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林旭 律师
对于商标法从业人员来说,2026年有两大热点备受关注:一是《商标法》的修订;二是LV诉茉莉奶白案的判决及其掀起的舆论风暴。两件事看起来似乎不太相关,新《商标法》要到2027年1月1日才施行,已经一审判决的LV诉茉莉奶白案自然不会适用新法;但笔者在学习新《商标法》的过程中发现,新法新增的一个条款,却很适合拿来理解这个案子。
这次修法引发了很多讨论,大家更关注的,是规范商标使用、治理心机商标、完善驰名商标保护、打击恶意注册、清理闲置商标这些对实践有重大影响的变化。笔者反而对一个看起来没那么热闹的条文更感兴趣。我国商标法实施四十多年,过去一直规定商标怎么注册、怎么使用、怎么保护,却始终没有正面给过商标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这次修订,才在第二条中写明:“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这句话本身并不陌生,早在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五条中,就已经有类似的“区别”的表述[1]。这个新增条款的意义,不在于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概念,而在于把这个概念从理论和实务常识,正式放进了中国商标法的总则。
那既然是一个早就存在的概念,为什么偏偏到现在才写进法条?
一、商标定义条款的历史背景:从注册管理到权利保护
回头看1982年《商标法》,就能理解这种迟到的原因。那时的首要任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建立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商标法承担了很强的行政管理功能:规范注册、监督商品质量、保护商标专用权。不过早期条文虽然没有直接定义“商标”,但通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等注册要求的表述,实际上已经把商标的识别功能包含在了制度里。
后来的几次修改,也基本延续了这种问题导向。1993年修改,是为了回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001年修改,是为了加入WTO后同国际规则接轨;2013年修改,重点放在审查效率、异议程序和赔偿数额;2019年修改则为了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这些修改对于商标制度的完善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过往的商标法都没有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商标作为一种权利客体,到底凭什么受到保护”。
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世界的巨大变化,这个基本的问题却显得越来越重要。今天的商标不只是印在包装盒上的文字或图形,也可能是声音、颜色组合、三维形状、动态标志。商标使用也不再只发生在货架、门店和广告牌上,还大量发生在搜索结果、平台页面、社交媒体和算法推荐里。与此同时,恶意抢注、囤积注册、闲置商标、权利滥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到了这个阶段,如果法律仍然只管“这个标志能不能注册”,而不先说清楚“商标法保护的是什么样的权利”,就很难统一审查、确权、侵权和抗辩的判断标准。
所以,新商标法把商标定义写进总则,其实是在提示我们:商标法的逻辑起点,正在从注册管理转向权利保护。
二、定义条款的核心意义: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是商标的“来源识别和区分功能”
新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的定义,“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这句话里最关键的,并不是“标志”两个字,而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也就是说,商标法保护的不是某个文字、图形、花纹、颜色、声音或者动态效果本身,而是它们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来源识别和区分功能。
先说商标权的正当性:商标权是一种私权,也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但它的正当性,并不来自经营者对某个符号的天然占有。文字、图案、颜色等符号,本来都可能属于公共表达资源。只有经营者通过真实、持续、规范的商业使用,让这个符号和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建立起稳定联系,消费者看到它时能大致判断“这是谁家的东西”,这个符号才有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价值。虽然我国商标权以注册取得为基本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注册取得的权利可以脱离实际使用,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仅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且在被侵权后的赔偿问题上存在重大障碍。所以,经过真实、持续、规范的商业使用形成的识别和区分来源功能,才是商标获得保护的重要基础。
再说商标权的边界:商标权并不是把公共语言、传统图案、商品功能、技术效果、描述性表达划归为私权的工具。其实从商标制度一开始,法律就在给公共资源留位置。显著性要求、通用名称和描述性标志不得注册、误导性标志的禁用禁注、部分地名和功能性标志限制注册、正当使用抗辩、通用名称化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恶意申请规制等制度规则背后的共同逻辑是:商标权保护的是来源识别和区分,不是公共资源的私有化。
从消费者角度看,道理也一样。商标制度表面上是在保护权利人的品牌资产,实质上也在保护消费者的识别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依靠商标判断商品或服务来自哪里、品质大概如何、背后有什么商业信誉。如果某个标志的使用足以让公众混淆、误认,或者产生不当商业关联,商标权保护就有介入空间。反过来,如果某种使用只是文化表达、装饰使用、描述性使用或者指示性使用,并没有发挥来源识别和区分作用,没有造成混淆,就不应轻易被商标权遏制。
三、用商标定义条款理解LV诉茉莉奶白案:传统纹样不是问题的关键
LV诉茉莉奶白案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讨论,正是因为它碰到了一个很容易激起情绪的问题:四叶花、宝相花、柿蒂纹这类图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陌生,为什么会成为LV可以主张权利的商标?
据公开报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及涉案门店侵害LV七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0万元。消息一出,很多文章提出疑问“这不是我们的传统纹样吗”。
这种反应可以理解,但如果只沿着“图案最早属于谁”往下走,商标法问题反而会被带偏。商标法并不负责判断某个纹样最早产生于哪个文明、哪个时代、哪个民族;也不因为某个图案有传统文化渊源,就当然排除它在现代商业场景中获得商标保护。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另外几个问题:涉案具体图形是否已经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本身是否具备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或通过长期使用形成了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被诉图形是否是在经营活动中作为商标性标识使用;这种使用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产生特定关联。
宝相花、柿蒂纹、四瓣花卉等图案,承载的是公共文化记忆和共同审美资源。任何经营者都不应仅仅因为注册了一个近似图形商标,就把一类传统纹样整体据为己有。商标权不能阻碍其他经营者将这些传统纹样用于非商标性的使用,如仅仅作为装饰图案且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有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网络讹传的“LV起诉厦门开发商,只因楼盘栏杆四叶雕花太像LV商标”,显然楼盘栏杆的四叶雕花仅为装饰图案,也不会造成混淆。
但另一面也要看到,传统纹样也可以通过注册在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尤其是经过特定设计、长期使用和稳定传播的传统纹样,成为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具体商业标识。LV不能垄断“四叶花”,但是,LV注册商标的具体四叶花卉图形,如果本身具备来源识别功能,而且经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品牌指向和市场认知,那商标法保护的就是这种具体图形所承载的来源识别和区分功能,而不是传统纹样本身。
同样,其他经营者如果从传统纹样中汲取灵感,经过再设计后形成有明显区分度的现代图案,并且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它和某个权利人存在商品来源或商业关联,也可以就新设计的图案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所以,用新法第二条来观察理解这个案子,关键就不在于“LV图案是不是受中国传统纹样启发”,而在于LV图案本身是否能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在于茉莉奶白在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页面等经营场景中使用的图形,是否已经超出单纯装饰和文化表达,进入了商标性使用,且该图形与LV注册商标在整体构图、视觉印象、识别效果上是否近似,是否影响了LV图案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结合LV商标知名度、茉莉奶白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情况以及实际使用场景,是否可能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不当联想。
这正是商标定义条款的解释价值。它把讨论从“图案从哪里来”拉回到“标志在市场中起什么作用”。图案古已有之,可以说明它具有公共文化属性,也可以成为限制商标权边界的重要理由;但这并不当然否定一个图案经商标注册和使用后形成的来源识别和区分功能。反过来,商标已经注册、已经知名,也不等于权利人可以把所有相似文化元素一概收入囊中。最终还是要回到来源识别和区分、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上。
结 语
新《商标法》首次加入商标定义,看似只是补上了一句基础概念,实际上是一次很重要的制度校准。它把商标法的逻辑起点,从“哪些标志可以注册”,推进到“保护什么样的权利”。
LV诉茉莉奶白案所引起的舆论风暴,也说明了将商标定义条款,这一早就存在的概念和实务常识放入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必要性。商标法真正保护的,不是图案的历史来源,也不是单纯的审美相似,而是市场交易中形成的来源识别和区分功能,以及由此承载的消费者信赖和商业信誉。
参考资料: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可保护客体 “1.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
https://www.iprchn.com/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5159
[2]《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5/09/content_53900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