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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律师代理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入选广州海事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9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其中金茂律师在“案例3. 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代理被告无船承运人海连国际货运(洛杉矶)有限公司进行抗辩。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身份的争议、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争议、货损原因的争议等。

该案原告向德国的A公司出口一批衣架。货物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从中国盐田港运往荷兰鹿特丹港。无船承运人通过其深圳代理签发提单。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为该票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向无船承运人的深圳代理签发了海运单。该票货物经原告委托电放给其指定的清关代理N公司。货物到港后,由N公司办理清关手续后提取集装箱后运至其仓库拆箱。N公司拆箱时在交接单证上进行了货物状况的批注。对单证上“无水湿”、“货物无损坏”勾选栏内做了否定性批注,但在其给原告的邮件中提到有一个纸箱损坏。货物到港11天后,N公司将部分货物发往德国的A公司。次日到达后,A公司通知原告称其收到的货物有湿损和锈蚀,并拒收其他货物。原告遂向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出索赔。实际承运人委托当地公估公司对货物进行检测和损失评估。公估报告记载,公估师在A公司仓库对受损纸箱进行硝酸银测试。测试结果为“不含氯化物”,故可认定导致纸箱水湿的不是海水。

金茂律师代表无船承运人提出抗辩认为,涉案货物为整箱交接,由原告自行装箱。承运人仅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外包装纸箱上的水渍经检测为淡水所致,受损区段即不仅限于海上运输期间。水湿既可能因运输期间雨淋导致,也可能是仓储过程中其他原因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请求人在货物交付时没有根据《海商法》第81条的规定提出异议,之后又向承运人主张货损赔偿,如果可能发生货物的原因和区间存在多个,请求人仅举证证明货损可能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而不能排除货损发生于非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院不予支持。涉案集装箱货物在目的港整箱交付给N公司,应视为承运人已按约定运输条件履行。N公司拆箱后虽有货损记载,但语焉不详,又未及时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嗣后经较长的仓储过程再将货物运出,货物在仓储期间和后续陆运阶段发生水湿的可能性较大,故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在海运段承运人责任期间。广州海事法院采纳该抗辩意见,驳回原告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该院在本案中结合涉案货物在交付后收货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货物状况提出书面异议这一事实,根据《海商法》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承运人无需对货物损失负责。本案准确适用最新审判指导文件,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用。

案件索引:广州海事法院(2022)粤72民初54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