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本所承办的“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获评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实务典型案例》,“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系经上海破产法庭通过竞争方式成立的清算组,参加清算组的社会中介机构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包括黄艳、袁青、金文玮、严海平、汉京琳、杨菲非、周逸、叶锋、何文斐、黄丽霞等共十六人,上海破产法庭于2020年4月27日指定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黄艳。本案典型意义及履职亮点如下:
一、首创“逆向债权申报审查”方式
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兽公司”)债权人为广泛分布于福建、浙江、安徽、河北、广东、湖北等省市的6万余家商户、200余家广告商及一定规模的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庞大规模聚集讨债的商户债权人促使管理人对本案债权申报审核方式进行了大胆创新。
经多方讨论与审慎研究,本案最终突破了“先申报后审核”的传统线下纸质债权申报审核方式,探索研发集“债权人远程自助申报”“自动身份对比”“主动展示基于后台数据计算的债权金额”“债权人自主选择认可或异议债权金额”“在线生成债权审核回执”等技术功能于一体的可实现“逆向债权申报审查”的“网上债权申报系统客户端”,其技术亮点和设计思路在于:在“网上债权申报系统客户端”后台预先导入来自平台原始数据库的数据,包括用于辨别、以供匹配对比债权人资格的“身份要素信息”,及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金额组成数据”;债权申报人登录“网上债权申报系统客户端”后,需要主动录入系统要求的“身份要素信息”,通过身份匹配的,系统会自动截取、展示平台数据库中记录的该商户账号对应的“可提现的账户余额”及“保证金”,并附以按照统一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债权”,整体组成债权总额;如债权人认可系统展示的前述债权金额,可以直接确认金额,在申报人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即视为完成了债权申报审核流程,债权人可以即时获取《债权审核结果回执单》,即“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债权”;如债权人对系统展示的债权金额有异议,可以点击“继续申报”按照传统债权申报的要求,由其主动提出债权金额主张并提交持有债权的证明材料,由管理人在系统后台通过人工介入进行实质审查,并向债权人反馈审查结果。
二、以网络债权人会议替代传统线下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办会、参会成本
管理人模拟测算:如通过传统的线下召开债权人会议方式,暂以3,836户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已审核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的需通知参会的已知债权人作为模拟计算基数,可以承载参会人员人数的会议场地需要另行租赁,以上海跨国采购会展中心1F展厅(5000平方米)市场报价25万元/天作为参考价值;债权人线下参加会议可能发生的交通、膳食、住宿费用也是难以估量的,由于本案上海市外债权人人数占绝大部分,暂以1,000元/人(70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作为模拟计算基数,预估债权人将支出远超160万元,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探索召开,极大程度地减轻了债权人参会成本。
管理人充分利用网络债权申报审核系统与网络债权人会议系统的数据链接,便利债权人会议以网络在线会议形式召开,灵活、妥善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破产案件办理进程,为日后网络债权人会议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管理人依职责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不受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
管理人主张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对于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问题的界定对破产清算案件撤销权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高度借鉴意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系欢兽公司管理人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欢兽公司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欢兽公司管理人并非《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当事人,不受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所限。且《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亦规定了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路径为请求人民法院对个别清偿行为予以撤销,并未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处理此类争议。因此,管理人依职责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不受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