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沈粤 律师
2020年1月31日,本应是春节长假结束企业陆续复工的日子,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许多地方企业目前仍处于停产停工状态。从产业上来说,疫情在短期内对旅游业、餐饮业、酒店业和航空业影响最大,由于快递畅通性下降,包括网购在内的零售业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在这些受影响的行业中,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贷款、租金等巨大生存压力。为保障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包括中央财政部在内以及多地省、直辖市政府均纷出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何为慈善信托
信托是一种法律制度,在该制度之下,委托人有权利为某一特地目的创设一种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自《信托法》颁布至今,信托关系大多发生于金融领域,导致大家或对信托不甚了解,或简单理解为门槛比较高的理财产品的一种,凡是提及,第一反应是年化收益率的高低,这种情况导致许多人对慈善信托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慈善信托是依托于理财基础之上的一种信托模式,但慈善信托就是致力于慈善目的的信托,是与营业信托并存的另一种信托,这一点可以从法律法规对慈善信托的定义看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主要为《信托法》、《慈善法》以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其中《信托法》规定了公益信托,《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一种,《慈善法》中未规定的涉及慈善信托的内容,适用信托法的规定。
《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定义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二、慈善信托概述
1、信托目的
慈善信托设立必须具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主要指以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对于信托目的接受范围较广,可以是明确的具体的某一个慈善目的,比如“对于某个地区的精准扶贫”、“对某些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等,也可以是宽泛的目的,比如“用于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慈善活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
2、委托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根据慈善中国的公示信息,现存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主要是公司,个别有自然人或者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
3、受托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同一慈善信托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
4、监察人
慈善信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监察人,监察人职责是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对于监察人的设置并无强制性要求,监察人的选择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现有设置监察人的慈善信托中,大多选择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也有个别慈善信托选择自然人作为监察人。
5、信托资金的托管
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款时,通常由社会各界直接转账或付款至慈善组织设立的资金账户,不区分具体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要求如果是资金信托(即信托财产主要为资金),每一个信托均需要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非资金信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与慈善组织不得将资金进行投资相区别,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慈善信托资金专户上的资金合理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也为慈善资金的良性循环利用提供条件。
6、近似原则
慈善信托的近似原则指信托终止时,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7、信息披露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做出一次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结束语
今年1月,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了《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截至2019年我国慈善信托单笔规模在百万元以下的有69单,占比58%;百万元级的有41单,占比35%;千万元级的有8单,占比6.7%;亿元级有1单。
2019年,共有126位自然人作为委托人参与设立了23单慈善信托,自然人委托人数量较上年翻番,设立慈善信托数量较上年增加了77%。
上述数据说明慈善信托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如税收优惠等配套制度也未落地,加上目前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均为金融行业人士,慈善信托的推进、实施需要公益行业的专业人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可以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联手推动慈善信托发展,比如由信托公司负责设立慈善信托,并主导资金的利用、信息披露等事宜,由慈善组织负责实施实现信托目的各项活动,如此一来,慈善信托定会成为慈善事业一颗亮眼的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