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美 律师   吴荣良 律师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案,自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

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梳理近年来中国在“放管服”改革指导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立法的主要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对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影响。

一、环评制度的变化

1.简化环评审批程序

▪ 2016年7月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行业预审和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2017年7月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简化了环评程序,取消环评审批前需行业预审的前置条件、取消获得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 2017年、2018年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已连续两次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对环评类别进行了大修订,将35项环评类别由编制报告书调整为编制报告表、23项环评类别由编制报告表调整为填报登记表,并将目录重新颁布实施。2018年的再次修改,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等内容进一步优化调整,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

2.取消环评编制机构的资质要求

▪  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7年10月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的要求,但上位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未做相应修改。

▪ 2018年12月29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再次修改,本次修改取消了对环评编制机构的资质要求,并删除了环评编制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的规定,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 2019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公告2019年第2号),明确过渡期需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3.加大对环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和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放松对环评文件的管理,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加大对未批先建企业的处罚:按照修改前的环评法,未批先建的企业受到的处罚只有停止施工、补做环评、接受处罚,最多处罚20万元。2016年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加大对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如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对建设单位将处50万至200万元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的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制度的变化

1.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程序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试生产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2015年10月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2016年4月11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29号),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2017年7月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法规层面取消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审批的要求。

2.取消由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审批的要求,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最近几年环保法律在环保竣工验收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

▪ 2015年8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此次修改率先删除了由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规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2017年6月《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该次修改取消了由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规定。

▪ 2017年7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此次修订明确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审批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

▪ 2018年12月29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根据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即由建设单位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目前,就立法而言,只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尚未修改,仍然规定需要由环保部门对固体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有望在2019年完成立法修订程序。

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 [2017] 4号),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需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2018年5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三、环保审批制度改革对公司的影响

1.环评制度改革的影响

环评审批程序的简化、环评审批文件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大大缩短了投资项目立项和公司设立的时间。减负以后,2018年上半年,全国项目环评总数的80%仅需备案,无需审批,大大减少了环评工作量。关于环评文件的种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企业需要严格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部分地方(如广东省),对部分行业的环评类别进行了调整。企业如无法直接确定的,建议与当地环保部门加强沟通。

自2018年12月29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既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自身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下,也可以自行编制。但《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对建设单位环评违法行为的重罚和“双罚制”,要求公司及管理层重视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从被动的法律法规“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

2.环保竣工验收制度改革的影响

企业自2016年4月11日起,无需就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进行审批,项目建成后,企业投产一段时间(不超过一年)后,可直接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减少了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流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验收及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可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发布,为公司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利于公司有序开展自行验收工作。

截至2019年1月底,除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仍需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外,其他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简化了审批程序,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加大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对于企业来说,在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需切实落实建设阶段的环保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