息相关。但是,挑战规则通常是最后一搏,也不容易成功。运动员不应在违反规则后再考虑挑战规则,因为这是在用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名誉做赌注。
综上,国际法、宪法和人权法虽在国内多停留在理论研究,却能在体育法和体育争议解决领域融会贯通,并有机会付诸实践。体育的国际特性要求从业者和决策者必须将相关事项置于国际背景下分析,以确保国际体育规则得到遵守,否则可能会令相关运动员失去参与体育赛事(或项目)的资格。
一位中国女排资深运动员、奥运会金牌得主分享了自己作为运动员在役期间的兴奋剂检查经历,为与会者了解该过程提供了直观的感受。她特别提及,中国运动员的核心保障团队一般有三类角色,即主管教练、领队以及队医。她很希望未来律师能成为运动员核心保障团队一员,以熟练掌握并向运动员普及国际国内规则、法律程序,为需要参与国际法律程序的运动员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及培训,专业、有力地捍卫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瑞士凯勒嘉(Kellerhals Carrard)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担任国际奥委会(IOC)及国际泳联(FINA)等国际组织法律顾问的让·皮埃尔·莫兰德 (Jean-Pierre Morand) 先生专事体育法律工作三十余年。他介绍自己涉足体育纯属偶然——他在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初期服务的一名客户邀请他做全职法律顾问,后来该客户演变为著名体育商业公司IMG(瑞士)。这段经历也可解释他最初的兴趣主要集中在体育法商业领域,如赞助权,并成为率先使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解决体育商业纠纷的律师。此后,他渐渐专注反兴奋剂这一领域,成为IOC和FINA的法律顾问。过去三年中,他主要忙于代理IOC处理俄罗斯相关的反兴奋剂案件。
让·皮埃尔·莫兰德先生与FINA的渊源长达二十五年;他也是CAS最早期的仲裁员之一,并参与攥写了CAS的仲裁规则。在他看来,CAS不一定是“最理想”的体育争议解决方式,但迄今却很难找到比CAS“更理想”的解决方案。由一国的法院解决体育争议很难满足要求——因为有多少国家的法院,就会有多少种判案思路;此外,各国法院在处理体育争议时,也可能有超出体育范畴的考量。因此,他认为由CAS作为超越国界的仲裁机构统一适用规则,是比各国法院更理想的选择。
在此次研讨会上,让·皮埃尔·莫兰德先生选择了“Non-Analytical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s”这一非常具体的问题进行讨论。例如“Tampering”(干扰兴奋剂检查过程)是典型的“Non-Analytical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s”,即涉及行为违规,而非兴奋剂检测成阳性违规。针对一些有关“运动员权利保护”的论辩,他认为这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其他运动员的权利——即在干净的环境(clean environment)中公平竞赛的权利。
针对有参会者提出的,涉嫌干扰兴奋剂检查(Tampering)的案件进程中如果出现恫吓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5条新的违反,他表示这是个难题,因为不确定控方是否应该发起新的程序,单独对恫吓证人的行为进行指控,目前还没有处理该问题的确切方式。让·皮埃尔·莫兰德先生还特别提到了主检官在兴奋剂检查工作中的弱势(exposed)地位——事实上,主检官可能是非常需要保护的(vulnerable):他亲自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也有类似恫吓主检官的行为,且伴以威胁手段。孙杨案中的主检官承受的巨大压力可想而知——因为她的证词可能会令中国倍受喜爱的运动偶像遭到长达八年禁赛;但是,现行规则中没有明文提及主检官证词的份量——因此,事发当时的记录对案件的价值至关重要。
随后,另外两位瑞士律师分别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工作机制与国际体育仲裁基础理论做了介绍。简言之,为确保不违反兴奋剂检查相关规则,运动员及其保障人员必须(1)熟知反兴奋剂相关规则;(2)准时配合兴奋剂检查;(3)明确其个人必须对进入体内的兴奋剂物质负有严格责任;(4)明确其个人必须对保障团队的行为负责。
由于国际体育组织总部多设在瑞士,瑞士法律赋予了这类组织广泛的自治权,IF(如FIFA, FINA等)有权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处理成员协会、俱乐部、联盟、运动员之间的纠纷。但自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其必须限定在瑞士法律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基本框架内。瑞士法允许当事方就IF内部争议解决结果向法院上诉,或以仲裁作为上诉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于体育的国际属性,统一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至关重要,主要国际体育组织(IOC,IF等)渐渐倾向以仲裁代替法院对体育争议的上诉管辖,并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主导下,形成了以CAS作为国际体育最高争议解决机构的现行格局。
本次在线研讨促进了国际体育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交流,特别增进了中外体育律师对彼此视角的理解。本所将继续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交流,并支持体育法律在中国的发展。蔡果律师与JAMS暨CAS仲裁员Jeffrey Benz先生合著的《中国体育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将于今年七月,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0)》的体育篇正式发布,敬请期待。
3、“体育争议解决”研讨会成功举办
5、“中国体育法与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最佳拍档”研讨会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