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新型冠状病毒大范围传播以来,受该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法院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措施,延长了春节假期及企业复工时间。现结合已经发布的政策、文件及措施,就职工劳动问题及苏州市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做出以下分析,供参考:
一、职工劳动问题
1.苏州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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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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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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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
(除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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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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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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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到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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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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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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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到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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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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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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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至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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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延长春节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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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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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9日
(正月初十到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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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延迟复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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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补休等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2月8日、2月9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2月3日至2月7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2月8日、2月9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对2月3日至2月9日工作的劳动者给与关怀和奖励。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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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之后
(正月十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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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解除
复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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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工期限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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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受疫情等影响延迟复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该怎么办?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虽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企业延迟复工进而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应当视作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企业可在复工后的第一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3.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停工停业期限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发放劳动者生活费。根据苏州市人社局的相关通知,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企业复工复产后对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如果职工符合企业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职工因疫情防控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前与被感染患者等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需满足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条件,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提前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2020年2月5日,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实行)》,就企业的复工复产提出了相关要求。
2020年2月6日,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了《昆山市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告》,决定对2月9日24时以后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报备制度。对于拟复工复产的昆山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复工生产方案、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措施。(2)员工排查到位。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如实填写《昆山市企业全员信息排查登记花名册》,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企业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未返昆员工必须逐一沟通,全力劝阻其延期回昆至疫情响应解除。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企业需对拟上岗员工进行个人健康核查,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至少保持3天周转量。企业要按照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设置相应的隔离场所。(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至少保持3天周转量。企业要按照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设置相应的隔离场所。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应当提前5日进行报备。
二、苏州市企业优惠政策
1.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支持措施
加大金融支持方面: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稳定职工队伍方面: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就该条优惠政策而言, 昆山市人民政府在其2020年2月6日发布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中进行了相应修改,昆山市对承租市镇两级国有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中小企业,免收两个月房租。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3.支持期限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2020年2月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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