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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衍生诉讼案件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破产企业在该案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金茂律师作为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撤销本院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一、二审判决中判决破产企业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

2017年12月,金茂律师被指定为破产企业A公司的管理人。经审查,金茂律师作为管理人认为,其中主要债权人B银行申报的两笔破产债权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鉴于在被申请破产前,A公司已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过再审,但被驳回。金茂律师遂代表破产企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就该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遂裁定提起再审。

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该两案中,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B银行向原一、二审法院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函》《授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担保文件上加盖的A公司系列印章均系该原法定代表人私刻。同时,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义与B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等担保文件亦不具有代表A公司的权利外观。在该等担保文件签订前,A公司与B银行未产生过业务往来,也无致使B银行有理由相信该原法定代表人对A公司有代理权的交易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进一步查明,B银行发现犯罪分子以伪造存单、骗取公证书、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反而继续要求犯罪分子提供担保,相关担保文件均系倒签。B银行未对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以及保证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估分析,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明显存在过错,不是善意相对人。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中关于A公司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部分,驳回B银行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该两案从金茂律师作为管理人代表A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定谳,历时七年,终于在乙巳岁末修成正果,为金茂律师破产管理业务的继往开来增添一抹亮色。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号:高检民监(2020)96号、高检民监(202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24)最高法民再275号、(2024)最高法民再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