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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刑案中发掘的有利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反复缠斗七年,穿越三年疫情,为委托人追回巨额经济损失

近日,金茂律师在一宗历时七年的民事诉讼中通过调解为委托人追回八千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三家公司之间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以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本为“代收代付”,但其中“资金方”先通知“收款方”将资金以支付货款的方式转回,然后又说服“通道方”用交付货物的方式将两方的账面结平,形成“收款方”收取“通道方”货款后长期未交货的表面现象,数年后,三家公司的负责人均涉不同案件分别被北京和上海的公安和检察机关羁押侦查。案发时,上述交易的“收款方”已无能力向“通道方”履行货物义务或也不可能归还货款。

金茂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展开调查和走访,并提审了在押的“通道方”的经办人。经过分析认为,三方之间用大宗商品买卖的虚假交易行为掩盖委托付款的行为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行为人虚构的买卖行为无效,而委托付款行为有效。在“代收代付”的法律关系项下,“资金方”的货款已通过“通道方”支付给“收款方”,因此在账面上“资金方”对“通道方”就有一笔“预付货款”,而“通道方”在账面上对“收款方”有一笔等额的“预付货款”。只要该笔资金未能原路返回,三方账面上应保持对应的“开口”状态。但是,“资金方”巧施妙计,一方面让“收款方”将资金又转回了“资金方”,另一方面又促使“通道方”用交货的方式将账面上的“预付货款”结平,相当于又将该款取回。如此便使“通道方”为“资金方”支付给“收款方”的资金转成了“通道方”的自有资金。相当于将原先的“代收代付”关系转化为“垫付”关系。而且“资金方”实际又从“收款方”将资金以货款的方式转回,又形成“资金方”双重受偿的事实。于是,金茂律师代理委托人将“资金方”和“收款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三家公司的负责人均被羁押,三方之间历史交易多达百亿元以上,而且涉及多个品种的大宗商品交易。最为困难的是,三方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基本不签订书面合同,提货单证等直接证据材料大量缺失,其中一方还是涉密单位,而另一方的财务账册和凭证均被作为另一起刑事案件的证据而被扣押,本方经办人员为了使“预付货款”长期挂账不在例行审计时被问责又将不相干的业务进行了账目混串。此外,由于收款方与资金方在业务上存在长期依存关系,其对资金方负责人的指示几乎就是“言听计从”,并接受了大量高开货物单价的发票,又在不少虚假贸易单证上加盖了收款方的印章,导致该两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真伪难辨。

为了取得突破,委托人接受金茂律师的建议,先通过聘请外部审计将错账、乱账梳理妥当,以使法院委托司法审计时一方面能够提供全面配合,另一方面也能把握审计查证的正确方向,及时搜集并提供证据,排除错误材料所导致的困扰,并最终取得能够证实委托人主要诉讼主张的司法审计报告。

在相关刑事案件中,金茂律师利用刑事判决所披露的证据线索,找到有利的关键证据,有力驳斥了资金方关于收款方转回的款项是其他交易中应付货款的主张。资金方与收款方之间的交易中长期高开货物单价、有关发票货款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严重不符,但当初发布现货价格的交易市场经营者已经破产。为了证明资金方长期高开货物单价发票进行虚假结算的事实,委托人接受金茂律师建议,通过资产评估公司利用“互联网记忆”抓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价格的历史数据,与期货交易所的历史报价数据进行比对,形成可靠的现货市场价格数据,否定了资金方利用发票价格计算结算金额的主张,使资金方无法证明收款方当时转回的款项与资金方所指称的交易存在关联性,从而证明该等款项就是资金方付出后又收回的资金。

从2016年11月接受委托至2023年11月完成调解,本案经历七年磨砺,穿越三年疫情,最终以资金方偿还8,000万元垫付款、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司法审计费结案。

案件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7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初58号、(2017)沪02民初3号、(2018)沪02民初1110号、(2020)沪02民初210号、(2022)沪02民初7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9418号。