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顾倩菁 律师
6月1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进一步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这是继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以下简称2698号文)又一重磅文件。55号文与2698号文相比,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分类、筛选、程序、监督等方面都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两份文件的不同之处,以及55号文新增内容进行梳理与归纳。
一、分类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相比2698号文,55号文新增规定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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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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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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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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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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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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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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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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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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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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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资产证券化绿色通道的,需建成运营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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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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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运营2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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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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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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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
(如债权人、承包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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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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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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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
相比2698号文,55号文更着眼于强调:
1、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PPP项目进行筛选;
2、不再单独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项目履约能力较强作为筛选条件;
3、“项目建成并运营满2年”不再是所有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必要条件,仅针对需要申请资产证券化绿色通道的,需建成运营2年以上;
4、更为强调基础资产的权属清晰和其上无权利瑕疵。
三、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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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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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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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地区和项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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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推荐的方式和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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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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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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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资产证券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PPP项目相关各方应配合中介机构接受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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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
2、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
3、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
4、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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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资产证券化项目;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自主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3、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推荐意见并抄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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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和中国政企合作支持基金投资的项目,应研究建立受理、审核及备案的绿色通道;
2、研究完善自律规则及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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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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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企业;
2、处于市场发育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地区;以及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
3、“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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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1-3个首批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并正式行文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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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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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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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号文与2698号文对于优先扶持的地区和项目筛选标准大致相近,但规定的更为细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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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号文相比2698号文对于择优推荐的规定有较大变化:
1、针对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自主推荐,并且文件中规定了推荐事需提交的具体材料与文件;
2、针对财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数量没有限制,并且要求其出具具体的推荐意见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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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号文强调了针对“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和“中国政企合作支持基金投资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并且进一步以“自律规则”、“负面清单”等文件形式规范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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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着力加强PPP项目资产管理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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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风险隔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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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
3、资产证券化如出现偿付困难,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不承担合同约定以外的连带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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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成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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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公司不得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资本方;
2、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可综合采取担保、持有次级等多种方式进行增信;
3、因节省综合融资成本带来的超额收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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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刚性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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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以PPP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为限;
2、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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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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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应做好尽职调查;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以及市场认可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项目实施信息、资产证券化年度管理报告、收益分配报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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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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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
2、加大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方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能力;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建立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协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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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号文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监督规定得十分细致,值得注意的是:55号文着眼于强调财政部门、项目公司及各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以合同的约定为限承担相应偿付责任;并且重点强调不得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及偿付责任转嫁于政府及公众或投资方,保护了政府以及公众的权益,保持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这实际上为未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强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以及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增信,在刺激各方对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参与热情的同时,也提高了其融资功能。
自去年2698号文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开辟了新的大门后,本次55号文落地对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与程序上的保障,同时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望加快持续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