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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律师代理的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其中金茂律师在“案例5. 明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之两年期间的法律性质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法律适用标准——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韩航空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代理承运人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金茂律师从代理承运人应诉到完成向实际承运人全额追偿,历时六年,完整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源起于三星通信公司2015年空运至中南美洲的一批手机等电子产品在美国迈阿密机场中转时神秘丢失的事件。据称货物运抵机场后,机场工作人员接到一通神秘电话,有人开来一辆箱式货车,以货代公司提取中转货物的名义将总共二十二票货物全部提走,机场工作人员发现提货证明文件有假并报警时,当地警方只找到一辆改换过车牌的厢式货车,人货无踪,最终未能破案。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三星通信公司赔付货物灭失的赔偿款1,189,972.50美元后向承运人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保险代位求偿,我们接受承运人委托进行抗辩。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能否中断、涉案情形下承运人是否有权享有限制责任的权利。鉴于货物丢失发生在迈阿密机场,应属于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我们申请法院追加了大韩航空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可以根据中国法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三星财险曾经两次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可以中断时效,但承运人可以享受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限额,故判决承运人向三星财险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890,192.16元,约相当于索赔金额的十分之一。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后,我们代理承运人向大韩航空公司进行了追偿。2022年8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大韩航空公司向北京康捷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偿付货物灭失的赔偿金人民币890,192.16元、律师费损失331,936.70元,合计1,237,190.86元。大韩航空公司未提出上诉并全额履行了判决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明确了《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体现我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致力于实现公约目的及宗旨的司法立场,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该案在确立责任限额计算依据时,充分考虑公约责任限额复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基于公平原则以法庭辩论终结时现行有效的责任限额标准作为限额计算依据,而非货损事故发生时的限额计算标准,对正确适用公约计算责任限额标准具有指引意义。

案件索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397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1419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22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