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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二三事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许智尧   台籍律师                                                                

 

 

炎炎夏日已经到来,目前全国各地即将进入高温酷暑季节,除劳动者将面临高温下工作环境的考验外,同时用人单位也开始伤神如何防暑降温与发放高温津贴或不发放高温津贴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的问题。

近年来,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本月0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亦发布了《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这是自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每年必针对防暑降温举办劳动检专项查的重头戏。

本文拟对《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并围绕高温津贴解读。

 

一、扩大保护对象:

原1960年起实施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则将适用范围予以扩大,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不再限于特定产业而包括各行各业。

   

二、明确判定标准:

第一次通过立法明确高温天气的具体标准,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确定高温天气的认定主体是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并依据35℃、37℃和40℃以上的不同高温设置了具体的处理方式,以及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通过授权省级安监部门、卫生部门、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将用人单位义务和劳动者权益等细节透过法律明文授权规范予以确认,让各地省级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予以因地制宜(如经济水平、季节长短等)达到差别化,如告知劳动者在什么温度能不能工作,以及在高温工作条件下享有具体权益等,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办事,让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不再发生。

 

三、高温津贴制度: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建立了高温津贴发放制度,将高温津贴定义为依法享有的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并授权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需特别注意,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为对特殊群体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虽然确实将高温津贴发放的范围扩大到各行各业,但其发放是有前提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在高温天气,并且从事高温作业,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在高温天气下,但并不在高温环境之下工作,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故支付高温津贴没有行业限制适用于各行各业,只要工作场所达到规定的高温作业条件,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四、其他重要规定:

为避免中暑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争议,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杜绝许多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强的农民工领不到高温津贴或被打折扣,和用绿豆汤、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来蒙混过关。故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而相关费用不能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也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且相关费用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至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无明文规定,如发放时间、支付高温津贴的多寡等,则如前所述授权各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是6月至8月,上海是6月至9月,福建是5月至9月,广东是6月至10月,最长为海南4月至10月长达7个月;从支付高温津贴的多寡来看,除天津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计算)外,各地均为固定金额(依据各地的不同标准分别依小时、天、月、作业环境计算),笔者认为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属于劳动的补偿,鉴于多地计算标准多年未调,日后其计算标准宜与工资挂钩实施动态调整

如在上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宜特别注意,由于去年6月上海当月的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以上,引发了高温津贴到底发还是不发的争议,今年上海《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故上海地方规定高温津贴发放不再取决于当月气温高低,即高温津贴发放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五、加大处罚力度:

原《防暑降温暂行办法》的缺点是当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时,执法部门面临无罚则可罚的窘境,只能回归《劳动合同法》予以处罚,但毕竟处罚力度与范围有限。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特别对此增订:

(一)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二)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根据过往的经验,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先向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以寻求帮助;而在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裁决的,只要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基本条件,一般对于劳动者的诉求均予以支持。此外,需特别留意,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对尚处在试用期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同样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拒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